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農業金融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97年度訴字第3184號
第3514號第3999號100年度金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麗珠
何秦本良
謝鳳鳴簡碧玉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佩玲 律師
謝天仁 律師 陳淑真 律師被告 官美英
藍啟文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 張嘉讌 (原名 張愛珠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被告 黃泳霖
之2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選任辯護人 陳以儒 律師被告 王孟尉 選任辯護人 江仁成 律師被告 呂家榮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被告 范良玉 選任辯護人 林啟瑩 律師
胡詩雅 律師被告 孫如金
陳孟芳
莊合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廖健宇 (原名 廖承 翰) 江增義
原住新北市○○區○○街○○號之2上五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207、21663號、97年度偵字第9566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9566號、97年度偵緝字第1452、2134號、99年度偵緝字第2517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張嘉讌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黃泳霖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王孟尉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呂家榮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范良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孫如金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孟芳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莊合笑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廖健宇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藍啟文、官美英均無罪。
江增義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黃泳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自民國(下同)92年3月3日起算執行,至97年7月2日執行完畢;孫如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自91年1月12日起算執行,至91年4月11日執行完畢,竟均仍不知悛悔。
二、張嘉讌(原名張愛珠)、黃泳霖、王孟尉3人於94年間,均係民間之貸款業務代辦業者,呂家榮、范良玉2人雖均非民間之貸款業務代辦業者,惟其等5人均明知台北縣樹林市農會(設台北縣樹林市鎮○街○○號,現改制為新北市樹林區,下稱 樹農 )甫自94年5月起開始承做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農民信用貸款額度,則為50萬元以下)以下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業務(按樹農第15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於94年4月22日決議通過「綜合消費性貸款辦法」),而樹農 獇寮 分部主任劉麗珠(按其係樹農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案件之最後核定人員,詳理由叁所述)、會計專員何秦本良(按其係樹農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案件之實際徵信人員,亦詳理由叁所述)、總出納官美英、放款人員藍啟文及樹農信用部專員簡碧玉、股員謝鳳鳴(按簡碧玉、謝鳳鳴、官美英及藍啟文4人均係樹農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案件之形式上搭配蓋用「徵信」或「授信」章人員,亦均詳理由叁所述;另樹農機動人員 褚錦鳳 亦有搭配蓋用附表一編號1之「徵信」章)6人亦均因初次承辦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業務,均不熟稔無擔保「消費性貸款」之徵信、授信及最後核定等程序之機會,張嘉讌(即附表一部分,按編號2之「 宋莉台 」被起訴部分,另行審結)、黃泳霖(即附表二部分)、王孟尉(即附表三部分,按編號15之「 黃家榮 」被起訴部分,另行審結)3人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呂家榮(即附表四部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范良玉(即附表五部分)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造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明知附表一至五所示借款人呂家榮等40人均不符合樹農上開「綜合消費性貸款辦法」所得准予核發無擔保「消費性貸款」之條件,竟先後分別以不詳方法,偽造附表一至五「犯罪手段」所示財政部93或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內容不實之公文書或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內容不實之私文書,作為附表一至五所示借款人呂家榮等40人之不實資力證明,再先後分別持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一至五所示「借款金額」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均以為行使,分別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樹農等,並先後致當時均不知情之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等
5人均信以為真,並因之陷於錯誤後,而分別在附表一至五所示借款人呂家榮等40人上開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評等表上蓋用「徵信」或「授信」章後,先後通過附表一至五所示借款人呂家榮等40人之「消費性貸款」之徵信、授信程序,最後致不知情之劉麗珠亦信以為真,並因之陷於錯誤,而分別在附表一至五所示借款人呂家榮等40人之「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評等表上蓋章、核准,並先後分別撥給附表一至五所示「借款金額」之款項予附表一至五所示借款人呂家榮等40人,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3人再從中牟取每筆「借款金額」2至3成之鉅額暴利;嗣附表一至五所示借款人呂家榮等40人取得上開款項後,分別僅依約清償
2至6期不等之款項後,其後即均未再繼續清償,而分別積欠附表一至五所示「借款餘額」之款項未還,造成樹農因之受有合計高達00000000元之呆帳損失。
三、呂家榮(即附表一編號1)明知其信用狀況或職業條件,不符合樹農核發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之條件,且其非任職於鎖寶有限公司(下稱鎖寶公司)擔任業務主任,竟與張嘉讌基於上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7月間,向樹農獇寮分部何秦本良申請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30萬元,於申請書上填寫其任職鎖寶公司擔任業務主任及年收入70萬元等不實資料,並持偽造鎖寶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之私文書,交付何秦本良以為行使,致不知情之何秦本良、藍啟文及劉麗珠3人均因之陷於錯誤,而先後通過徵信、授信審核及最後核准借款,而於94年7月22日撥給30萬元予呂家榮收受,足以生損害於鎖寶公司及樹農(按呂家榮最後尚欠259920元未清償)。
四、孫如金(即附表三編號1)明知信用狀況或職業條件,不符合樹農核發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之條件,且明知其非任職於 高傑強 公司擔任行政主任,竟與王孟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4年9月間,與王孟尉一同向樹農獇寮分部何秦本良申請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並依王孟尉之指示,在「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填寫任職於高傑強公司擔任行政主任及年收入50萬元等不實資料,並持偽造之高傑強公司薪資單、扣繳憑單等私文書,交付何秦本良以為行使,致不知情之何秦本良、簡碧玉及劉麗珠3人均因之陷於錯誤,而先後通過徵信、授信審核及最後核准借款,而於94年9月14日撥給30萬元予孫如金收受,足以生損害於高傑強公司及樹農(按孫如金尚欠269000元未清償)。
五、陳孟芳(即附表三編號15)明知信用狀況或職業條件,不符合樹農核發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之條件,且明知其非任職於鎖寶公司擔任業務主任,竟與王孟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4年11月間,向樹農獇寮分部何秦本良申請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在「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填寫其任職於鎖寶公司擔任業務主任及年收入70萬元等不實資料,並持偽造鎖寶公司在職證明之私文書、偽造財政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公文書,交付何秦本良以為行使,致不知情之何秦本良、藍啟文及劉麗珠3人均因之陷於錯誤,而先後通過徵信、授信審核及最後核准借款,而於94年12月7日撥給30萬元予陳孟芳收受,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鎖寶公司及樹農(按陳孟芳尚欠238190元未清償)。
六、莊合笑(即附表三編號24)明知信用狀況或職業條件,不符合樹農核發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之條件,且明知其非任職於鼎富針織有限公司(下稱鼎富公司)擔任作業員,竟與王孟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5年1月間,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並依王孟尉之指示,在「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填寫其任職於鼎富公司擔任作業員及年收入52萬元等不實資料,並持偽造財政部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公文書,交付何秦本良以為行使,致不知情之何秦本良、官美英及劉麗珠3人均因之陷於錯誤,而先後通過徵信、授信審核及最後核准借款,而於95年1月12日撥給30萬元予莊合笑收受,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鼎富公司及樹農(按莊合笑尚欠267688元未清償)。
七、廖健宇(原名 廖承翰 ,即附表四編號1)明知信用狀況或職業條件,不符合樹農核發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之條件,且明知其非任職於力能公司擔任噴漆技師,竟與呂家榮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4年10月間,由呂家榮偕同向樹農獇寮分部何秦本良申請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並依呂家榮之指示,在「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填寫其任職於力能公司擔任噴漆技師及年收入48萬元等不實資料,並持偽造力能公司在職證明書之私文書、偽造財政部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公文書,交付何秦本良以為行使,致不知情之何秦本良、簡碧玉及劉麗珠3人均因之陷於錯誤,而先後通過徵信、授信審核及最後核准借款,而於94年10月4日撥給30萬元予廖承翰收受,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力能公司及樹農(按廖承翰尚欠295595元未清償)。
八、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按現改制為新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及廖健宇9人部分):
一、程序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第1、2項亦定有明文。蓋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已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知屬傳聞不得為證據,仍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與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受同一評價等情形,本諸當事人對傳聞證據有處分權之原則,僅例外於法院審酌結果,認為該傳聞證據有違法取得或可信度明顯過低等情形而欠缺適當性,始認無證據能力。
㈡按附表一至五所示呂家榮等40人,業據本院傳喚到院並由檢
察官及被告等人之辯護人行交互詰問在案,自已保障被告張嘉讌等9人之詰問權益,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呂家榮等40人於偵查中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揆諸上述,自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件之非供述證據,被告張嘉讌等9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本院審判提示上開非供述證據時,亦均未有任何異議,應視為被告張嘉讌等9人及其等辯護人已有將上開非供述證據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上開非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未見有何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下列引用之審判外陳述皆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亦均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㈠訊據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5人均
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被告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
4人則均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被告張嘉讌辯稱:伊當時是在富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的辦公室跟江增義接洽貸款的事情,伊是富郁公司負責人,當時是江增義自己來伊公司委託代辦,他有簽委託書,他當時說要申請30萬元貸款,伊有告訴他要準備身分證、健保卡、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請他回去準備好,伊沒有替江增義偽造假的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江增義的資料後來都是公司另一個股東 游文祥 交給伊的,伊不知道江增義的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是假的,伊後來有拿上開資料及申請書去樹林市農會申請貸款,後來貸款有下來30萬元,伊和江增義講好抽佣金為核貸金額2成。後來交到江增義手上的金額是24萬元,有收據可以證明。本件貸款的程序正常,樹林市農會的職員應該也有去看過江增義的工廠。後來貸款下來,不是伊去農會領的,是伊員工 高宗偉 帶江增義去農會領的。宋莉台部分伊承認有幫她向農會送件申請貸款,宋莉台確實有在 欣亞 會計事務所上班,伊有打電話去欣亞會計事務所問,有一位卓小姐說宋莉台確實有在那裡上班,月薪38000元左右,富郁公司平常的帳也是請欣亞會計事務所做的,宋莉台申請的貸款金額是30萬元,後來有核准下來,伊抽佣金3成9萬元,剩下的金額宋莉台自己拿回去。宋莉台核貸的30萬元是她自己去農會領的。欣亞會計事務所地址在板橋某處12樓,詳細地址伊不知道,負責人是卓小姐,全名我不知道。伊沒有在江增義、宋莉台的貸款申請書上填寫資料 云云 ;被告王孟尉辯稱:伊曾經代辦過 林炳煌 、孫如金、 陳衍君 向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申請信用貸款各30萬,核貸下來的金額如起訴書所載,他們申請所需的國稅局所得清單、在職證明等資料不是伊提供的,這些資料是林炳煌等人親自帶過來的,伊沒有幫他們申請過這些資料,伊幫他們代辦報酬是農會核貸金額的5%到7%,貸款下來我會預扣6個月的分期款項,伊原先不認識劉麗珠、何秦本良,亦不知道「 楊福龍 」、「空中」的真實姓名,伊不認識他們二人云云;被告黃泳霖辯稱:94年10月伊是信用貸款的代辦業者,是自己在做,當時有幫客戶代辦過樹林市農會的信用貸款案,客戶來申請代辦之後,伊會向問客戶要求提供在職證明、勞保證明、薪資證明等,就送去銀行讓農會他們審件,信用貸款申請書是貸款人自己在農會或客戶家或店面寫的,他們寫的時候伊有在場,送件他們不一定會去,送件是伊送的。有的是同行介紹給伊的,也不曉得申請書在哪裡寫的,他們給伊資料,只負責送件。信用貸款審核的時候,不需要貸款人到農會面談,如果不符條件,農會會直接退件。伊送件都是送給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的何秦本良收件。這些貸款戶都是他們主動找伊代辦的。伊的報酬是按核貸金額1成計算,貸款戶寫申請書時,伊不會教客戶填申請書上的資料,也不會提供假的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給他們用。蔣 李偉郭鎰愿陳冠良張國忠郭明 國、 蔡添福陳炳坤林佳蓉 都是伊送件代辦。其中 蔣李偉 、郭鎰愿、陳冠良、張國忠、蔡添福五人都是范良玉把資料準備好,介紹給伊,讓伊去送件。林佳蓉、陳炳坤是經由伊之前工作的公司請我幫他們送件云云;被告呂家榮辯稱:94年10月3日伊有陪同廖健宇去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申請信用貸款,申請貸款金額為30萬元,這件事情跟伊沒有關係,只是基於朋友立場陪他去。廖健宇的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所得清單、在職證明都不是伊提供給廖健宇的,廖健宇貸款的事情伊沒有作任何事。伊和廖健宇原來是朋友關係,伊認識何秦本良,因為伊在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有貸過款,是何秦本良接洽的。當時不知道實際上廖健宇沒有在力能公司上班,只知道他是作噴漆的。後來30萬元貸款有核准下來,不知道廖健宇有無請代辦業者,伊和廖健宇去農會時沒有其他人陪同,在農會他就直接跟何秦本良接洽,當天沒有看到他有在申請書上簽名及提供資料給何秦本良。伊沒有向廖健宇借他向農會貸得的款項云云;被告范良玉辯稱:伊只承認有開在職證明給張國忠,伊是亞美商行的負責人,實際上張國忠有在亞美商行任職,擔任送貨員,月薪30000元左右,伊有陪同張國忠去樹林市農會申請信用貸款,當時是黃泳霖要帶張國忠去,黃泳霖是代辦業者,因為張國忠是伊員工,所以就陪他去,張國忠當時確實要向樹林市農會貸款,他希望有些錢可以做小生意,擺水果攤,他跟伊說他有經濟上的需要,他不是人頭,伊向黃泳霖提到這個案子,就介紹黃泳霖給張國忠。後來張國忠在獇寮分部是申請20萬元貸款,不是30萬元,申請書是伊幫張國忠填的,是在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裡面填的,申請書上寫張國忠年收入80萬元,是跟張國忠一起算出來的,當初他有兼職工作收入大約15000元至20000元不等,所以伊說這樣年收入大概是80萬元,就寫80萬元,因為張國忠眼睛有受傷,寫字不方便,所以才幫他填寫申請書。後來20萬元貸款有核准下來,核貸金額就是20萬元,伊不知道黃泳霖代辦費用多少,都是張國忠自己跟黃泳霖接洽,張國忠也沒有跟我講。伊不知道張國忠這筆貸款迄今有無還清。張國忠貸款下來後,有給伊2萬元,是之前他跟伊多次的借款,有時候3千,有時候
