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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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麗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病住院、失業或其他未能預料之情事發生,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時,應賦予債務人救濟之道,始能貫徹更生之意旨,爰明定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因工作近來不穩定,無班可加,公司甚至請求作業員需修完年假,導致收入銳減,請求於民國104年9月起展延履行期限一年,並提出104年5月至7月薪資單為證。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消債執行卷宗查核明確。
(二)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有其提出之薪資單,可證其連連續3個月實領之薪資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6,534元、25,927元、26,182元之情,然聲請人前已曾於103年8月13日以同一原因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年,並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裁定准予延期清償1年(期間自103年
9月起至104年8月止)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閱無訛,而依聲請人於前開卷宗所提之薪資明細顯示,其於103年6月及103年7月之實領薪資分別為27,794元及23,291元,則本院依前開聲請人所提之薪資資料核算,縱可推認聲請人於103年6月至104年7月間之平均薪資約25,946元【計算式:(26,534+25,927+26,182+27,794+23,291)÷5=25,945.6】,相較於更生前之薪資約30,684元,平均確實減少約4,738元,惟前開減少之薪資數額,絕大多數係停止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減少之薪資,本院自難因前開減少薪資之情,即逕推認其自104年9月起即有履行困難之情,況聲請人暨已於103年9月起即停止履行更生方案,其自該月起扣掉原於更生方案主張之必要支出(約16,780元)後,每月當有所餘,是縱聲請人於104年9月之收入亦有較聲請更生前之薪資收入減少,亦不足以導致其於104年9月起即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困難之情。準此,債務人聲請自104年
9月起展延履行期間一年,非屬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又本院雖於本案駁回其延長履行期間之聲請,惟若聲請人於
104年9月後,確復有無法履行之情者,仍得提出相關資料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