5千,合計2萬元,大概93、94年的事情,是貸款前的事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3人於94年間,均係民間之貸
款業務代辦業者,與呂家榮、范良玉2人均明知樹農甫自94年5月起開始承做額度30萬元以下(農民信用貸款額度,則為50萬元以下)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業務(按樹農第15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於94年4月22日決議通過「綜合消費性貸款辦法」),而被告劉麗珠於94年間係樹農獇寮分部之主任(按其係樹農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案件之最後核定人員,詳理由叁所述)、何秦本良係會計專員(按其係樹農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案件之實際徵信人員,亦詳理由叁所述)、官美英係總出納、藍啟文係放款人員及簡碧玉係樹農信用部專員、謝鳳鳴係樹農信用部股員(按被告簡碧玉、謝鳳鳴、官美英、藍啟文4人均係樹農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案件之形式上搭配蓋用「徵信」或「授信」章人員,亦均詳理由叁所述),積極努力衝刺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業務等情,業據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簡碧玉、謝鳳鳴、官美英及藍啟文6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供述在卷,並為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宋莉台、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10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不否認,且證人褚錦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94年間你們開辦綜合性消費貸款時,你在樹林市農會擔任何職?)本會機動人員」、「(有無參與綜合性消費貸款的貸放作業?)當時是從存款轉到機動去的時候,我的身分是由主任調配,主任叫我做什麼就做什麼,主任交代就在消費性貸款那邊學習」、「(你在綜合性消費貸款貸放作業辦理什麼樣的工作?)就徵授信,都有,就機動的,就做徵信、授信這些」、「(徵信的案子大概做了幾件?怎麼作業?)應該有作徵信,作幾件我忘記了。我們是消費性,是小額的,就受理單位全部把資料全部蒐集好,案件都做好,再送給我們看」、「(徵信實際怎麼做?)當時因為說真的我是去那邊學習,我們也是前輩說怎麼做就怎麼做。他們把蒐集好的案件都做好了,再拿給我們這邊幫他看有沒有符合消費性貸款的要件,到時候案件再回去他們單位作要不要貸放,是那個單位在做,如果是獇寮分部的案件,由他們那邊蒐集作好」、「(你有跟貸款的人電訪或是面訪或是到工作場所現勘嗎?)如果我自己作我就會這樣處理,在獇寮分部那個單位我是幫他們看案件有沒有符合而已,其他的面訪、對保、貸不貸放都是由獇寮分部那邊單位自己做的」、「(就是說你的徵信作業只有配合蓋徵信章嗎?實際徵信作業是獇寮分部做的嗎?)實際徵信作業是獇寮分部做的。不能講說配合蓋徵信章,因為我們也有看他送來的案件,在案件上有時候剛開始我們也不知道徵信要怎麼處理,我們在案件上看也可以作徵信條件」、「(這種徵信作業的方式是誰指導你這樣做的?還是你們樹林市農會規定這樣做的?)這我不清楚」、「(因為你這樣講有點奇怪你當時是機動人員,你們總會的主任怎麼要你承接獇寮分部徵信的作業?)沒有,他沒有要我承接,因為開會都是他們在開會,他們就是主管級的,他們會開放放款會議,開會下來劉主任跟我講說他們單位很忙,你是機動人員,要幫我們看一下案件,她說開會決定,就說我要幫他們看案件」、「(你只有幫獇寮分部看案子嗎?有沒有幫其他分部看案子蓋徵信章?)沒有」、「(為何獇寮分部的案子會由你總會的人員辦理徵信作業蓋徵信章?)因為我是機動人員,他們就要我幫他們看案件,主任說的我當然也要幫忙看」、「(你是機動人員,在總會應該歸誰指揮監督?)信用部主任,當時是 鄭淑貞 」、「(她有同意你這樣做嗎?)那時候因為是劉主任開會下來就這樣跟我說的,我是機動人員,我自己想說主任就這樣講了,我幫他們看,我說可以,可是後來因為那時候也沒有講說不可以看,我有問劉主任可不可以,她就叫我看,我說我可以幫你們看嗎?她說可以。後來我在看的時候,鄭主任就在問我說你怎麼在看他們的案件?我就跟她說你不是說跟劉主任講說要幫忙看嗎?我就說你不是跟劉主任講說要我幫忙看?她就說不要看了,那時候就有多派壹個人去獇寮分部幫忙,好像他們比較忙。派誰我不知道。多分配壹個人去」、「(你們樹林市農會如果分部沒有專任的徵信人員,是不是會送回本會協助完成徵信作業?)你問這個我不知道」、「(你們農會徵信作業實際上怎麼辦理?)你問這個我真的,我不知道怎麼回答」、「(你們樹林市農會徵信作業怎麼規定?)你要問哪時候?如果有不同的話請說明時間」、「(我從存款轉放款時間,從頭到尾在做消金的時間我是機動人員,我真的不知道,我不知道徵信的作業規定我們農會是怎麼規定,剛開始我是不太知道,就是在那邊學習前輩怎麼做,就教我們看案件」、「(你講的學習前輩怎麼做,前輩是誰?)就跟我們一起在本會做的放款人員」、「(哪些放款人員?)當時的放款人員有 蔡敏男高明祥 」、「(你既然不知道樹林市農會徵信作業的規定,你怎麼會去幫人家看案子,配合蓋徵信章呢?你怎麼沒有拒絕?)因為當時劉主任跟我講他們都看好了,就把案件再拿來給我看,我就是看內容跟我們消費性貸款的案件放款裡面的內容要件有一樣,我就蓋給她了,再把案件送回去,由他們自己去貸放,有無貸放我就不知道」、「(也就是說你蓋的徵信章的案子有符合農會消金作業辦理規定嗎?)我是從他送回來的書面作業來看,當時是這樣」、「(你看了以後有無符合農會消金作業辦理規定嗎?)有啊,要件裡面有」、「(你蓋徵信的案子有逾期催收成為呆帳的嗎?)這我不知道,他們沒有給我看我也不知道有沒有」、「(從檢察官起訴書中有記載黃玉汝、劉忠賢等異常情形是核貸金額未依規定辦理,核貸金額你們農會是怎麼樣規定?)因為它是小額,30萬,都是由各分部單位的主管去決定要不要貸款」、「(你說你是機動人員,辦理綜合性消費貸款的徵信作業,是否有受過訓練?)那時候還沒有」、「(後來有嗎?)後來有」、「(時間為何?)94年8月受的徵信訓」、「(檢察官起訴書中附表二呂家榮案件徵信是蓋你的章,他的所得稅清單或存摺影本等等,你怎麼確認沒有問題?)那案件很久了,我忘記了」、「(如果有這些所得證明資料,你平常怎麼作業?)如果是影本的話,要蓋客戶的章,要不然就是客戶提供給你存摺,就把他影印起來。如果所得稅就看他所得稅提供的扣繳憑單正本影印起來」、「(當時你都怎麼查這件文件是否真實?)在本會作」、「(一般怎麼做?)我要回想看看,已經好幾年沒有作放款。如果是所得稅單的話,就要查這家公司有沒有在這裡上班,我會打電話去問。一般存款的話,他拿存摺給我影印,就從這幾個方向,存摺影印的話,上面客戶說他是真的。從這幾個方向去看」、「(我們起訴3個借款人黃玉汝、劉忠賢、呂家榮的案件上,都是由你蓋徵信章,何秦本良蓋授信章,你在蓋徵信章時,你是否有確實完成所有的徵信作業?)因為我剛有說,他們這個都是消費性,當時我從他們送回來的書面幫他們看他們有做裡面的要件,就書面審查要件」、「(就我們所知,徵信應該是接受客戶的申請後的人就是徵信人員,必須要受理客戶所有徵信提供的資料,要作實際的勘查、電話求證等作業,就剛剛所述的黃玉汝、劉忠賢、呂家榮,你是否有確實完成所有的徵信作業?)因為這是獇寮分部那邊所有受理對保、貸放全部都是由獇寮分部那邊去處理,就我的部分,就是因為他們把案件送來,我幫他們作,就剛講的書面看的,也就是徵信的一種,整個案件他們那邊都做好,送來我這邊,我只不過看他們一些要件是否齊全這樣,當時一開始只是這樣子作」、「(你收到獇寮分部送來的案件,裡面是否已經查好聯徵?寫好評分表及還款能力試算表?)對,他全部都做好了」、「(劉主任是否已經批好決定要放款?)我忘記了」、「(既然獇寮分部已經可以完成所有的徵信、授信業務,為何需要大費周章將案件送到本會又讓你作一次形式上的書面審查呢?)對啊,本來就是這樣,我們在上面一定要蓋徵信、授信、核章,三個章才能完成案件,當時劉主任告訴我說幫他們看一下案件,她留的如果是徵信我就幫他們蓋徵信,我在上面有在幫他們看一下才蓋章。你剛講的他都把整個案件全部都做好,再給我蓋章」、「(就你所說94年間你剛轉任機動人員,之前也沒有做過徵信或授信業務,為何劉主任需要拜託你幫他們作書面審查並蓋上徵信章?你有無問過她為什麼要這樣?)沒有啊,因為她是主任啊」、「(就你剛所說你是歸本會的信用部主任管的,為何要聽壹個分部的主任指示呢?)所以我說她那時候也是主任,因為是劉主任開會下來跟我講說我要幫他們看案件,因為她說案件很多,那時我也沒多想」、「(既然獇寮分部就已經可以把這些案件的信用評分表、還款能力試算表上面的分數都填好了,你有辦法提出說這些案件不符合規定,不能核貸的權利嗎?)沒有」、「(所以就代表說你只是因為劉主任的指示配合蓋徵信章,是否如此?)原則是配合,可是我有幫她看書面的內容,我當時以為那也是徵信的一種,也可以當作徵信的一種,就從書面看」、「(你剛說壹個案件必須要蓋徵信、授信、核章,你收到的案件是否授信和核章欄都已經蓋好?)好像蓋好了,所以剩下位置給我蓋」、「(核章欄是由誰蓋章?)劉主任」、「(在核章欄上蓋章,是不是代表說這個案子已經評估過可以核貸,主任才會蓋章?)原則上是這樣」、「(就起訴書所說的黃玉汝、劉忠賢、呂家榮這3個案件都是由代辦業者張嘉讌所送進來的案件,你是否認識張嘉讌?)不認識」、「(你在配合蓋徵信章的時候,你是不是信賴獇寮分部的劉主任和何秦本良,所以才會蓋章?)對」、「(所以你是信賴劉主任已經審核過,何秦本良已經完成所有徵信授信的業務後蓋章?)對」、「(獇寮分部送給你的案件因為你已經信賴他們完成所有的業務,你只有作形式上的審查,你有無增加任何資料?)沒有」、「(就你所知,獇寮分部除了何秦本良外,還有誰在處理消金案件?)這我不知道」、「(你有無問過獇寮分部送來給你蓋徵信章的案件,上面的徵信工作和信用評分表、還款能力試算表是由何人來填寫或徵信?)我有問過劉主任和何秦本良,她們的案件裡面有去看過嗎?有去徵信過嗎?她們說她們都做了,都看過了」、「(所以你是信賴劉主任和何秦本良告知你已經有完成徵信和授信的業務,所以才配合蓋徵信章嗎?)對」、「(獇寮分部一開辦綜合性消費貸款之初,是不是你配合參與徵信作業?)一開始沒有,一點點,一開始他們自己本來就有徵授信,就是因為他們說消費性案件太多,所以我才會參與」、「(你們總會除了你參與獇寮分部的綜合性消費貸款外,還有無其他人?)我不知道」、「(你何時在樹林市農會任職?從事何職?)71年6月。都是做出納存款」、「(有沒有做過擔保性放款業務?)沒有」、「(你在看這些案子時,評分表都已經填上去了,你看評分表所分配的分數,是不是符合你們農會的規定?)有」、「(評分表裡面有所謂的大企業,何謂大企業?)那時候沒有規定所謂的大企業,沒有指標可以看」、「(沒有指標你怎麼評量?)評量都由他們寫好了」、「(你怎麼認為是對的?)就我剛說的,我信賴他們寫的」、「(如果他寫的是壹個不是上市上櫃的公司,評為大企業的配分,這符合你們農會的規定嗎?)我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如果他寫的是壹個不是上市上櫃的公司,評為大企業的配分,你認為這符合你們農會的規定嗎?)我不知道,我忘記了」、「(從我們資料中,獇寮分部找總會配合蓋徵信章,除了你外,還有簡碧玉、謝鳳鳴,為何獇寮分部都是找總會蓋徵信章?)我不知道」、「(劉麗珠在98年9月1日告訴法官說因為徵信、授信規定不可以同一人蓋章,所以這些何秦本良辦的案子,一開始是轉回給本會的你蓋徵信章,後來因為你業務調整,所以找簡碧玉幫忙,再找謝鳳鳴,你們都是蓋徵信章,實際上根本沒有作徵信,只是負責蓋章,實際上徵授信都是何秦本良在做,所以授信的章也是由何秦本良蓋章,有何意見?)她一開始轉回來給我看案件,我說就案件的內容幫她作徵信,後來換別人我就不知道」、「(劉麗珠說你只是配合蓋章,徵授信都是何秦本良在做,所以授信的章也是何秦本良在蓋,有何意見?)實際上她們獇寮分部怎麼做我是不知道他們誰在負責」、「(你只是純粹受劉主任之託嗎?)對」等語(見本院卷100年6月22日審判筆錄)明確,復有樹農綜合消費性貸款辦法(見96他825卷一P.26)、樹農94年6月27日簽呈(見96他825卷一P.4)及94年12月26日簽呈(見96他825卷三P.5)各乙份,在卷可稽,足認樹農於上開時地初始新辦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業務,且內部缺乏完善規定,而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等人亦依樹農內部指示,全力積極衝刺樹農獇寮分部之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業務等情,均堪認定。
⒉被告張嘉讌上開犯行(附表一),業據其本人於偵查中供承
其有於94年間替 吳仲航蘇益利廖根旺 、呂家榮、 蔡佩珊 、宋莉台、江增義、 王文熙 等人向樹農獇寮分部辦理信用貸款等語(見97年7月3日偵查中訊問筆錄)在卷,且:
①證人呂家榮(附表一編號1)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3年
時作何工作?)我第一份工作是做室內設計的工務,跟著設計師現場學」、「(這份工作完之後呢?)大概一陣子沒有工作」、「(94年時作何工作?)那時候還在作室內設計的工務」、「(你作室內設計的工務一個月薪水多少?)剛開始是3萬元,後來有做到3萬5左右」、「(你何時離開室內設計工務這項工作?)好像是94年底左右」、「(你作這項室內設計工務有公司名稱嗎?)那時候是 承偉 室內設計公司」、「這家設計公司辦公室位置在何處?)那○○○鎮○○街2樓,忘記幾號」、「(桃園縣○鎮○○街○○號3樓是何地?)那時候公司在3樓,我也住在3樓,在公司後面,也是82號」、「(你在這家設計公司上班時,你的職銜為何?)工務或設計師助理」、「(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有」、「(幾次?)我自己去1次」、「(你辦理貸款的時間及金額為何?)時間我不知道,金額是30萬」、「(大概幾年?)忘記了」、「(你貸款30萬的用途為何?)那時候想要自己出來作設計」、「(你是自己親自去農會辦這筆30萬或請人家辦?)我那時候透過壹個叫 小雨 的女生,她介紹的,她好像有透過代辦,我不知道有沒有透過代辦,我是直接對小雨」、「(你怎麼知道小雨有透過代辦?)她有跟我講」、「(當時小雨怎麼跟你講?)她說她在代辦公司作,她說如果要辦貸款找她比較快」、「(你有無因為這筆30萬的貸款親自去過樹林市農會?)有,我自己去的」、「(去過幾次?)我自己去過1次」、「(你去過那次樹林市農會的目的為何?)要對保」、「(當時有無其他人陪同你一起去樹林市農會對保?)好像忘記了,好像還有壹個小雨」、「(跟你對保的樹林市農會是男性或是女性?)我忘記了」、「(幾個?)壹個」、「(你因為這筆向樹林市農會貸款30萬的事情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小雨或是樹林市農會?)我好像有提供工作證明,我忘記了」、「(你還記得你提供的工作證明上的內容大概為何?)好像是在設計公司工作的證明」、「(這份工作證明上有出現公司的名稱嗎?)我忘記」、「(你剛說你有提供工作證明,你是提供給誰?)小雨」、「(你說你去過樹林市農會辦理對保那次,整個時間大概歷時多久?)我忘記了,好幾年了」、「(對 保時 樹林市農會的人有問你什麼問題?)有問我說我是分期幾年,利率多少,一個月繳多少,就這樣」、「(有沒有問你貸款的用途?)有,早就問了,去辦的時候就有問了」、「(你剛不是說你只有去過樹林市農會辦理對保一次,你所謂去辦的時候是何時?)就是對保那一天,詳細日期我忘記了」、「(這筆貸款後來有核貸嗎?)有」、「(金額多少?)30萬」、「(這30萬你後來如何處理?)我出去做,大概25萬左右被人家吃掉」、「(你請小雨幫你處理這筆貸款,有無給她什麼利益?)那時候我有包壹個紅包給她」、「(紅包的金額多少?)6000元」、「(你現在結婚了嗎?)還沒」、「(你在貸款30萬時有要結婚的打算嗎?)那時有交壹個女朋友,有想要結婚」、「(你在貸款時農會的員工是否知道你有想要結婚的打算?)我好像有提過」、「(有一家景陽有限公司,有無聽過?)不知道」、「(你有無去過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沒有」、「(有一個 鄭弘林 是否認識?)認識」、「(他是誰?)他是我鄰居」、「(跟你有親戚關係嗎?)沒有」、「(這位鄭弘林有無因為你辦理貸款30萬元的事情跟你一起去樹林市農會?)忘記了,好像有」、「(你還記得他跟你一起去的目的為何?)那時候好像是他也想辦貸款」、「(請提示本署96年他字第825號卷一第40頁,這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你有無見過?)有」、「(你為何會見過這份申請書?)去申請的時候還是怎麼樣,這是我簽名的沒有錯」、「(這份申請書上公司資料欄上寫的是景陽有限公司,職稱職員,地址是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這些資料是誰寫的?)好像是小雨寫的,不是我寫的」、「(這家景陽有限公司跟你剛所講的室內設計公司有無關係?)不知道,應該沒有關係」、「(這份申請書有哪些內容是你自己寫的?)簽名,沒有了」、「(除了之前你講有小雨寫的之外,其他內容都是誰寫的?)不知道」、「(你剛說公司資料欄位是小雨寫的,你怎麼知道?)只有她知道我要辦貸款,她幫我辦的」、「(這份申請書是誰拿給你簽名的?)我忘記了」、「(你把這份申請書簽完名之後交給誰?)忘記了」、「(你簽名時上面基本資料、公司資料等欄位已經寫上去了嗎?)寫上去了」、「(你當時沒有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公司的資料與你上班公司不一樣嗎?)沒有想這麼多」、「(申請書最下面倒數第二個欄位,用途結婚,並以薪資為還款來源,照你剛的說法,你這筆貸款的目的是為了要個人創業使用,你是否知道為何在樹林市農會承辦單位的意見欄卻寫用途是要結婚?)我不知道,那時候也有結婚的打算,小雨說你要結婚跟創業,你就講結婚」、「(這筆貸款一個月要還本息多少錢?)3、4千元吧」、「(這筆貸款後來你繳納本息的情形為何?)我就是到沒有辦法繳納的時候才沒有去繳,我繳了好幾期,忘記了」、「(這筆30萬元的貸款有無保證人或是提供擔保品?)我沒有提供擔保品,好像有保人,我忘記了」、「(為何你會忘記保人是誰?)好像有二個名字,我不知道是不是正確,不是鄭弘林就是曾 媁玲 」、「(你剛說鄭弘林是你鄰居, 曾媁玲 是誰?)我女朋友」、「(你剛提到有到樹林市農會去對保,對保的人有無問你在何處上班?)忘記了」、「(你沒有提過你在那個公司上班嗎?)好像有,我好像是說我在作室內設計」、「(有無講公司名稱?)沒有」、「(小雨現在有無在法庭上?)沒有」、「(請回頭確認一下)沒有」、「(這筆30萬的貸款是誰要你提供保證人的?)忘記了」、「(上開申請書上有寫一位連帶保證人鄭弘林,鄭弘林是否是這筆30萬的連帶保證人?)不是他就是曾媁玲」、「(你跟這位鄭弘林關係如何?)很好的朋友關係」、「(你剛說的曾媁玲她有無在樹林市農會辦貸款?)好像有」、「(她先在樹林市農會辦貸款還是你先?)好像是我」、「(她幾年次?)74年次」、「(是否記得她貸款多少錢?)忘記了」、「(為何你辦了貸款之後她也在樹林市農會辦貸款?)那時候好像是我錢被人家吃了之後沒有錢,她才說要幫我去辦貸款」、「(你的意思是她辦了貸款之後拿到錢做何用?)有二部分,一部分是想要結婚,一部分是我要還人家錢」、「(曾媁玲當時住在何處?)那時我們一起住,住在平鎮市○○街那裡」、「(你是否記得她辦貸款當時她有無工作?)不記得,我忘記了,好像是在眼鏡行上班」、「(哪裡的眼鏡行?)不知道,忘記了」、「(你們現在還有聯絡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99年5月
5日審判筆錄)、證人蘇益利(表一編號3)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2年時從事何工作?)臨時工」、「(93年時從事何工作?)臨時工,我做2、3年」、「(94年時從事何工作?)忘記了」、「(95年時從事何工作?)應該是臨時工」、「(你做臨時工的工作,一個月大概多少收入?)不一定,一天是1300元,平均一個月1萬8、1萬9左右」、「(你做臨時工的工作,工作的地方是公司或是企業社?)不一定,有人叫工就去」、「(既然有人叫工就去,每次付錢的老闆不是同一個人?)對」、「(在94年有無去樹林市農會貸款過?)有,哪一年我忘記了」、「(你去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幾次?)一次」、「(這次貸款貸多少錢?)
30萬」、「(後來農會核撥多少?)30萬,是撥入我的帳戶」、「(這筆貸款30萬壹個月要繳的本息?)是幾千元,忘記了,我繳快一年就沒有辦法繳了」、「(貸款每期要繳的本息是你自己去繳的嗎?)是」、「(這筆貸款是你自己去辦的或是請其他人幫你去辦的?)請人辦」、「(你找誰辦的?)我不知道是誰,是女性」、「(你如何叫她?)張小姐」、「(這位張小姐目前有無在法庭內?)就是最左邊的那位(審判長諭知最左邊的那位就是被告張嘉讌)」、「(你請張嘉讌幫你辦理這筆貸款,是無償或是有償的?)她收2、3萬」、「(辦理這筆貸款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樹林市農會或張嘉讌?)身分證,沒有其他的,還有簽名」、「(你簽名的地點在何處?)樹林市農會」、「(你為了這筆貸款去過樹林市農會幾次?)一次」、「(你因為這筆貸款有無跟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接觸過?)簽名的時候有」、「(樹林市農會當時的員工有無問你什麼問題?)我忘記了」、「(你是否記得當時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有無問你工作的情況?)應該是沒有,我就是簽名」、「(你那次去樹林市農會簽名,和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接觸的時間大概多久?)短短的,差不多1、20分」、「(當時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有無問你借款的用途?)有,我說要做菜市場的生意」、「(在跟樹林市農會辦理這筆貸款之前,有無在其他金融機構辦理過貸款?)都沒有」、「(有一家位於台北縣樹林市○○路○○○號
10樓,鹿憶企業有限公司,你有無聽過?)沒聽過」、「(請提示本署96年他字第825號卷1第55頁蘇益利信用性貸款申請書,其上寫的申請人是蘇益利,年籍資料跟你相符,這份申請書是否你剛提到向樹林市農會辦理30萬貸款所填寫的申請書?)名字是我簽的,配偶欄及其他的資料我不知道是誰寫的,都不是我寫的」、「(申請書其上記載的公司名稱是鹿憶企業有限公司等,在你簽名時,這些資料已經記載上去了嗎?)應該是有寫,他叫我簽名,我就只有簽名」、「(你剛說你沒有聽過鹿憶企業有限公司,你又說你簽名的時候這些資料應該已經寫上去了,你簽名的時候不會覺得怪怪的?)我不認識字,我就是簽名而已」、「(你是否知道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的時候要進行所謂的對保程序?)我不了解,我請人家幫我辦」、「(你在跟樹林市農會辦理這筆貸款時,跟你接觸的樹林市農會員工是女性或是男性?)女性」、「(幾個員工?)1位」、「(該名員工現在有無在法庭內?)就是最右邊那一位(審判長諭知最右邊那一位是被告何秦本良)」、「(你辦理貸款時農會員工有無問你大概壹個月收入多少?)我沒有印象」、「(樹林市農會的員工跟你接觸時,有無問你在哪一個公司上班?)我沒有印象,我只有去農會簽名而已」、「(農會的員工有無告訴你一個月要還多少錢?)好像有,是幾千元,要繳多少我現在忘記了」、「(你剛說你貸款多少錢?)30萬」、「(你說要付給張嘉讌2、3萬?)是」、「(你實際上領到多少錢?)20幾萬元,在帳戶裡面」等語(見本院卷99年4月14日審判筆錄)、證人廖根旺(附表一編號4)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94年間從事何工作?)送貨」、「(哪一家公司?)在台北, 陳遇 公司」、「(在這家公司擔任何職位?)送貨員」、「(你一直在這家陳遇公司做到何時?)作沒有多久,做到94年底」、「(你從何時開始在這家陳遇公司工作?)94年中旬」、「(幾月?)大概6、7月」、「(當時在陳遇公司工作,壹個月薪水多少?)2、3萬元」、「(94年間有無前往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有」、「(辦過幾次?)一次」、「(貸款金額?)好像是35萬」、「(你在辦理貸款時,已經在陳遇公司工作了嗎?)對」、「(你辦理貸款35萬,後來樹林市農會有無核准?)我就不曉得,後來錢有撥下來」、「(撥下來多少錢?)35萬」、「(這筆貸款的用途為何?)那時候我碰毒品,差不多花在那裡」、「(你辦理貸款一般金融機構應該會詢問貸款的用途,你當時怎麼表明貸款的用途?)用房子,整修家裡修理」、「(你辦理這筆35萬貸款,是你自己去辦或是請他人幫你處理?)我有去,事後有他人。他打電話給我是另一個人介紹我去辦」、「(你所謂他打電話,他是誰?)一個叫 吳權國 的」、「(你所謂另一個人介紹你去,另一個人是指誰?)吳權國」、「(是吳權國打電話給你,也是吳權國介紹你去辦?)對」、「(你辦理這筆35萬貸款,你本身有準備什麼資料提供給樹林市農會或是幫你處理的吳權國?)身分證、圖章,就這樣」、「(你辦理這筆貸款時,有無跟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接觸過?)當初都沒有,吳權國介紹我去,去填寫資料,就這樣而已。事後吳權國打電話跟我說錢有撥下來」、「(你填寫資料的地點在何處?)樹林市農會」、「(既然在農會,為何沒有跟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接觸過?)去當天我記得還有照相,就填一些資料,說這樣就可以了,撥下來會打電話過來,之前都沒有,就是當天有接觸」、「(你去幾次農會?)去一次」、「(你去農會時,除了填資料、照相之外,農會員工有無問你任何問題?)問我說錢如何花用,我說要整修家裡」、「(當時農會的員工有無詢問你的工作情況?)大約有問一下而已」、「(你如何回答對方?)我說我在送貨」、「(你在向樹林市農會辦理這筆35萬貸款時,還有無在其他金融機構借貸的情形?)在板橋板信銀行也有」、「(借貸的金額多少?)200多萬」、「(是房貸或是信用貸款或是其他貸款?)買房子」、「(有一家慶一企業有限公司,位於新莊市○○○路○○○號3樓,你有無聽過?)沒有」、「(本署96年他字第825號卷1第58頁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其上申請人寫的是你,身分證及出生年月日都是一致,是否是你剛所言去樹林市農會辦理信用貸款時所填寫的申請書嗎?)簽字很像我的筆跡,名字好像不是我的字,身分證字號是不是我的筆跡我忘記了」、「(申請書其上配偶欄寫 江冠慧 ,你是否認識?)是我前妻」、「(你們何時離婚?)80幾年就離婚」、「(申請書上公司資料欄,其上顯示這份貸款申請人廖根旺在申請時是在慶一企業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經理的工作,到職年月是92年,年收入54萬元,你是否知道這些資料是誰寫的?)我不知道」、「(在94年向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時,你有無小孩?)有」、「(幾個?)2個」、「(上述申請書上所寫貸款金額是25萬,你剛說你向樹林市農會申請貸款35萬,請你回想向樹林市農會貸款的金額多少錢?)我印象中是35萬,我只記得有個
5,我不曉得是25或35」、「(你因為辦理這筆35萬或25萬的貸款案,跟你接觸過的樹林市農會員工今日有無在法庭內?)好像是最左邊那個及左邊第二個(審判長諭知最左邊那位是被告張嘉讌,左邊第二個是官美英)」、「(你剛說樹林市農會最後核撥下來是35萬,你實際拿到多少?)我只拿到2、3萬元而已,中間是吳權國拿走」、「(為何吳權國可以拿走剩下的錢?)他口頭上說要跟我借,我的存摺、印章擺在他那裡,我就找不到他人」、「(你拿到2、3萬是如何拿到的?)我去郵局提款」、「(你剛不是說你的存摺、印章擺在吳權國那裡?)吳權國跟我說錢有撥下來,吳權國拿存摺、印章給我,我就拿存摺、印章去提領」、「(你提領之後有無看帳戶裡面有多少錢?)當時沒有注意看」、「(農會是把貸款撥到你郵局的帳戶內?)對」、「(你在何種情形下看到你剛所指的張嘉讌?)在樹林市農會時」、「(他在現場做何事?)當時沒有去問他」、「(你在現場有看到他在做什麼事情?)跟人家在聊天吧」、「(你提到你和你的前妻86年就離婚,你在寫貸款申請書時有無告訴其他人?)沒有」、「(既然你沒有告訴其他人,其他人怎麼會知道你前妻的名字?)那時候我的身分證後面可能還沒有去換,還是寫他的名字」、「(貸款申請書上你前妻的名字是否是你寫的?)應該不是我寫的」、「(你確定有和官美英接觸過嗎?)有講過話」、「(講什麼話?)我忘記了」、「(吳權國是男性或是女性?)男性」、「(所有的貸款手續都是吳權國一個人包辦嗎?)應該是他吧」、「(有無女性也參與幫你代辦申請貸款?)我不了解」、「(你剛說你有看到在場的被告張嘉讌在樹林市農會跟人家聊天,你為何會注意到這件事?)她好像有跟我聊天,問到申請這個事情,她好像有跟我講過話」、「(就只有聊天嗎?聊多久?)講沒有多久,時間很久了。就問一些手續簽哪邊的細節」、「(你跟因為辦理貸款跟樹林市農會接觸的時間多久?)差不多2、30分鐘」、「(據你剛所言,辦理貸款之前已經在板信銀行辦理過房貸過,你知道所謂銀行貸款的對保程序嗎?)有,房貸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在跟樹林市農會辦理這筆貸款時,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有無對你進行對保?)好像口頭上有問到」、「(問到什麼問題?)問為什麼要借錢,要幹什麼」、「(前述申請書其上寫的用途是買家具,你當時有跟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提到買家具的事情嗎?)沒有,就是講說要整理家裡,整修家裡」、「(後來沒有還錢的原因?)進來關」、「(你在樹林有無不動產?)當初有買一間房子」、「(登記在你的名下?)對」、「(你剛說你在樹林市農會看到張嘉讌,是否只有一次?)對,其他沒有看過她」等語(見本院卷99年4月14日審判筆錄)、證人王文熙(附表一編號5)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間做何工作?)沒有」、「(95年間做何工作?)沒有」、「(有無聽過一家羊三寶有限公司?)沒聽過」、「(94年你有無跟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我妹妹 王碧蓮 去辦的」、「(當時是用誰的名義去辦的?)她說她急需錢,用我的身分證去辦,她帶我去辦的,錢也是農會拿給我妹妹的,不知道拿幾次,錢她自己還的」、「(在場的被告張嘉讌有無見過?)看過」、「(在什麼樣的場合下看過?)我妹朋友的朋友」、「(張嘉讌跟你前述所講跟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有無關係?)沒關係」、「(她有幫你們處理或是幫忙送資料?)不曉得,去農會是與和我妹妹一起去,農會的人看我的身分證,之後把錢交給我妹妹,不是交給我」、「(這件貸款金額多少?)25或30萬」、「(後來農會核撥多少?)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我妹妹到底領幾次,我只有跟她去領一次,是第一次」、「(這件貸款時,農會的人有跟你進行對保嗎?)有,看我願不願意把我的身分證給我妹妹借錢,我說我願意,不然不會把錢拿給我妹妹,我妹妹之前有借過錢,好像也是跟農會借的,不能用我妹妹的身分再借。那時候是在迴龍」、「(你的意思是說當時農會的人就知道實際要借錢的是你妹妹只是用你的名字來借嗎?)是」、「(跟你對保的人是男性或是女性?)第一次去的時候是女性,拿錢的時候不知道是男性或是女性,拿錢好像在銀行拿的,我妹妹去拿的,我沒有去拿」、「(對保的地點在何處?)我妹帶我去張嘉讌那裡,她說那裡有可以借錢的地方,我妹妹帶我去農會有二次,第一次去農會我妹妹問農會的人如果我去辦借錢是不是來農會領?對方說是,第二次是已經辦好錢,我妹妹帶我去農會領錢。第一次在農會見到的人就是鄭淑貞,她說她有見過我妹妹,我妹妹有在他們農會存過錢」、「(你到底這次貸款,你自己有無跟農會的承辦人員接觸過?)只有接觸過一次,就是鄭淑貞,第二次是領錢時不是和鄭淑貞接觸,我不知道名字」、「(跟鄭淑貞接觸過的那一次她有無問你什麼問題?)她問我以前有沒有在農會存過錢,我說沒有,我妹妹有,她說我妹妹她認識」、「(除了鄭淑貞這次之外,這筆貸款的款項還沒有撥下來之前,有無和農會的人接觸過?)都沒有,都是我妹妹自己去辦的」、「(農會的人或是自稱農會的人有無因為這筆貸款詢問過你當時在那裡工作?為何要借這筆錢?壹個月可能要繳多少本息?)農會沒有」、「(請提示本署96年他字第825號卷1第61頁王文熙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其上的資料有哪些是你自己填寫的或是授權他人幫你填寫?)這些全部都是我寫的,上面寫羊三寶公司,張嘉讌幫我介紹的,要我去應徵,但我沒有去應徵」、「(既然你沒有在羊三寶公司工作過,為何在申請書上要做這樣的虛偽記載?)張嘉讌問我妹妹我有沒有工作,我說有公司要上班還沒有去上班可不可以寫上去,張嘉讌說我有上班的公司寫上去借錢比較好通過」、「(提示上開申請書下面有記載用途結婚,這些記載是誰記載的?)我妹妹,我還沒有結婚」、「(你妹妹寫用途結婚這些字眼的地點在何處?)張嘉讌家」、「(當時在場的人有誰?)裡頭的會計小姐」、「(你剛有提到說這件實際要借錢是你妹妹,不是你,是你妹妹借用你的名義,這件事情張嘉讌是否知道?)我妹帶我去她才知道」、「(除了張嘉讌之外,還有無其他人知道實際要借錢的人是你妹妹?)就是辦的會計小姐而已」、「(農會的人怎麼會知道這筆錢是你妹妹要借而不是你?)我妹去問他借錢是否在這裡領」、「(農會的那個人是指誰?)迴龍農會的鄭淑貞」、「(你當時送申請書的時候,農會的人有無問你你有無在羊三寶公司上班?)我不知道,我妹妹說農會的人會打電話問張嘉讌他們」、「(有無問到你每個月的薪水多少?)都沒有問我,不是我借錢他不會問我」、「(這件貸款有無付給張嘉讌代辦費用?)我沒有」等語(見本院卷99年3月24日審判筆錄)、證人 張家銘 (附表一編號6)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間做何工作?)在工地比較多」、「(在工地做何工作內容?)消防學徒比較多」、「(95年做何工作?)作很多工作,章魚燒、招牌,很多,我也不知道年份」、「(94年間你有無在台北市松山區工作過?)沒有」、「(有一家公司叫華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聽過?)沒有」、「(94年間有無跟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有」、「(幾次?)一次,信貸30萬」、「(請提示本署他字第825號卷1第124頁樹林市農會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其上有無你自己親手寫的部分?)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址、電話、居住類別、起住年月、不動產狀況,連帶保證人是我哥哥還是我寫的我忘了。印章、簽名是我簽名蓋章的」、「(該份申請書上顯示你從93年1月份就在華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這些資料是誰寫的?)不知道,我根本沒有在該公司上班」、「(這件貸款是你自己去辦或是請別人辦理?)我自己去辦的」、「(為何其上的華健公司資料你不知道是誰寫的?)我不知道」、「(你辦理這件30萬貸款,有提供什麼資料給樹林市農會?)身分證、健保卡、印章」、「(你辦這件30萬貸款,有無跟農會的人接觸過?)只有對保見過壹次,錢到的時候我再去領」、「(對保時有見過一次,該名農會員工是女性或是男性?)女性」、「(是否認得出來?)認不出來」、「(這件申請30萬貸款農會實際核貸多少?)我拿到手剩20萬還是10幾萬」、「(你的意思是說農會最後准的只有准20萬或是10幾萬嗎?)我不知道,錢不是我去領的,我是最後才領到的。我是他打電話給我我才去領的,是我之前在金門街那裡辦的時候的老闆娘打電話給我的」、「(你所講的老闆娘姓名為何?)不知道」、「(這位老闆娘今日有無在場?)有,我不知道她叫什麼姓名,就是最旁邊的那個小姐(審判長諭知證人所指認之人即是張嘉讌)」、「(照你剛說法,這件貸款是你自己去辦的,為何是由張嘉讌打電話通知你去拿錢?)我不知道,反正我貸30萬,張嘉讌說會扣錢,證件給她,她幫我辦到好,我寫那些單子,其他我就不知道」、「(你對保的地點在何處?)樹林市農會」、「(你在農會對保的時間大約多久?)不知道,大約1、
2個小時」、「(當時農會員工對保時詢問你什麼問題?)貸這筆錢要做何用,然後拍照」、「(有無再詢問其他問題?)有問貸這筆錢要做何用,我說要開洗車廠。沒有問其他問題」、「(當時農會的人有無問你的學歷?)這麼久,我忘了。印象中我是有跟他說洗車廠」、「(當時農會的員工有無問你在作何工作?)好像有」、「(你當時如何回答?)我說我在工地上班」、「(板橋市○○街○○○巷○○弄○○號3樓是何處?)以前住的地方,現在賣掉了」、「(到幾年之前住在該處?)96或97年」等語(見本院卷99年3月24日審判筆錄)、證人江增義生前(附表一編號7,按已歿於
101年1月19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無前往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我把資料給對方代辦的,他替我去,我沒有前往」、「(你跟樹林市農會辦過幾次貸款?)只有這次,之前都沒有」、「(94年你做何工作?)作很多行業,例如司機、粗工」、「(你剛說你有跟樹林市農會辦理過一次貸款,你都是把資料給對方代辦,對方是誰?)金融代辦公司,我認識對方的人是張愛珠,現在改名為張嘉讌」、「(是今日在庭的被告張嘉讌嗎?)是」、「(你剛說你是透過金融代辦公司張嘉讌向樹林市農會辦過貸款,當時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張嘉讌或是樹林市農會?)我給張嘉讌身分證正本而已,沒有其他的。她去金管會查我的資料,看我信用好不好」、「(這次貸款金額多少?)30萬」、「(樹林市農會最後核撥多少?)29萬多,在戶頭裡面」、「(這筆貸款做何用途?)作生意,後來沒有作成」、「(辦理這次貸款時有無跟樹林市農會的人接觸過?)在申請之中有,我資料給他,辦得過程中有對保,樹林市農會的人有跟我接洽,問是否有這個人」、「(對保的地點在何處?)板橋市○○路,張嘉讌的金融代辦公司地址」、「(對保樹林市農會的人有幾位?)一位女性」、「(對保時,該名樹林市農會女性員工有無詢問你任何問題?)她說做什麼行業,拿這筆錢如何使用,壹個月要償還多少錢,有沒有能力還」、「(你怎麼回答?)當時還沒有拿到這筆錢時我有工作,我說我那個工作有剩餘的錢可以還給樹農,每個月可以償還基本額,一期9800元」、「(到底那時你在做何工作?)這麼久,我也忘了,應該是有正常工作,可能是搬米的司機」、「(你所稱搬米的工作,上班的地點在何處?)泰山中山路」、「(你說你在當時在泰山中山路作搬米的工作,樹林市農會的人員有無叫你提供任何在職的資料?)沒有,她去的時候時間很匆促,她問幾句話之後就走了」、「(你何時知道這筆貸款農會准許?)對方通知我」、「(何時?)對保後1、
2周」、「(你有無聽過一家羊三寶有限公司?)有」、「(這家公司在何處?)不知道」、「(你為何會聽過這家公司?)張嘉讌拿資料給我看」、「(為何張嘉讌要拿這家公司的資料給你看?)我不知道,她說叫我謊稱在這裡上班,在這裡作司機」、「(張嘉讌跟你說謊稱在羊三寶公司上班,這件事情有誰知道?)他們公司的人及張嘉讌」、「(樹林市農會該名女性員工跟你對保時,有無問你壹個月收入多少?)有,張嘉讌有事先教我怎麼講,樹林市農會小姐對保時問我有無在羊三寶公司上班,我說有,一切都照張嘉讌教我的說法跟樹林市農會的人員講,我當時有講我的收入多少,但我現在忘記了」、「(你剛說後來農會撥到帳戶的款項是29萬多,這筆錢後來誰領出來?)張嘉讌的員工帶我去領的」、「(你實際拿到的款項多少?)16萬多」、「(剩下的錢被誰拿走?)給張嘉讌」、「(張嘉讌拿走的名義為何?)買資料、代辦手續費、其中給樹林市農會前6期每期9800元的錢,代墊給樹林市農會,說要先償還半年」、「(當時張嘉讌有無說為何要先前6期每期9800元的錢要先扣下來,又先償還半年?)她說怕我忘記或是沒有能力償還,她問我我願不願意代繳6個月的錢,我說好」、「(除了這6期之外,這筆貸款後來繳了幾期?)我自己沒有繳,樹林市農會後來有通知我家人,我家裡有繳,但是我不知道繳幾期」、「(你在跟樹林市農會辦理這筆貸款時,照你當時經濟能力,到底你有無每期按時繳交本息?)可以」、「(既然可以,為何還要答應張嘉讌,讓張嘉讌先扣6期的錢?)她說這是她們跟樹林市農會配合的款項」、「(所謂配合的款項為何?)因為她那時候跟我這樣講,錢是張嘉讌拿到,就跟我講怎麼扣,我實際上拿到16萬多,這是他們說跟樹林市農會配合的事宜」、「(請提示上開偵查卷第55、56頁樹林市農會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稅資料清單,這份申請書上哪些資料是你寫的?(提示並告以要旨))申請書上面都是我的字,全部都是我寫的,這些資料是張嘉讌拿給我叫我抄上去的。至於93年度所得稅清單是張嘉讌提供的,她跟人家買資料自己弄出來的」、「(你剛說那份申請書上所載的資料是張嘉讌拿給你抄上去的,你在何處抄上去的?)張嘉讌位於篤行路的公司」、「(當時現場還有誰?)張嘉讌的員工」、「(農會的人當時有無在場?)沒有」、「(你剛有提到秦小姐,你有無見過?)有,她叫秦本良,即是在庭的被告何秦本良」、「(為何當時要選擇向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我本身之前有信用不良,她拿我的身分證去查,我沒有個人信貸的資料,就找樹林市農會」、「(你的意思是說不是你自己選擇,是張嘉讌覺得樹林市農會比較符合?)是」、「(當你靠著張嘉讌叫你背誦的資料回答樹林市農會對保時所詢問問題,你難道不會擔心事情被拆穿?)張嘉讌之前說用羊三寶公司辦信貸過的人很多,所以我不會擔心」、「(剛在場的證人王文熙,據資料顯示他也是在羊三寶公司工作,你有無看過他?)沒有」、「(樹林市農會的對保人員有無跟你詢問你是否在羊三寶公司上班?)有」、「(你如何回答?)我說有」、「(你有無回答壹個月薪水多少的問題?)我忘記了,這麼久」、「(張嘉讌跟你提到為何怕害到農會的秦小姐要預扣半年本息,旁邊有誰在場?)沒有人」、「(有沒有農會的人?)沒有」、「(農會的人有沒有跟你提過這個部分?)沒有」、「(你委託張嘉讌公司代辦借款事宜是如何找到張嘉讌這家公司?)報紙」、「(都是張嘉讌壹個人出面或是有公司其他員工幫你代辦?)她跟她員工一起」、「(她公司員工還有誰?)我不知道」、「(張嘉讌跟何秦本良二個人是否認識?)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99年3月24日審判筆錄)、證人吳仲航(附表一編號8)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3年時從事何工作?)衛星天線」、「(工作內容為何?)接受衛星的訊號,安裝衛星天線」、「(你是個人經營或是給人家受僱?)受僱」、「(公司名稱?)忘記了,好像已經倒了」、「(公司的地點在何處?)在板橋好樂迪KTV附近,詳細地址我不清楚,我還在工作時有搬到中和,我在那裡工作不久」、「(你工作時間從何時到何時?)算是跑單的,工作時間不固定,但是是早上8點到下午5點」、「(工作期間?)大約3個月。做到幾年幾月我忘記了,是辦貸款的那一年」、「(做到貸款之前或是之後?)貸款之前」、「(貸款之前多久?)我作到第二個月時申辦這筆貸款」、「(你所謂的這筆貸款是向哪個金融機構貸款多少錢?)樹林市農會,貸款30萬。這筆貸款不是我本人要用的。當初我住在朋友家裡,他經濟上有問題,帶著二個小孩,他老婆也沒有工作,他的二個小孩還是唸幼稚園,貸款是給我這個朋友用的」、「(你在那家接受衛星天線公司工作,一個月多少錢?)大約是2萬3至2萬5」、「(你在那家接受衛星天線公司工作之前做何工作?)在家裡幫忙,家裡本身有事業,後來我搬到台北住」、「(什麼事業?)木材」、「(當時在家裡幫忙木材事業有無拿錢?)沒有」、「(你去樹林市農會辦理這筆30萬貸款是你自己去或是請人家幫你處理?)是我那個朋友請另一個朋友來辦的」、「(你那個朋友及另一個朋友的姓名為何?)我那位朋友叫 吳文峰 ,至於另一個朋友我不知道名字」、「(另一個朋友是男性或是女性?)男性」、「(你因為這筆30萬的貸款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有,去過一次」、「(那次去農會做何事?)原本這筆貸款是我那位朋友要繳,但是他都沒有繳,樹林市農會向我催帳,我去樹林市農會辦能不能繳少每個月繳的金額」、「(在辦理貸款的時候,錢還沒有撥下來之前,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沒有,完全沒有去過」、「(照你剛講法,這筆30萬貸款雖然是朋友要用,但是是用你的名義申請的,你如果沒有去過樹林市農會,你是在什麼地點進行申請、對保及其他相關貸款手續?)在新莊,確切地址我不知道,是吳文峰的朋友帶我過去的。去那裡對保、拍照」、「(你剛提到那個新莊的地點是什麼樣的地方?)外觀是一般住家,外面有貼一些貼紙,就像專辦貸款之類的貼紙,有點像公司行號」、「(在新莊那個地點對你進行對保、拍照的人你是否知道是誰?)我不認識」、「(你是否知道他的身分?)他說他是樹林市農會辦貸款的那種人,不是很清楚」、「(男性或是女性?)女性」、「(該名女性今日有無在法庭內?)我認不出來」、「(你在新莊那個地點進行對保、拍照時,那名自稱樹林市農會員工的女性有無詢問你任何問題?)有,他問我在何處工作,月薪多少,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你如何回應?)我是照吳文峰的朋友教我的說法,我說月入5、6萬,工作時間偏長,有時候會工作到晚上,工作性質是接受衛星訊號」、「(為何不如實回答問題?)因為我那個朋友需要這筆貸款,對方說如果要辦出這筆貸款,就要依照他的說法講」、「(請提示本件吳仲航向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之消費性貸款申請書,這份申請書是你前述所稱向樹林市農會辦理30萬貸款所填寫的資料嗎?)是」、「(其上哪些資料是你寫的?)全部都是我寫的,除了吳文峰的簽名不是我簽的,是吳文峰簽的」、「(你在辦理貸款時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樹林市農會或是幫你代辦的朋友?)只有一張身分證影本給代辦的人,其餘都是吳文峰的那個朋友自己去申請出來」、「(貸款下來之後款項怎麼處理?)我從頭到尾這筆款項我只有拿到2萬元,我完全不知道其他如何處理,而且這筆貸款不是我去領出來的」、「(你拿到2萬元的名義為何?)是吳文峰為了要感謝我給我的」、「(請提示上開貸款申請書,其上有寫八衛科技有限公司的資料等,即是你剛講的那家接受衛星訊號的公司嗎?)是」等語(見本院卷99年4月14日審判筆錄)及證人蔡佩珊(附表一編號9)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時做何工作?)原本是在一家按摩業作,後來有一個朋友介紹我去一家代辦公司工作,順便也辦貸款,我那時候跟朋友說我缺錢我要辦貸款,他剛好有認識一家公司,他就介紹我去那間代辦公司,那個男生騙老闆娘說我欠他錢,那個老闆娘覺得事情怪怪的,有找我問清楚,我是要在那裡工作辦貸款是否真的欠他錢,我說沒有,我說我沒有欠他錢,我是因為我缺錢,我想要辦貸款,但是我提不出在職證明,老闆娘當時很好心的說你到我們這裡作小妹,你在我們公司,我有辦法提出在職證明幫妳辦貸款,就向樹林市農會辦20萬的貸款」、「(你所稱的代辦公司名稱為何?)沒有名稱,外面看板也沒有,是朋友跟我講那就是代辦公司」、「(公司的位置?)在樹林農會的附近而已,路名我忘記了」、「(老闆娘的姓名為何?)我也忘記了」、「(姓什麼?或是你如何稱呼她?)我都忘記了,我只叫她大姐」、「(你有在前述的代辦公司作小妹的工作嗎?)作1、2天,就沒什麼去了。那時候老闆娘跟我說他們要到斗六開分公司,這邊可能很快就結束,他說如果我願意跟他一起下去也可以」、「(剛你說在前述代辦公司作小妹工作1、2天就沒有做了,這個時間是94年或是其他時間?)94年」、「(在代辦公司作小妹工作沒有做之後,直到95年4月前做何工作?)我是去那裡作1、2天之後我沒有做,我就沒有再找其他工作,但是我還是有到他們公司走動」、「(直到95年4月間你有無從事其他工作?)因為毒品的關係,有通緝,沒有辦法找其他工作」、「(你剛提到你後來有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20萬,期間為何?)我記得貸下來是95年」、「(你申請的時間為何?)不記得」、「(申請時間及貸下來隔很久嗎?)隔大概有二個月」、「(除了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20萬之外,有無去該農會辦其他筆貸款?)沒有」、「(為何要選擇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我不知道,是老闆娘就找這一間,我去到那裡就填資料」、「(你所謂的去那裡填資料,那裡是指何處?)樹林市農會」、「(填什麼資料?)申請貸款的基本資料」、「(辦貸款時,你當時還有無在上開代辦公司工作?)辦的期間我都還有在那裡,但真正工作的天數只有那2天,之後我都沒有在工作,只是去那裡走動而已。他們準備要移走了,就沒有什麼事情作」、「(辦理這筆20萬的貸款,你有提供什麼資料給樹林市農會?)身分證、印章,還有在那裡簽名。在職證明是公司幫我申請的」、「(你向樹林市農會辦理這筆貸款時,有無跟樹林市農會的人接觸過?)老闆娘帶我去樹林市農會,農會有一位小姐拿申請資料給我寫」、「(除了拿資料給你寫之外,該名農會的小姐有無詢問你申請貸款的問題?)沒有,但是她有跟我說利息要先扣,我要繳24期,一個月繳1萬元」、「(利息先扣多少錢?)我也忘記了,我是拿著存摺,錢已經匯到存摺了,我實拿到錢只有10萬,代辦公司抽7萬,另外3萬老闆娘跟我講怕我前面三個月的錢沒有繳,她叫我先拿前面三個月的錢給她,總共3萬元」、「(除了前面你所提到的農會的小姐說利息要先扣,每個月要繳1萬元之外,有無其他農會的員工詢問你婚姻或是工作狀況?)沒有」、「(你當時的婚姻狀況為何?)當時我離婚了」、「(有無小孩?)有二個」、「(據你印象所及,你有無跟樹林市農會的任何人提及你當時的婚姻狀況?)沒有」、「(有一家富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你有無聽過?)沒有」、「(這家公司位於樹林市○○路○○○號,請你回想一下。)好像是那家代辦公司的地址」、「(你剛說你曾經在那家代辦公司作1、2天小妹的工作,有無領薪水?)還沒,老闆娘說沒有什麼事情,我後面都去那裡走動,他們說要改去斗六,所以沒有什麼事情,我沒有領到薪水」、「(你所提到的老闆娘今日有無在法庭內?)坐在最左邊戴眼鏡那個(審判長諭知證人所指最左邊戴眼鏡之人為被告張嘉讌)」、「(因為這筆貸款20萬的事情,你除了有跟你前述所言好像是被告官美英接觸過外,還有無跟其他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接觸過?)沒有」、「(你跟前述所言好像是被告官美英的樹林市農會員工接觸時間大概多久?)大概是寫資料,大概20分鐘」、「(請提示本署96年他字第825號卷編號2第119頁蔡佩珊之信用貸款申請書,這份是你剛提到跟樹林市農會貸款20萬所填寫的申請資料嗎?)身分證、地址、簽名這些是我寫的」、「(申請書上工作地點、公司名稱是富郁開發有限公司等,這些資料是誰寫?)不知道。不是我寫的,我也沒有當場看到是誰寫的」、「(你簽名的時候前述富郁開發有限公司等資料已經記載上去了嗎?)還沒,我就寫基本資料,老闆娘說其他就交給他們處理就好了」、「(關於年收入36萬的部份,你當時的收入有到達36萬嗎?)還沒」、「(其上有出現 林明忠 ,關係朋友,林明忠是誰?)他是我男朋友」、「(其上顯示申請借貸金額是新台幣24萬元,你剛說你只有申請貸款20萬,請回想當時到底申請貸款多少錢?)老闆娘跟我說申請20萬,他們公司抽7萬,加上拿走前三個月3萬,我實拿10萬。
我記得是申請20萬」、「(這筆貸款除了前面你所提到預扣利息外,後來你自己繳了幾期的本息?)才繳1個月,後來第二個月農會打電話來說我沒有繳,我說我前三個月的錢已經先給老闆娘了,老闆娘他們說會幫我繳,農會的人說沒有收到」、「(後來你有去繳這筆貸款的本息嗎?)還沒,我就進去執行了。不過在我進去執行之前,我有去找這個老闆娘,我就找不到人」、「(妳辦理這筆貸款的目的用途為何?)那時候因為沒有錢,要租房子,又要吸毒,錢是用在租房子及吸毒上」、「(你剛說有拿到10萬元,是現金嗎?)是」、「(你向樹林市農會應該是撥到你的帳戶才對?)他是先匯到我的存摺,我再去把全部20萬提領出來,老闆娘說他們要抽7萬,我就拿7萬給他們,老闆娘跟她老公都在那裡,老闆娘跟我說怕我前三個月沒有繳,我再拿3萬給她」、「(你確定你只領20萬元出來而已嗎?)是」、「(為何剛才檢察官提示的貸款申請書上是寫貸款24萬?)不清楚」、「(你剛說是給在庭的被告張嘉讌或是給她老公?)他們二個人都在場,張嘉讌收下我給的錢」、「(總共給張嘉讌多少錢?)總共10萬」、「(你確定當時真的沒有跟農會的員工提及你的婚姻狀況嗎?)我現在無法確定,現在想不起來,時間太久了」等語(見本身院99年4月14日審判筆錄) 綦詳 ,復有呂家榮、蘇益利、廖根旺、王文熙、張家銘、江增義、吳仲航及蔡佩珊8人之樹林農會逾期放款、催收款轉銷呆帳查核表(含「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評等表)及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缺失附件各乙份可佐,且呂家榮、蘇益利、廖根旺、王文熙、張家銘、江增義、吳仲航及蔡佩珊8人先後於上開時間向樹農獇寮分部聲請貸款時,亦均未在其等之「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所載公司行號上班工作,亦據呂家榮、蘇益利、廖根旺、王文熙、張家銘、江增義、吳仲航及蔡佩珊8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亦均如上述,是呂家榮、蘇益利、廖根旺、王文熙、張家銘、江增義、吳仲航及蔡佩珊8人先後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一編號1、3至9所示金額之貸款時,顯均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並持用附表一編號
1、3至7、9所示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按附表一編號8吳仲航貸款部分,卷內則查無相關資料),以為行使之行為,均堪認定。
②至於證人即被告宋莉台(附表一編號2,另行審結)雖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94年間你有無跟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有」、「(幾次?)1次」、「(貸款的金額多少?)
30萬」、「(這筆貸款30萬的用途為何?)當時要急著還一筆款項,如果有剩下的話也想創業要用」、「(當時你在做何工作?)會計事務所上班」、「(這家事務所的名稱?)有二、三個名稱,我記得壹個是欣亞,另壹個是 宏祥 ,後面我就不記得」、「(這筆貸款是自己親自去辦或是請人去辦?)請人去辦」、「(請誰?)我請張嘉讌去辦」、「(為何要找張嘉讌幫你辦理這筆貸款?)我不知道是誰介紹我跟她認識的」、「(照你剛說法,你當時在會計事務所上班,也算是有財經方面的知識,為何不想要自己辦?)我們當時的工作非常忙,每二個月就有營業稅的申報,前半年都是在忙前一年的結算申報,後半年都是在作當年的帳,也常加班,沒有什麼空,就找人家辦,我想反正我也是正常工作」、「(你當時辦理這筆貸款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張嘉讌或是樹林市農會?)身分證、薪資單,在職證明我記得我忘了給張嘉讌,但是不是後來有拿去事務所補蓋我不清楚」、「(你的意思是說你有向事務所申請在職證明書這個動作?)對」、「(這筆貸款後來農會實際核貸多少?)30萬,但是有扣一些開辦費2000元」、「(實際拿到多少?)戶頭好像有20幾萬,我都有拿」、「(張嘉讌幫你去辦理這筆貸款是有償或是無償?)要收錢,我拿給她9萬」、「(什麼名義?)她的服務費」、「(在辦理這筆貸款時,有無跟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接觸過?)我好像去過2、3次農會,我有去開過戶,他有核對我的本人、存摺等資料,還有一次要撥款前,農會有一位男性員工有來事務所看我是否在該事務所上班」、「(事務所的老闆是誰?)記不起來,我叫她卓小姐,負責人又是掛她女兒的姓名,她的先生姓洪,有人叫她洪太太或卓小姐,她自稱她是洪太太或是卓小姐」、「(這筆貸款有無辦理對保?)有」、「(對保地點在何處?)在農會」、「(對保的農會員工是男性或是女性?)好像是女性」、「(是否記得當時對保農會的員工問你什麼問題?)不太記得,好像是問工作、貸款金額、分幾期還」、「(這筆貸款之後每個月要繳多少本息?)9000多或是5000多,就是一萬元以內」、「(你繳幾期?)忘了,但我沒有繳清,我94年11月2日就進來執行,我出去我會還」、「(你在入監之前繳本息,是你自己去繳或是請其他人繳納?)我有轉過帳,我自己有繳過就對了」、「(請提示96年他字第825號卷1第49頁樹林市農會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是你前述辦理貸款時提供給樹林市農會的嗎?)對,字是我簽的」、「(該份申請書其上的記載哪些是你寫的?)姓名、30萬、身分證字號、住址、我的簽名,但事務所的資料的字跡不知道是誰的字跡,不知道是誰幫我寫的,不是我的字」、「(你在跟樹林市農會辦理這筆貸款時,你壹個月收入多少?)底薪是3500
0元加上加班是38000元、39000元」、「(是否認識范 欣儀 ?)認識,她是事務所掛牌負責人,她是老闆的女兒,她也算我們同事,也在事務所上班」、「(這家事務所辦公位置在何處?)板橋市○○街12樓,號碼我記不起來,時間太久」、「(你何時在這家事務所工作?)94年夏天時」、「(這件貸款申請書上日期是寫94年8月16日,是否在之前?)應該是94年6、7月之前」、「(但你剛看的貸款申請書,你的到職年月是92年11月,你的到職日為何?)我94年去的」、「(為何申請書上的到職日是92年11月?)我不知道,那不是我填的」、「(照你的說法,你確實有在欣亞會計事務所工作,當時出於什麼考量,為何在申請書上公司欄位等資料不是你填寫的,而要由他人代寫?)不記得,可能是公司的統編不知道,我不清楚」、「(是否記得在樹林市農會辦理對保的時間大約多久?)不會很久,大約一、二十分鐘」、「(你在94年辦貸款時,有無跟其他銀行辦理貸款或是有積欠?)有,而且有用現金卡預借現金及使用信用卡,但是我每個月都有按時繳,有錢我就多還一點」、「(請提示本署96年偵字第15207號卷第42頁欣亞會計事務所在職證明書,你有無見過?)之前在偵查庭有看過,那時候印章沒有蓋到,張嘉讌有請他們員工到事務所補蓋公司大 小章 ,我不記得是否是這張」、「(請就該份在職證明書字體、款式、排列方式等內容回想看看是否你前述所講曾經向事務所申請的在職證明書?)太久了,不記得,但我確實有向事務所申請過」、「(該份在職證明書其上中央路1段143巷9號
2樓是何處?)當時我的戶籍地,當時我媽媽仍住在那裡」、「(你剛提到有一位農會的男性員工到你事務所,當時他詢問的內容?)他一進來有說要找我,我同事就把我叫出去,好像是問我在上班,我很忙,大概這樣問一下,是不是我本人,幾點下班,工作性質,我說是做帳」、「(有無問你薪水多少?)我忘記了,好像是去農會的時候問的」、「(請確認是男性的員工?)我確定是男的」、「(請確認是否是在庭的被告?)我不知道,太久了,之前只看一眼」、「(你到農會去,跟你接觸的人現在有無在庭?)我只記得是女生,我不記得是誰」、「(貸款申請書上到職日是寫92年11月到職,你說不是你寫的,是否是張嘉讌寫的?)我不清楚」、「(張嘉讌跟你收9萬元的代辦費是你們之前就約定好的嗎?)對」、「(張嘉讌有無脅迫你或是騙你?)沒有,但是我有跟張嘉讌簽一份合約,她說辦完之後要給她幾十%的服務費」、「(你是依照這份合約給張嘉讌9萬元?)對」、「(你是貸款當時在會計事務所工作,你是否有會計師執照?)沒有」、「(當時有記帳士或是其他關於會計專業證照?)我有經驗,但是沒有證照」、「(是否記得農會員工跟你對保時,有無詢問你的工作內容?)有,我跟對方說就是一般稅務記帳、申報,事務所會做的一般工作」、「(對保時你有無跟農會員工強調你是會計師?)沒有,我只是職員」等語(見本院卷99年3月24日審判筆錄)在卷,雖宋莉台證稱其當時確有在 范欣儀 之欣亞會計事務所工作,並曾申請在職證明書云云,惟宋莉台此部分所述,不僅核與其本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坦承犯行之陳述矛盾(見97年7月9日偵查筆錄),亦核與證人范欣儀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欣亞會計事務所的負責人是誰?)之前是我」、「(欣亞會計事務所的實際負責人是誰?)這個算是我跟我母親共同經營」、「(你的母親是?) 卓采儒 」、「(你有沒有在欣亞會計事務所上班?)我自己本身有」、「(宋莉台是否曾經在你們欣亞會計事務所上班?)對」、「(宋莉台是什麼時候開始在欣亞會計事務所上班?)我不是很確定,我真的不是很清楚」、「(宋莉台在欣亞會計事務所工作了多久的時間?)應該一、兩年」、「(宋莉台擔任什麼職務?)記帳」、「(每個月薪資多少?)我不是很確定,因為是我媽媽在付薪資的,但是一般我們的新進人員大約是2萬5至
2萬8」、「(宋莉台當時的工作是否要加班?)我們很少加班,有的話應該是要申報時,也就是單月份,因為我們單月份要申報,單月份申報時會加到班」、「(加班費大概可以領多少?)這一部分我可能沒辦法回答」、「(對於宋莉台供稱她每個月薪水是3萬5,加上加班費可以領到3萬8,對她的說詞有無意見?)我們沒有加班費」、「(她的月薪有這麼多嗎?)我們也沒有3萬5,我不知道她所謂的3萬5是哪來的」、「(她的薪水有沒有超過3萬?)有沒有超過3萬我不清楚,所以等下可能要問我母親,因為不是我在發薪水,可是我們的新進人員就是2萬5至2萬8開始再加試用」、「(她當時是屬於試用人員嗎?)一進來的時候是,因為要評估這個人的能力」、「(請求提示樹林市農會信用部作業手冊第39頁之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宋莉台在申請書是寫她的到職日期是92年11月、年收入47萬,你看一下這個資料實在嗎?)應該是這樣講,在她說的92年這段期間我有一陣子不在公司,我差不多2、3年後才回來,所以我並不清楚,可以要問我母親,我母親最清楚」、「(年收入的部分?)至於年收入47萬的部分,我覺得好像不太對,因為沒有這麼高」、「(應該是多少?)以我評估的話,我們對新進人員一視同仁,你新進來就是2萬5至2萬8開始算,我們也沒有所謂的加班費,因為我們是屬於分帳制,除非她今天可能做了1、2年之後,我們開始給她比較多的客戶才有可能這樣」、「(剛到你們那任職的前1、2年是不可能有這麼多薪水的?)對」、「(在宋莉台的任職期間,欣亞會計事務所有沒有出具在職證明書給宋莉台?)沒有在職證明書,因為我們公司是分帳制,我們沒有在用這種扣繳方面的事情」、「(不會出具在職證明書的原因為何?)我們對任何一個員工都沒有出具這種東西,除非員工今天告訴我們他要辦信用卡,那我們會請信用卡公司、要辦的銀行來我們公司,因為我母親做事情比較保守,她不會有這種東西出現」、「(你是說你母親比較保守,從來不開在職證明書給員工,即使員工要申請信用卡、要求申請在職證明書,你母親也不會開具在職證明書給員工,而只是請銀行、信用卡公司到你們公司來暸解,你的意思是否如此?)對,沒錯」、「(請求提示樹林市農會信用部作業手冊第44頁之在職證明書,這張在職證明書是不是你們欣亞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不是,因為我們從來沒有這種東西」、「(這張在職證明書上的大小章是真的還是假的?)正常來講印章不可能會在她們手上,但是我們有一個狀況,你隨時來我們公司看就知道我們有一套印章,因為每個小姐都要去稅捐處申請資料,那一套印章不是屬於銀行印章而是方便用的印章,我們會放在我座位旁邊,她們需要去申請什麼東西的時候,她們就會跟我說『欣儀,我要去申請什麼』我就會說OK,她們就會把印章拿去用」、「(你們事務所的員工職員要取得這一套印章使用困不困難?)不困難」、「(如果不經過你的同意、或是你不在場的情況下她也拿得到嗎?)她也拿得到」、「(請你確認一下這個章是不是你們公司的章?)我現在沒辦法確認」、「(對於宋莉台供稱她有向你們會計事務所申請在職證明,然後請代辦業者的員工到事務所去補蓋這個大、小章,你對她的說詞有無意見?)我完全不知道這件事」、「(你的意思是她說的話並不實在?)不管實不實在,就是我完完全全不知道這件事,也不可能在我面前出現這種事情」、「(請求提示樹林市農會信用部作業手冊42頁之薪資單,這是你們事務所出具的薪資單嗎?)我大概講一下,第一,我們公司從任何一個員工進來到目前為止,都是我父親用手寫的薪資單,20幾年都是這樣;第二,我們沒有這種形式的薪資條;第三,我們沒有什麼 名祥 事務所,我們目前這間欣亞已經沒有了,我們都是用名祥,這個名祥是我爸爸媽媽創始的,所以就是一直用這個名字,但是我們沒有名祥事務所,我們只是會計代書事務所,而且上面寫的這個全勤、加班這些東西,這一張包括我們員工看了都知道這不是我們的薪資條」、「(所以這份薪資單是偽造的?)這絕對是偽造的」、「(這上面蓋的大章、小章是你們事務所的章嗎?)這個我真的沒有辦法確認」、「(請求提示樹林市農會信用部作業手冊第43頁之扣繳憑單,你看一下這張93年度的扣繳憑單是不是你們事務所出具的?)我剛說過我們事務所沒有在報扣繳的,因為我們是屬於分帳制、責任制的」、「(你們沒有幫職員去辦所得稅扣繳?)沒有,因為我們是分帳制,我們一開始就簽約了,是責任制的承攬,如果今天這張扣繳憑單是據實的,其實不妨去國稅局那邊調調看,所以我們並沒有開過扣繳憑單」、「(所以這張扣繳憑單是偽造的嗎?)對,絕對偽造,我們有這個單子,這個書表我們公司有,但我們沒有這個內容」、「(請你想一下,93年宋莉台有在你們公司上班嗎?)其實那個年度我真的不清楚」、「(你有沒有接過來自樹林農會獇寮分部員工對於宋莉台的徵信電話?)沒有」、「(你知不知道事務所的其他員工接過來自樹林農會獇寮分部員工對於宋莉台的徵信電話?)我知道他們有接過有人要找她,好像是銀行還是什麼的,可是不知道是不是樹林農會的」、「(也不知道他們打電話來的目的是什麼嗎?)不知道,我有聽說,可是我自己本身沒有接到電話」、「(有沒有樹林農會的員工到你們事務所徵信宋莉台的工作狀況?)我不知道」、「(你剛你說在會計事務所負責的工作是記帳,事務所裡面員工的人事、薪資是誰在負責?)我母親」、「(你會經手嗎?)薪水嗎?完全沒有」、「(有關人事的任免呢?會管理員工嗎?)內部管理我會」、「(譬如說這個人要不要任用、這個人要不要離職之類的?)這個跟我沒有關係」、「(都誰在負責?)我母親」、「(你們事務所有沒有分區作業?)我們有分區作業」、「(給宋莉台的薪水是怎麼給付?)這個我不是很清楚,所以你等下可以問我母親」、「(你剛提到『名祥』這個名字的事務所,是從什麼時候就使用到現在?)一開始,30年前,因為我們今年滿30年」、「(你們事務所在發名片時會用到「名祥」這個名字嗎?)當然,全部都是用名祥,我們沒有一張是用欣亞,那時候用欣亞是因為去算命說用我的名字先掛,看可不可以把客戶分散一些到我們這一代,才開始這樣做」、「(請求提示96年偵字第21663號卷第119頁,你之前在板橋地檢署有證稱說在職證明書不是公司開立的,事後有問過宋莉台,她說她是偷拿公司大小章來印、這張在職證明書是她自己偽造的,上開證述內容是否實在?)那時候是因為我有點套她的話,我就說你怎麼會把我搞到這樣子、來作證什麼的,她就說她自己也很不好意思、她那時候也沒想那麼多,我就說那我會不會因此發生什麼事情,她就說不會啦,因為她那時只是去辦一個貸款、幫朋友揹一個什麼事情,然後之後我有問她她也沒有再回答」等語(見本院卷101年
4月17日審判筆錄)及證人卓采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經營欣亞會計事務所嗎?)對」、「(這個會計事務所有幾個名字在使用?)我們只有一個」、「(名祥是不是你們的?)本身名祥會計事務所跟欣亞的話,我欣亞沒有會計事務所,我欣亞是只有公司而已,我會計事務所只有卓采儒會計事務所,我並沒有名祥會計事務所」、「(名祥這個名字是用在哪邊?)名祥是我們最近才申請公司的,所以我會計事務所並沒有名祥,我會計事務所是卓采儒事務所」、「(那欣亞呢?)欣亞的話它是公司不是會計事務所」、「(你們對外招攬業務時是用哪個部分?)我們好像就是用名祥公司,是最近用名祥公司,欣亞就沒有再用過了」、「(你們在事務所記帳的部分有分區作業嗎?)事務所有」、「(事務所裡人事任用、薪水、人事是誰管理?)都是我在管理」、「(你記不記得宋莉台這個人?)她是有」、「(她是在你們事務所任職?)很多年,我也忘記了」、「(她任職多久你還記得嗎?)她好像做沒有幾個月」、「(你記不記得宋莉台每個月薪水多少?)我記得她剛開始來我給她2萬
8」、「(後來有沒有調薪?)好像也差不多這個金額」、「(你們事務所有加班費嗎?)我們事務所沒有加班費」、「(你們會開扣繳憑單給員工嗎?)我們從來沒有開過扣繳憑單」、「(為什麼?)他們來的時候我都有跟他們簽約,我們是採取分帳制,分帳制就是說他們做多少我們就給多少,剛開始進來的話我們差不多要到1年後才會有分帳,所以我們沒有開扣繳憑單,等於就是外包的意思」、「(請求提示樹林市農會信用部作業手冊第44頁之在職證明書,你有沒有看過這份文件?)沒有」、「(這份文件是真的還假的?)這個應該是假的,我們從來沒有開過這個文件給她」、「(請求提示樹林市農會信用部作業手冊第43頁之扣繳憑單,這份扣繳憑單是真的還是假的?)我們沒開過,這份不是真的」、「(宋莉台在民國92年的時候有在你們公司上班嗎?)我的印象中她好像做幾個月就走掉了」、「(還記得幾個月嗎?)好像3個多月就走掉了」、「(宋莉台當初是擔任什麼職務?)她也是屬於在這邊記帳的,剛來的時候我們都用試用的」、「(她為什麼3個月就離開了?)我好像有發現她偷領我們公司客戶的錢」、「(所以是你把宋莉台開除的?)對」、「(她在你們公司3個月,你發現她可能有侵占你們公司客戶的錢,所以你就把她開除?)對,因為客戶有講宋莉台去收錢,可是她沒有把錢收回來給我」、「(宋莉台本身有沒有具有會計師的資格?)沒有」、「(宋莉台供稱她自己每個月薪資有3萬5,加上加班費可以領到3萬
8,你對她的說詞有無意見?)沒有那麼多」、「(這份貸款申請書上有寫明她的年收入是47萬,這個記載是否正確?)不正確,問題是她才做了3個月」、「(請求提示樹林市農會信用部作業手冊第44頁之在職證明書,這是不是你們公司的大小章?)看不出來,我們完全沒有開這張證明書」、「(對於宋莉台供稱說她有向你們事務所申請在職證明書,代辦業者有請員工到你們公司補蓋大小章,你對她的說詞有什麼意見?)沒有這件事」、「(請求提示樹林市農會信用部作業手冊第42頁之薪資單,薪資單是不是你們事務所出具的薪資單?)不是,我一看就知道不是,因為它是電腦的,我們的薪資單都是用手寫的」、「(薪資單上有公司的大小章,能否辨別這個章是不是你們公司的章?)不是,而且我的薪水也沒有蓋章」、「(有沒有可能是宋莉台拿你們的章去蓋的?所以請你看一下薪資單上的印章是不是你們公司的印章?)我沒辦法辨別」、「(你是否有接過樹林農會獇寮分部員工打來對宋莉台徵信的電話?)沒有」、「(你知不知道其他員工有沒有接過樹林農會獇寮分部員工打來對宋莉台徵信的電話?)如果員工有接到應該會跟我說,沒有這種情況」、「(所以你沒有接到,你其他的員工也沒有跟你反應過有這樣的電話?)對,沒有」、「(樹林農會的員工有沒有曾經到你們事務所去徵信宋莉台的工作?)沒有」、「(你有沒有接過富郁有限公司張嘉讌來電詢問你宋莉台上班的情形和薪資?)沒有」、「( 張嘉讌證 稱她自己有打電話給你,然後你告訴她宋莉台的確有在欣亞事務所上班、宋莉台的每月薪資是3萬8,對張嘉讌的證詞你有什麼意見?)沒有這回事」、「(你剛說你們公司的薪資單都是用手寫的,到現在都沒有資料留下來?)都這麼久了,應該沒有。因為本身我不會使用電腦」、「(在民國95年、96年間台北縣調查站還有板橋地檢署有傳你的女兒范欣儀到調查局、地檢署來作證,這件事情之後你有沒有當面詢問過宋莉台為什麼會有本案的情形?)那時候好像她做了3個月就跑掉,根本找不到人,我們去她住的地方找了好幾次,因為我們有發現我們自己的錢好像在客戶那有被領走了,我們自己去找她找好幾次都找不到」、「(范欣儀表示她有問過宋莉台,宋莉台表示是宋莉台拿公司的章蓋在相關的資料上,你知道這件事嗎?)我不知道這件事」等語(見本院卷101年4月17日審判筆錄),均不相符,復有宋莉台之樹林農會逾期放款、催收款轉銷呆帳查核表(含「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評等表)、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缺失附件各乙份可佐,堪認宋莉台雖曾在欣亞會計事務所上班3個月,有如上述,惟宋莉台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一編號2所示金額之貸款時,顯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並持用附表一編號2所示偽造私文書,以為行使之行為,亦堪認定。
③被告張嘉讌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曾代辦過被告宋莉台、蘇益
利、廖根旺、王文熙、張家銘、江增義、蔡佩珊等人之上開貸款業務,並否認先後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一所示金額之貸款時,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並持用附表一所示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按附表一編號8吳仲航貸款部分,卷內查無相關資料),以為行使之行為云云,惟不僅與其本人於偵查中供述之情節有違,亦核與呂家榮、宋莉台、蘇益利、廖根旺、王文熙、張家銘、江增義、吳仲航及蔡佩珊9人上開證述之情節,均不相符,且附表一所示公文書、私文書之內容亦均屬偽造不實,亦如上述,是被告張嘉讌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被告張嘉讌附表一之犯行,均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⒊被告黃泳霖上開犯行(附表二),業據其本人於偵查中供稱
其經手代辦蔣李偉、陳炳坤等人向樹農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等語(見96年6月26日偵查中台北縣調查站詢問筆錄)在卷,且:
①證人 郭東芝 (原名 郭明國 ,附表二編號2)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94年間有無前往樹林市農會辦過貸款?)有去過一次是因為朋友他急需用錢,我有幫他辦,他當時說貸款辦下來之後,他會去繳,後來我就沒有再去過樹林市農會」、「(這筆貸款多少錢?)我朋友跟我講是30萬元」、「(94年間這筆30萬元貸款是你自己去辦或是有透過其他人代辦?)我只有對保的時候到場,其他都是代辦業者」、「(代辦業者姓名為何?)我忘記了,這麼多年,我對他也不熟」、「(....,當時你有無提供任何資料給這位代辦業者或是樹林市農?)因為我從來沒有辦過,這是我第一次辦,他說要身分證影本及印章」、「(除了身分證影本及印章外,你有無提供其他資料?)我記憶中沒有」、「(是否記得對保時樹林市農會的員工問過你什麼問題或是告知你什麼事項?)他問我辦這筆貸款要做什麼用,我說我朋友要做生意,我本身不缺錢,我從來沒有去貸款過」、「(你剛所言的朋友姓名為何?) 張家珊 ,我忘記珊是哪一個」、「(這筆30萬元貸款案有無通過?)有電話通知有通過,但不是我本人去領的」、「(樹林市農會同意核撥多少金額?)我去的時候就跟我介紹是貸款30萬元,同意核撥的金額我不曉得」、「(錢是誰去領出來的?)後續我沒有參與」、「(你當時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有在樹林市農會開過戶嗎?)沒有」、「(這30萬元的貸款是直接被現金領走或是農會撥到某個帳戶裡面再從那個帳戶提領?)我不清楚」、「(這筆30萬元貸款一個月要繳多少本息?)我不清楚」、「(這30萬元貸款每個月要繳的本息是誰去繳納?)我女朋友張家珊,她是我女朋友,所以我信任她,她急著要做生意要用,她也跟我說繳費她會幫我繳」、「(張家珊後來每個月有按時去繳交本息嗎?)她後來就沒有跟我講,我不知道。從我對保後我連存摺都沒有看到」、「(現在你有無與張家珊交往嗎?)沒有,我們已經分開好多年」、「(樹林市農會有無跟你催討過這筆貸款?)沒有。我和張家珊分手之後我電話就換掉了」、「(這筆貸款據你所知還清沒有?)不清楚」、「(你於
94年間去樹林市農會辦這筆30萬元貸款時,你作何工作?)資源回收」、「(是自己開或是給人僱用?)我自己開車出去收購資源回收物,再賣到資源回收場」、「(你作這樣的工作有對外使用任何公司或是團體的名稱嗎?)都沒有」、「(你94年間在樹林市農會辦貸款之前,壹個月收入多少?)大約1、2萬元,有出去作的話一天大約1千多或是2千多」、「(你94年當時有需要繳交所得稅嗎?)沒有」、「(你有無聽過一家興達企業社,地址○○○鎮○○路○○○巷○弄○號5樓,電話是00-00000000?)沒有印象」、「(請提示本署96年他字第825號卷1第109頁台北縣樹林市農會貸款申請書,其上申請人姓名為郭明國,貸款金額30萬元都與你所言一致,該份申請書是否是你當時向樹林市農會貸款時所填寫的申請書?)郭明國的姓名是我簽的」、「(這些資料是你寫的嗎?)不是」、「(你知道是誰寫的嗎?)我不清楚」、「(你剛說你有因為這件貸款的事情跟樹林市農會的員工面談接洽過,他有問你為何要借這筆錢,你說因為朋友要做生意,當時他在問你問題時,你有無跟該名樹林市農會員工提到你在興達企業社工作,職稱是店長,地址○○○鎮○○路○○○巷○弄○號5樓,年收入40萬元的事情?)沒有」、「(你剛說你94年間作資源回收的工作,是何時開始從事此工作?)我已經做了10幾年」、「(在94年之前你需不需要繳交任何個人綜合所得稅?)我當兵回來到現在都沒有親自去辦過」、「(你除了資源回收的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沒有」、「(在樹林市農會對保的時候前後大約多少時間?)時間這麼久,不記得」、「(對保時除了你之外還有誰在場?)我、張家珊,還有一個女的,應該是農會的員工」、「(請你回憶對保時問了你哪些問題?)我忘記了,我只記得這筆錢貸下來就是我女朋友要做生意用的」、「(對保時或是之前有無在樹林市農會開戶?)我記得都沒有」、「(這件貸款有無還過任何金錢?)我不是很清楚,因為不是我本人在經手」、「(上開貸款申請書你只有簽名,其餘項目都不是你寫的?)手機號碼是我寫的,其他項目不像我寫的字跡」等語(見本院卷99年2月25日審判筆錄)明確,復有郭東芝之樹林農會逾期放款、催收款轉銷呆帳查核表(含「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評等表)、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缺失附件各乙份可佐,是郭東芝於上開時間向樹農獇寮分部聲請貸款時,並未在其「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所載公司行號上班工作,亦據郭東芝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亦如上述,是郭東芝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二編號2所示金額之貸款時,顯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並持用附表二編號2所示偽造公文書及私文書,以為行使之行為,應堪認定。
②至於證人蔣李偉(附表二編號1)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95年時作何工作?)全國電子作外包送貨員」、「(94年時作何工作?)也應該是,很久了,之前做過很多,忘記了」、「(94年之前你有無去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過貸款?)我有辦過,但是幾年我忘記了」、「(94年時一個月收入大約多少?)4、5萬元」、「(你有無聽過逸達企業社?)有,是全國電子的外包商」、「(逸達企業社是否就是你剛所言你擔任送貨員的全國電子的外包廠商?)是」、「(這家逸達企業社地址在何處?)好像是三重,我們是全國電子的員工,類似裁員外包出去,我們裡面的組長會開公司承包全國電子的工作,我們比較資淺的就會靠行在他們公司工作,所以逸達企業社實際上的地址我不知道」、「(是否知道陳冠良?)認識」、「(如何認識?)同事」、「(也是你剛所言逸達企業社的同事?)我不能確認。我們全國電子有很多外包商,大概有4、5間。我們領貨都在倉庫,幾乎都會認識」、「(何時到逸達或全國電子工作?)全國電子是90年,做不到多久就類似裁員,就外包了」、「(你剛所言你在94年是在作送貨員的工作,運送的車輛是你自己準備或是公司提供?)公司提供的話我們是73抽,一萬元讓公司抽3000元,自己買車的話一萬元抽1000元,我本來是用73抽,後來改成自己買車,確切的日期我忘記了,我不想讓他抽這麼多,都是勞力錢,後來我是自己買車去送」、「(你剛所言自己買車的時間為何?)忘記了」、「(買什麼車輛?)三菱菱利」、「(這台車花多少錢買?)我買中古的,
20幾萬元」、「(在94年間有無前往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有」、「(貸款金額為何?)金額30萬元」、「(貸款這筆30萬元的用途為何?)想自己買車,自己請隨車員,週轉資金」、「(當初選擇去樹林市農會貸款這筆30萬元的考量為何?)有人介紹」、「(是誰介紹的?)我之前辦車貸的業務員,姓名我忘記了」、「(他介紹你去樹林市農會貸款的時候,有說什麼話語致於你後來決定要去農會貸款?)他說像我們這種情形的可以試試看」、「(你去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時,有無填寫任何書面資料?)有」、「(填寫書面資料內容?)忘記了」、「(你辦貸款時有無繳交任何文件資料給樹林市農會或是介紹你貸款的業務員?)忘記了」、「(你填寫貸款的文件資料的地點在何處?)我好像有去樹林市農會,是在樹林市農會寫的」、「(樹林市農會承接你這件貸款案的員工是男生或是女生?)女生」、「(跟你接觸的員工有幾位?)忘記了,我記得是女的」、「(樹林市農會後來有准許這件30萬元的貸款嗎?)有」、「(當你拿到這筆30萬元貸款時你作何處理?)我拿去繳車貸,繳的金額我忘記了,車貸是在之前向中國信託或是富邦銀行就已經辦了。其餘我拿來當週轉金」、「(你貸款這筆30萬元每個月繳交的本金利息多少?)我忘記了,好像每個月要還
1萬元出頭,一期壹個月」、「(你總共還了幾期?)後來我還不出來,總共繳了5、6期」、「(有無見過在場被告黃泳霖?)印象中好像有,但是髮型不一樣,不能確認」、「(在何情況下見過在場被告黃泳霖?)我之前辦車貸的業務員介紹的」、「(為何辦車貸的業務員要介紹黃泳霖給你認識?)之前幫我辦車貸業務員知道我想自己開一間小公司,不想靠別人的行,介紹我去辦貸款,該業務員找一個女生跟我接洽,該女生要幫我辦貸款,辦到一半之後,該女生說她和黃泳霖是朋友,該女生不知道怎麼原因跟黃泳霖吵架,我才跟黃泳霖接洽貸款的事情」、「(你剛所言去樹林市農會貸款30萬元的事情,黃泳霖有幫你處理或是後來你自己去辦,或是又找其他人去辦?)我不曉得是誰幫我處理的,因為我之前是找那個女生處理,後來他們吵架,黃泳霖才幫我處理」、「(你剛說你繳這筆貸款繳了5、6期本金利息,是你自己繳的或是有其他人幫你先代繳?)都是我自己繳的」、「(這筆30萬元貸款案樹林市農會核撥下來之後有無支付任何款項給黃泳霖或是你剛剛所言的那位女生或是介紹你和該名女生認識的車貸業務員?)有,是付給該名女生或是黃泳霖,我忘記了」、「(付多少錢?)30000元」、「(付這筆30000元的名義為何?)包紅包給他」、「(為何要包紅包給他?)他幫我辦的」、「(請提示本署96年偵字第21663號卷第44頁反面證人蔣李偉之前於台北縣調站的詢問筆錄第6至7行,你說那位小姐跟你表示貸款核撥後,須支付30000元的傭金等語,這份筆錄中提到的30000元,跟你剛所說給黃泳霖或是那位小姐的30000元是同一筆嗎?)是」、「(這30000元數額是誰決定的?)那位小姐」、「(請提示本署96年偵字第21663號卷第44頁反面證人蔣李偉之前於台北縣調站的詢問筆錄第6至7行,你剛說你繳了5、
6期,都是你自己繳的,而這份筆錄中你曾經有提到說這位小姐說要預扣3個月的本息,這3個月的本金及利息你是付給誰?)貸款核撥下來我沒有空去領錢,是我老闆幫我去樹林市農會拿錢,老闆回到全國電子倉庫拿錢給我,我不知道錢是誰扣掉的」、「(你實際拿到多少錢?)24萬元」、「(請提示本署96年偵字第21663號卷第44頁反面證人蔣李偉之前於台北縣調站的詢問筆錄第24至28行,你剛說這筆貸款你繳了5、6期就沒有再繳,但你之前在調查站卻說除了前面月扣的3個月本息外,從第4個月開始就由你繳納,但是你有時候資金不夠,會由黃泳霖先墊,你再匯錢給黃泳霖,到底這5、6期是何人去繳納的?)錢也是我要拿出來的,我請他代墊的次數約1、2次,其餘也是我自己去付的,他幫我代墊之後,我再用無摺存款的方式存到他郵局戶頭給他」、「(除了這件去樹林市農會貸款30萬元的事情外,你和黃泳霖之前有任何交情或是往來嗎?)沒有」、「(為何他會願意幫你代墊?)他跟我講說叫我要正常繳,不然會影響到他怎麼樣,我不知道」、「(是否見過在場的被告范良玉?)沒有印象」、「(請提示本署96年他字第825號編號1卷第52頁,這份台北縣樹林市農會貸款申請書,其上申請人資料是蔣李偉,是否你前述辦理30萬元貸款時所填具的資料?)是」、「(其上欄位「在其他行庫借款明細」授信額度總共110萬元,但授信餘額剩下50萬元,是否是你與其他金融機構在當時往來情形?)我台新現金卡的額度沒有這麼高,沒有60萬元,其他都是我的車貸、日盛什麼的都對」、「(你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有無提供你綜合所得稅的資料?)忘記了」、「(你有提供什麼資料?)勞保卡,其他我忘記了」、「(你提供給樹林市農會的這些資料都是正確的資料嗎?)應該是正確的吧」、「(你提供這些貸款的資料給樹林市農會是透過誰提供給樹林市農會的?)一開始我剛說的那位小姐,但是那位小姐和黃泳霖吵架之後,他們二個人分開了,是黃泳霖跟我接觸」、「(你是否再拿一次的資料給黃泳霖?)我可能把順序搞錯了,一開始我和那位小姐認識的,那位小姐和黃泳霖一起幫我把貸款辦下來後,他們二個人吵架拆股,後來那位小姐叫我直接找黃泳霖,我才和黃泳霖繼續聯絡。我只有提供資料一次,是給那位小姐」、「(這件貸款到底是那位小姐辦的還是那位小姐和黃泳霖一起去幫你申辦的?)我先認識那位小姐,他們一起幫我辦下來」、「(據你瞭解,這件貸款是誰幫你辦下來的?)他們二個」、「(既然是他們二位幫你辦下來的,你最後把3000
0元的紅包給誰?)是我老闆幫我去樹林市農會拿錢的,我老闆交給我就是24萬元,當初約定30000元是傭金,另外30
000元是預扣的,紅包交給誰我不知道」、「(後來那位小姐有無事後再來找你要傭金或是紅包?)沒有」、「(你剛說黃泳霖在第4至6期有幾期幫你代繳,你之後再還給他,為何在第7期以後黃泳霖沒有再幫你代繳?)我都沒有接到他電話」、「(你自己有無主動跟他聯絡說請他先幫你代繳第7期以後的本息?沒有」、「(從你的授信資料才看,在你去樹林市農會貸款之前,你有在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過,這幾件貸款是你自己辦或是有透過其他人?)都是我自己辦的」、「(為何這件向樹林市農會貸款30萬元卻要透過那位小姐或是黃泳霖去辦?)我知道我以前有被銀行強制停卡的紀錄,但我缺錢,也知道可能辦不下來,我去辦車貸時,業務員跟我講他有認識的朋友在辦這個,我就想說試試看」、「(後來為何錢還不出來?)因為愈欠愈多」、「(每個月繳的錢都一樣,為何愈欠愈多,你是否之後有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沒有」、「(沒有的話,為何還不出來?)那時剛好雙卡風暴,原本現金卡還進去的錢都可以再借出來,但雙卡風暴後不能再借,變成週轉不靈」、「(現在有無繼續還款?)沒有」、「(樹林市農會有無採取法院的程序要你還錢?)好像沒有,之前有收到銀行寄來催繳的通知,不曉得是否是樹林市農會」、「(在借這筆錢時,你是否打算不想還了?)沒有」、「(當初你在申辦這筆貸款時,你說那個女的有跟你講要先拿30000元的紅包及預扣3個月的本息,她有無跟你講你以後就是還這些錢就好了,其他的貸款你不還也沒有關係?)沒有」等語(見本院卷99年2月25日審判筆錄)及證人陳炳坤(附表二編號3)雖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否見過在場被告黃泳霖?)有」、「(何種情況下見過黃泳霖?)朋友介紹,他帶我去農會辦貸款」、「(他帶你去農會辦貸款是哪一年?哪一個農會?)樹林市農會,95年」、「(他帶你去樹林市農會辦過幾次貸款?)只有1次」、「(貸款的金額是否記得?)我月薪3萬,一年所得的7成,我記得是21或是20萬元」、「(為何黃泳霖要帶你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我跟他說我自己要出去作小老闆,例如外包車子送貨,他說可以帶我去辦」、「(你有因為這筆貸款提供任何資料給黃泳霖或是樹林市農會?)身分證應該有,我不記得有沒有薪資所得,樹林市農會的承辦人員還有去我之前的公司照相,去瞭解有無在這家公司上班。我還有在樹林市農會開戶。應該沒有其他資料」、「(你所謂這家公司的名稱地址為何?) 振森 建材行,在中和市○○路,幾號我忘記了」、「(當初要選擇樹林市農會是誰做的決定?)我問黃泳霖哪裡可以辦,他就帶我去樹林市農會」、「(黃泳霖帶你去辦這件貸款,你有無因為這件事情給他任何金錢?)有,借的金額的1成,我現在忘記我借多少錢,不知道是20或是21萬元,我給他1成」、「(這筆貸款你一個月要繳多少本息?)一個月9000元,我繳1、2期,後來因為公司的外包工作,我沒有工作,我就沒有現金繳」、「(當初在貸款時有無想到日後要用什麼樣的收入還這筆貸款?)買貨車外包車的金錢來付,沒想到過完年之後就不請我了,我就沒有工作,就沒有錢還」、「(你在前述所謂振森建材行上班時,壹個月薪水多少?)31000元」、「(你當時除了薪資所得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沒有」、「(你在樹林市農會辦貸款之前有無積欠信用卡或是現金卡或是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現金卡有」、「(金額多少?)一筆是30000元,另一筆50000元,記不太清楚,我有在工作就有還,後來沒有工作就沒有還」、「(為何不自己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因為我不太清楚,我不懂的人我不可能莫名其妙去樹林市農會,剛好我朋友認識黃泳霖,他介紹我認識,他說他有辦法幫我辦貸款,他就直接帶我去樹林市農會」、「(你說認識的朋友 何名 ?) 李美英 ,她是我太太的大姐」、「(請提示本署96年他字第825號卷1第166頁樹林市農會貸款申請書,這份申請書是你剛所言黃泳霖帶你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所寫的申請書嗎?)簽名、基本資料、申請人姓名是我寫的,但金額、公司資料不是我寫的」、「(根據上開貸款申請書,其上顯示資料這筆貸款原本申貸30萬元,後來核貸28萬元,你實際上拿到的金額多少?)我只記得依我的薪水3萬元的年薪乘以7成,我記得我實際上拿到的是20或是21萬元,我拿到之後我再拿給黃泳霖1成」、「(你剛所言實際上拿到20或是21萬元,你如何拿到?)我去樹林市農會領的」、「(你說你是去樹林市農會領的,是匯到你的帳戶或是臨櫃領取?)在帳戶裡面,我再從樹林市農會提款出來」、「(你後來有無去登錄你的存款簿看看當初農會核撥多少錢到你的帳戶?)我沒有注意看」、「(你有無把你剛所言在樹林市農會開的帳戶的存摺或是提款卡交給黃泳霖或是其他人使用?)我沒有提款卡,我不太清楚,我只知道我用存摺在樹林市農會直接領」、「(是誰通知你樹林市農會已經核撥下來?)黃泳霖跟我講,我跟他一起去領錢」、「(你去辦貸款時,有無提供任何財力證明?)我只是提供在那家公司出具的證明,上面有我的年資、薪資」、「(這張證明是真實的嗎?)對,我在這家公司上班,我領的每一筆公司都會報,稅捐處打出來也有」、「(你出具的年資及薪資證明是誰請你提供的?)黃泳霖叫我去新店的稅捐處申請的」、「(申請什麼?)就是我的所得明細表,算是年度所得證明,證明我在這家公司工作多久,領薪資多少。振森建材行沒有開任何證明給我,但是它有跟樹林市農會的員工說我有在該公司上班」、「(黃泳霖叫你提供的資料,你剛說除了去新店申請所得明細表外,還有什麼?有沒有振森建材行出具的證明?)我忘記了」、「(申請核貸時有無去樹林市農會作面談?)有」、「(跟你面談的人有哪些人?)承辦小姐的面容我忘記了」、「(黃泳霖有無陪你去做面談?)有」、「(你去跟樹林市農會貸款後實際拿到如你所說20或是21萬元,這筆錢如何處理?)保養車子,當時快過年,就留著過年,還有我媽過世後的費用」、「(除了你剛所說用存摺在樹林市農會領出外,之後有無從該帳戶提領出任何款項?)沒有」、「(你去樹林市農會提款時,是否把帳戶內的金額全部提光?)沒有,剩下19000元」、「(你實際領的金額多少?)我印象中就是我年薪的7成約21萬元,我沒有全部領光,我有留19000元在帳戶裡面」、「(是否知道核撥的金額多少?)記不起來」等語(見本院卷99年2月25日審判筆錄)在卷,堪認蔣李偉、陳炳坤2人雖曾在附表二編號1、3所示公司行號上班工作,有如上述,惟蔣李偉、陳炳坤2人先後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二編號1、3所示金額之貸款時,顯均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並持用附表二編號1、3所示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以為行使之行為,亦均堪認定。
③被告黃泳霖於本院審理時雖矢口否認曾代辦過蔣李偉之上開
貸款業務,並否認先後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貸款時,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並持用附表二所示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以為行使之行為云云,惟不僅核與其本人於調查站時之供述不符,亦核與蔣李偉、郭東芝、陳炳坤3人上開證述之情節,均不相符,且附表二所示公文書、私文書之內容亦均屬偽造不實,亦如上述,是被告黃泳霖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證人蔣李偉、郭東芝上開證稱係辦車貸的業務員、某女性代辦業者代辦云云,揆諸上述,顯均係事後迴護被告黃泳霖之詞,均不足採信。綜上所述,被告黃泳霖附表二之犯行,均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⒋被告王孟尉上開犯行(附表三),業據其本人於偵查中供承
其代辦大概2、30人等語(見99年9月9日偵查中之訊問筆錄)在卷,且:
①證人孫如金(附表三編號1)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請提
示本署96年他字第825號卷三第127頁照片,照片上的人你有無見過?)有」、「(他叫什麼名字?)我不知道」、「(你都怎麼稱呼他?)我叫他大哥」、「(你在什麼情況下見過這個人?)朋友帶我去要辦貸款的時候,他在新莊,我們跑去新莊找他」、「(後來你有去貸款嗎?)有」、「(去哪間金融機構?)樹林市農會」、「(去樹林市農會貸款是誰決定的?)是他們決定的」、「(你講的他們有包含照片上的人嗎?)有,還有我朋友,就是我姐的朋友」、「(後來去樹林市農會貸款多少錢?)30萬」、「(農會最終核貸下來多少錢?)30萬」、「(這30萬元你如何處理?)辦好之後我姐他朋友帶我去另一個農會把這30萬元領出來,我分到2萬多,其他就是他們的」、「(你講其他就是他們的,他們包含誰?)我姐他朋友及照片上的那個承辦人」、「(你因為這筆30萬元貸款,除了你剛所講的領錢那一次之外,你之前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沒有」、「(你因為這筆30萬元貸款,你有提供什麼資料給農會或是你姐他朋友或是照片上的人?)身分證、在職證明、存款簿給承辦人就是照片上的人」、「(你當時提供在職證明是哪家公司的?)高傑強公司」、「(你當時有在這家高傑強公司工作嗎?)沒有」、「(你沒有工作你如何取得該公司的在職證明?)是我朋友用的,不是我用的」、「(你提供存款簿是哪家金融機構的存款簿?)在土城,那一家什麼機構我不知道」、「(存款簿是你本人使用的或是其他人使用的存款簿?)我只是人頭借他們用,其他我都沒有用存款簿」、「(你的意思是說那份存款簿雖然上面是寫你的姓名,但是裡面有多少錢你不知道,裡面的錢要怎麼使用你也不能決定的意思嗎?)對」、「(請提示台北縣樹林市農會消費性貸款申請書記載申請人為孫如金之申請書1份,你有無見過這份申請書?)有,這是我寫的」、「(你在什麼地方寫這份申請書?)好像在新莊吧」、「(你寫這份申請書的時候在場的人有誰?)我姐他朋友、承辦人就是照片中的那個人」、「(還有其他人嗎?)沒有」、「(你認識 汪德清 嗎?)認識,他就是我姐他朋友」、「(你剛說你除了領錢那次之外你沒有因為這筆30萬元貸款去過樹林市農會,有沒有自稱樹林市農會的員工詢問你關於這筆30萬元貸款的用途?償債來源的問題?)之前都沒有,我之後去樹林市○○○○○道有這件事」、「(你之後去樹林市農會,之後是何時?)就是去貸款那時候,我才有去樹林市農會」、「(你說你去貸款那時候,才有去樹林市農會,你剛為何說你除了領錢那次,沒有去過樹林市農會?)我是辦貸款的時候有去,其餘時候沒有去」、「(誰跟你去樹林市農會?)照片中的承辦人及我姐他朋友帶我去的」、「(除了領錢那次之外,你去過樹林市農會幾次?)承辦1次,去領錢1次,總共2次」、「(你申辦那次去樹林市農會有沒有跟農會的員工接觸到?)有」、「(是女性或是男性?)女性」、「(這位女性員工當時有無問你什麼問題?)她問我辦這貸款做什麼用,就這樣」、「(你剛說你剛看到的那份申請書是你在新莊寫的,但是你在96年10月23日在地檢署作證時檢察官問你樹林農會的人有對你徵信嗎,你回答說有在高傑強公司上班,我是在樹林市農會寫的,我寫的時候樹林市農會的人就在對面,汪德清在旁邊教我怎麼寫,你當時所寫的是哪壹份資料?)不是貸款的資料,好像是辦信用卡的資料」、「(你剛看到的申請書是在農會寫的,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資料是在新莊寫的嗎?)對」、「(請提示孫如金申請貸款案卷所檢附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這份扣繳憑單你有無見過?)有」、「(在什麼情況下見過?)就是我姐他朋友帶我去辦這張扣繳憑單」、「(去哪裡辦?)我忘記了」、「(上面扣繳單位是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你是否有在該公司上班?)沒有」、「(這份扣繳憑單是誰拿給農會的人?)好像是我姐他朋友還是照片中的那個人」、「(你在申請這筆30萬元貸款時,你實際從事的工作為何?)我沒有工作」、「(你當時有沒有在擺攤或是從事其他的工作?)沒有,那時候沒有任何工作」、「(你在申請這筆30萬元貸款之前有無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過?)沒有」、「(你剛說你到農會承辦時,你有無到樹林市農會對過保?)我忘記了」、「(農會的人有沒有問你每個月的薪資、申請表上填載工作的公司?)好像有,太久我不記得了」、「(當時你怎麼回答?)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99年8月4日審判筆錄)、證人 李錦長 (附表三編號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3年時有無工作?)有」、「(從事何工作?)太久了,工作都作不久」、「(93年間一個月大概多少錢收入?)2萬多元」、「(94年時有無工作?)沒有」、「(94年你沒有工作,靠什麼生活?)我找不到工作,都待在家裡」、「(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有」、「(幾次?)1次」、「(多少錢?)30萬」、「(後來農會有核貸嗎?)有」、「(多少錢?)30萬」、「(為何要去樹林市農會辦理這筆貸款?)那時候出車禍,需要錢」、「(為何要選擇去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剛好朋友介紹」、「(你因為這筆貸款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有」、「(幾次?)1次或2次」、「(你當時有沒有提供什麼文件資料給農會?)沒有,那時候是朋友介紹去辦的,一切都讓朋友代辦的」、「(連身分證、健保卡或其他文件都沒有給嗎?)他要的時候就給,有身分證、健保卡,沒有了」、「(在新莊市○○路有一家嘉龍企業有限公司,你有無聽過?)農會告我詐欺的時候我才知道」、「(你有無在這家嘉龍企業有限公司上班過?)沒有」、「(請提示李錦長消費性貸款案卷中所檢附消費性貸款申請書
1份,你有無見過?)有」、「(上面資料是誰寫的?)都是 施全力 寫的,再拿給我簽名,都是他幫我辦的」、「(施全力是誰?)我朋友的朋友」、「(他就是代辦業者嗎?)對」、「(你在何處簽名?)樹林市○○路13樓,幾號忘記了」、「(那裡是什麼地方?)施全力的公司」、「(你有因為這筆30萬貸款與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接觸過嗎?)都沒有」、「(有沒有自稱是樹林市農會的員工因為這筆貸款而問過你任何問題?)沒有,對保、照會時都是施全力自己拿電話聽的,一切都是他代辦,核貸下來我就去簽約」、「(你有沒有因為這筆貸款的事情見過在庭的任何壹個人?)沒有看過」、「(這筆貸款後來怎麼處理?)我拿到手後,施全力他們拿一些去,剩下的不到15萬,我就拿走」、「(你知道這筆貸款壹個月要繳交的本息多少錢?)5千多」、「(你有繳交過本息嗎?)繳6個月」、「(是你自己去繳還是請代辦業者去繳?)施全力他們錢下來就先扣6個月」、「(你貸款的錢在哪裡領?)農會」、「(問誰去領?)我」、「(開戶的時候有沒有接觸到農會的人?)有,在櫃台那裡開戶」、「(剛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因為這件貸款有沒有接觸到農會的人,你為何說沒有?)櫃台的人本來就會接觸,私底下就沒有了」、「(農會的人有沒有跟你對保過?)有,在農會對保」、「(對保問你什麼問題?)在哪邊上班,就這樣」、「(有沒有問你貸款做什麼用?每個月收入多少?)在哪邊上班,薪資所得怎麼樣,沒有問我貸款做什麼用途」等語(見本院卷99年7月7日審判筆錄)、證人 鄭清元 (原名 鄭炳 煌,附表三編號5)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94年10月間,有在哪裡工作嗎?)台北新莊,公司名稱不記得」、「(做什麼工作?薪水如何?)一個月5、6萬元,只有做2個月而已,是做什麼樣的忘記了」、「(哪一類的工作?)因為是突然換工作,又沒有作很久,所以沒有印象了,是朋友介紹的,沒有作多久」、「(那個工作地點在新莊的哪裡?)我只知道台北新莊,什麼路忘記了」、「(你擔任什麼職務?)經理」、「(工作內容?)負責公司的一些工人,還有業務」、「(所以你確定你在94年10月初的工作是新找的?)對,那一年常常換工作」、「(所以你在94年10月初當時只有做這份工作嗎?)是」、「(你94年10月間有沒有跟樹林農會獇寮分部貸款?)有」、「(你94年度當年度的年收入大概是多少?)我沒有印象」、「(除了10月間有做2個月4、5萬之外,該年度其他月份所得?)我忘記了」、「(你94年10月是如何跟樹林農會獇寮分部貸款?)把自己的資料帶到農會,第二次他又叫我去面會,等通知,就過了」、「(你帶什麼資料到農會?跟誰做面會?該人是否在場?)帶身分證,去農會填寫資料,那天跟櫃台的人面會,現場這幾個人我都沒有印象」、「(你有提出什麼資料來證明自己的所得狀況,以順利辦得貸款?)我帶身分證去,還有填寫資料,他就自己調查」、「(你告訴我他如何調查?他有問你什麼問題嗎?)他問我這是不是我本人,看我本人看一看這樣子,就過了」、「(他有問你在做什麼工作嗎?有叫你提出所得證明文件?)沒有,他就看我資料看一看,問是不是我本人,看一看資料,就說好,叫我等通知」、「(他有說要去你工作地方看你工作狀況嗎?)沒有」、「(你去辦理貸款的時候,是你自己去還是有人帶你去?)我自己去」、「(你是怎麼知道樹林農會可以辦理這個貸款?)是工作地方的同事告訴我的,常常有聽到人家說農會可以貸款」、「(提示96他字卷8625號卷一第106頁申請書,這份申請書是否全部由你本人親自填寫?)好像是」、「(上面有寫你在宏業木箱公司,到職年是88年10月,跟你剛剛所說只做新莊某公司經理的工作2個月,並不相符,你在填寫這份申請書的時候,有據實填寫你當時的工作狀況嗎?)時間太久,我不太記得了」、「(你有跟中國信託辦過信用卡嗎?)我好像只有辦過加油卡」、「(提示前次 庭呈 聯徵中心查詢資料結果第41頁,你在95年6月跟中國信託辦理信用卡的時候,你說你是板模工頭的自營商,做這工作已經20年,年收入有30萬元,跟你向樹林農會辦貸款時所提出的經理工作,年收入有50萬元,而且是88年10月就到職的內容顯不相符,有何意見?)太久了,忘記了,我只知道中國信託是我要辦理加油卡,是在加油站辦的」、「(剛剛提示的申請書上面有記載授信人員就是今天在場的著白底黑點上衣的被告何秦本良,請你確認他是否是當時辦理貸款的人員?)記不起來」、「(你辦貸款的時候,當時其他銀行有欠錢嗎?)那時候好像沒有才辦得過」、「(你貸多少錢?)好像貸30萬元」、「(那是當天貸得就全部提領嗎?)沒有,那時候好像領20幾萬」、「(之後你領得貸得金額後是如何還款?)好像是一個月還1萬5千多元」、「(還多久?)好像還2、3次的樣子」、「(之後為何就沒有繼續還?)因為那時候工作一直不順利,家裡又剛好有人過世,才沒有辦法還出來」、「(提示今日庭呈之王孟尉戶籍影像照片,可否請你確認這個人跟你辦這個樹林農會貸款有沒有關聯性?)好像就是他介紹我辦的」、「(王孟尉是怎麼樣介紹你到樹林農會辦理貸款?)就是經過工地的朋友,他帶我去農會拿一些資料給我填寫,我拿去櫃台辦一辦,問一問,就這樣過了」、「(你跟王孟尉去的時候,只有帶你一個人,還是還有其他人?)只有帶我一個人」、「(他有教你要怎麼填寫貸款的申請書嗎?)他就叫我簽名的地方簽一簽,就叫我去櫃台辦,就這樣」、「(他都沒有跟你說要提出什麼所得的證明文件來辦貸款?)沒有,他就拿一些資料叫我填一填拿去櫃台辦」、「(王孟尉介紹你去辦理這個貸款,他有沒有得到什麼好處?)好像有的樣子,就是錢領出來的時候,有給他2、3萬,3、4萬的樣子」、「(他只是帶你去辦理貸款,為什麼要給他這麼多錢?)朋友說辦這個叫他辦比較好過,我給他這個錢算是手續費、介紹費」、「(樹林農會的承辦人有問你貸款這筆錢要做什麼?要怎麼還?)我說我要買車,他就說一個月要還多少錢,我就說好」、「(你在新莊做經理的那個老闆是誰你還記得嗎?)不記得」、「(樹林農會的貸款承辦人有沒有去找你的老闆問你的工作狀況?)好像沒有」、「(在王孟尉帶你去樹林農會辦理貸款的時候,他有幫你跟承辦人說明申請的狀況嗎?)沒有,好像就是叫我去辦」、「(王孟尉有帶你到特定的櫃台去辦理貸款嗎?)沒有,他只叫我去幾號窗辦這樣」、「(你記得幫你辦理貸款的人員性別為何?)好像是女的」、「(你確定幫你辦理貸款的女性今天不在場嗎?)不記得」、「(剛剛檢察官有問你申請書上面的職稱跟你95年6月申請信用卡的職稱不符,王孟尉介紹你去樹農貸款時,你到底是擔任經理或板模工頭?)那時候是擔任板模工頭,剛剛那個經理的資料是王孟尉給我的資料」、「(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實際上是擔任板模工作,在樹林農會申請書上所填寫的公司名稱及職稱是照王孟尉給你的資料填寫?)是,他給我就叫我簽名」、「(你說給你,叫你簽名,是這張申請書上的資料王孟尉都幫你填好,就叫你簽名,是這樣嗎?)是」、「(所以這張申請書上面的公司名稱及職稱及年收入都與你實際擔任板模工頭的狀況不符?)是」、「(承辦人員有跟你詢問你是否在王孟尉填寫的這間宏業木箱公司擔任何職?)記不起來」、「(你去申請的那一年,擔任板模工頭年收入有到50萬嗎?)板模工頭那時候有」、「(剛剛有提示給你看貸款的申請書,上面你有填寫,檢察官剛剛也有問你擔任板模工頭年收入有沒有到達50萬元,你去樹林農會面談時,農會人員有沒有問你年收入是多少?或每個月薪水多少?)好像沒有」、「(有沒有問你你是不是在宏業木箱公司任職?)好像也沒有」、「(樹林農會人員問你的問題你是照實回答,還是照王孟尉教你的回答?)農會好像也沒有什麼問,就是資料看一看而已」、「(你辦這個貸款下來的錢,除了王孟尉拿走的介紹費之外,樹林農會的人員有沒有從中獲取利益?)沒有」、「(你剛剛有提到說是工地的朋友介紹說可以到樹林農會辦理貸款,就你所知,這位帶你去辦理貸款的王孟尉,有無帶你的朋友去樹林農會辦貸款?)好像有」、「(大概有幾個朋友辦成功?)我不記得」、「(你剛剛說王孟尉帶你去樹林農會的特定櫃台辦貸款,你在辦貸款的時候,王孟尉有跟那個櫃台的人員交談嗎?)好像沒有,我就在門口跟他講一講話,他就叫我到幾號櫃台辦」、「(農會的人跟你面談時,有無問你結婚了沒有?)好像沒有問」、「(有沒有問你跟誰住在一起?)好像也沒有」等語(見本院卷99年12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 賈建文 (附表三編號6)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貸過款?)有」、「(幾次?)1次」、「(多少錢?)25萬」、「(你去樹林市農會貸這筆25萬元款項時有你在工作?)有,在餐廳作樂師,後來想要貸款作小生意」、「(你在哪家餐廳作樂師?)台北市○○街金朝代餐廳,算是紅包場」、「(你在貸款的時候在這家金朝代餐廳已經作多久了?)1、2年」、「(你在金朝代餐廳一個月薪水多少?)
3萬」、「(你向樹林市農會申貸這筆25萬元款項,後來農會核貸多少?)忘記了」、「(農會有沒有核貸?)有,錢我忘記了」、「(農會核貸下來的錢如何處理?)去做小生意,後來做不好,但是我每個月有照銀行辦理繳利息,後來我進去執行就沒有辦法付了」、「(台北市○○區○○街2段72號8樓之15是什麼地方?)我工作的時候的租屋處」、「(你工作的地點在漢口街,你的租屋處在武昌街,你為何會選擇去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朋友跟我講的,他說要幫我辦的,我們在聊天的時候我說我沒有賺什麼錢,他知道我要作小生意,他就說他要幫我辦貸款」、「(你這位朋友叫什麼姓名?)我忘記了,要回去查」、「(你因為前述25萬元貸款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有」、「(去過幾次?)1次」、「(你去過那一次是你本人去嗎?)就是那位朋友帶我去的」、「(你那次去樹林市農會作何事?)填寫資料」、「(你寫資料時那位朋友在哪裡?)我記得在我旁邊而已」、「(你因為申請前述25萬元貸款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樹林市農會或是你那位朋友嗎)他叫我拿身分證及工作證明」、「(你在何處把身分證及工作證明拿給那位朋友?)我忘記了」、「(你去樹林市農會時有跟農會的員工接觸到嗎?)有,是女性」、「(這位女性員工現在有無在法庭內?)沒有印象」、「(你剛所講的那位朋友他認識這位女性農會員工嗎?)照我看應該是認識,不然為何說要幫我辦,後來跟我拿了4或是幾萬,後來還跟我要,我不給他」、「(你在跟樹林市農會貸款那筆25萬之前你有無去過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過?)有,申請現金卡」、「(之前你有無去過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過?)沒有」、「(請提示台北縣樹林市農會消費性貸款申請書記載申請人為賈建文之申請書1份,你有無見過這份申請書?)有」、「(這份申請書除了以下欄位由本會填載之外的內容是誰填寫的?)戶籍地址、通訊地址、戶籍電話、住宅電話、手機、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年收入是我寫的,公司統一編號、職稱、配偶欄不是我寫的」、「(你知道不是你寫的部分是誰寫的?)我不知道」、「(這份申請書上記載你年收入有75萬元,你在前述的金朝代餐廳工作年收入有到75萬元嗎?)我忘記了」、「(你去樹林市農會時有跟農會的員工接觸到嗎?)有,是女性」、「(這位女性員工現在有無在法庭內?)沒有印象」、「(你剛所講的那位朋友他認識這位女性農會員工嗎?)照我看應該是認識,不然為何說要幫我辦,後來跟我拿了4或是幾萬,後來還跟我要,我不給他」、「(你在跟樹林市農會貸款那筆25萬之前你有無去過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過?)有,申請現金卡」、「(之前你有無去過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過?)沒有」、「(請提示台北縣樹林市農會消費性貸款申請書記載申請人為賈建文之申請書1份,你有無見過這份申請書?)有」、「(這份申請書除了以下欄位由本會填載之外的內容是誰填寫的?)戶籍地址、通訊地址、戶籍電話、住宅電話、手機、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年收入是我寫的,公司統一編號、職稱、配偶欄不是我寫的」、「(你知道不是你寫的部分是誰寫的?)我不知道」、「(這份申請書上記載你年收入有75萬元,你在前述的金朝代餐廳工作年收入有到75萬元嗎?)沒有,是那位朋友叫我這樣寫的」、「(那位朋友是在什麼地點叫你這樣寫的?)好像是在路上的車上,是他載我去的」、「(請提示告證17第180頁所附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這份所得資料清單你有無見過?其上顯示姓名叫賈建文的人,在金朝代商行獲取533000元薪資收入?)從來沒有見過」、「(你在93年時有無在你剛所講的金朝代餐廳獲得533000元的薪資?)沒有」、「(你93年間的年薪資總收入大概多少錢?)每個月3萬多,一年加起來應該是30幾萬元」、「(你93年時有從工作地點拿到扣繳憑單或是其他薪資證明嗎?)我沒有這個印象,扣繳憑單印象中有拿過1次,何時拿的我忘記了,我無法確定」、「(根據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顯示,你在93年間薪資所得是109095元,你93年壹個月領多少錢?)就3萬」、「(你印象中你有無領過扣繳憑單上記載你的薪資是109095元?)沒有」、「(你在貸款時農會的承辦人員有沒有問過你壹個月收入多少錢?)有」、「(你怎麼回答對方?)在車上我那位朋友叫我講多一點,講一年70幾萬,我回答70至75萬,我按照平均下來講壹個月多少錢,到底講多少我忘記了」、「(據你所知樹林市農會有沒有人到你上班的地點去瞭解你的工作情況?)沒有」、「(提示96年偵字第15207號卷第221頁94年10月11日在樹林市農會提領24萬元之取款憑條影本,是不是你拿著這份取款憑條到樹林市農會領得24萬元?)好像我沒有拿這張去領,我記得他直接帶我進去,承辦人就拿現金,好像不是拿這張」、「(去樹林市農會領錢的時候你有去嗎?)對」、「(提示同前卷第113頁,你在樹林市農會帳戶的交易往來明細表,表內顯示你在94年10月7日新開戶並存入1000元,又在94年10月11日放款當天領出24萬元,94年10月7日開戶當天你有無去樹林市農會?)開戶那天沒有」、「(當天是誰去開戶?)不知道,我只有去過二次,第一次去辦資料,承辦人員跟我交談,第二次去領錢」、「(你剛為何說只有去過一次?)連領錢總共二次,領錢之前只有去過一次」等語(見本院卷99年8月4日審判筆錄)、證人 蔡文進 (附表三編號8)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10月你有無跟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辦消費貸款?)有」、「(辦貸款當時你在何處工作?)這麼久,忘記了」、「(辦貸款當時工作做了多久?)沒多久,差不多半年」、「(有聽過新民企業社嗎?)沒聽過」、「(有在這家公司任職過嗎?)沒有」、「(你可以確定你94年10月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沒有在新民企業社工作嗎?)沒有」、「(你為何知道可以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是朋友跟我講的」、「(請提示王孟尉照片,這位先生跟你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有何關係?)不認識」、「(你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你是自己去還是人家帶你去?)人家帶我去的」、「(他帶你去,怎麼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過程為何?)那時候辦貸款是我朋友帶我去,然後他認識裡面的,然後找代理什麼幹事,一個女的,好像是幹事,就在那裡交談,然後就答應」、「(你有在場嗎?)我有在」、「(你朋友帶你去樹林市農會找的幹事,現在有無在場?)沒有」、「(你說幹事就答應你辦貸款,你有提出什麼資料給他辦貸款嗎?)沒有」、「(身分證不用嗎?)身分證要」、「(還有什麼?)身分證,還有健保卡」、「(有提出任何證明工作所得的資料嗎?)這麼久了忘記了」、「(你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當時,你收入一個月多少?)一個月有7、8萬」、「(那個工作你前後做了多久?)差不多沒有半年」、「(所以你辦貸款之後沒多久就離職了?)對」、「(請提示上開案卷第
433頁貸款申請書、第436頁所得稅資料清單,申請書是你填的嗎?所得稅資料清單是否你提出的?)申請書是我填的。所得稅資料也是我提出來的」、「(你剛才不是說你從來沒有在新民企業社任職過,為何你在申請書上又寫在新民企業社任職?你為何會提出新民企業社的所得稅資料?)我有心臟病,我記憶力不太好,我在新民企業社有上班過,我在那裡擔任工程師」、「(你在新民企業社當時的收入多少?)一個月有10幾萬」、「(一個月10幾萬,為何在申請書上年收入所得才寫50萬?)講錯了,將近20萬」、「(請提示我們今日庭呈之第255至259頁蔡文進93至95年所得資料,你在93至95年任職的公司沒有一家叫新民企業社,既然國稅局查詢的資料沒有你在這家公司任職的資料,你為何可以提出這家公司的所得資料清單?)我也不太清楚,是我朋友跟我辦的」、「(辦什麼?)辦這個新民公司所得資料清單」、「(所以新民公司的所得資料清單是朋友辦的,不是真的所得資料,是否如此?)對,應該是這樣」、「(你朋友去哪裡弄來這個所得資料清單?)這我就不清楚」、「(你記得當時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承辦人有無在場?)沒有」、「(申請書上蓋的是何秦本良的章,你對她有沒有印象?)這麼久了不太記得」、「(你辦貸款當時樹林市農會的人怎麼問你工作的狀況?)有問我,說我在新民公司,能不能辦貸款,一個月多少錢,然後說買,然後辦貸款」、「(樹林市農會的人有沒有要求要跟你去新民企業社看你工作的狀況?)沒有」、「(你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提的是假的工作資料,而且填的任職資料也是假的,你不會擔心會被樹林市農會的人發現嗎?)那個是假的,這個我就不知道了」、「(你不是說你沒有在新民企業社工作,怎麼會不知道這個是假的?)新民?當時沒有在那裡工作,對,假的」、「(你不會擔心會被樹林市農會的人發現你拿假資料去辦貸款?)那時候有擔心啊」、「(你朋友有沒有跟你說這樣辦貸款會不會有問題?)他跟我講沒問題」、「(為什麼他要跟你說沒問題?)他說我這個假新民公司,用新民公司借」、「(什麼叫用新民公司借?)用新民這個公司借,跟樹林市農會借貸」、「(你那個朋友是誰?)叫 阿光 」、「(有沒有全名?)他名字我不知道」、「(你辦到貸款後,30萬都自己拿走嗎?)給他拿去」、「(為什麼會給他拿去?)那時候錢給他拿去,他只有拿車馬費給我」、「(你當天去辦貸款時,有印象阿光有跟樹林市農會的人講話嗎?)有」、「(講什麼你記得嗎?)不記得」、「(當時是怎麼跟樹林市農會的人講話?情況如何?)因為我朋友跟裡面的人認識,我朋友跟他談,談一談我就辦貸款」、「(你辦貸款時樹林市農會的人有沒有問你款項貸到後要怎麼還錢?)忘記了」、「(你當時貸款時,你是預計要怎麼還錢?)應該是每個月還」、「(你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你到底在何處工作?)那時候我在作粗工」、「(粗工收入多少?)3萬多而已」、「(辦貸款當時粗工已經作多久了?)我做的工作室臨時工,有時候有工作,有時候沒有」、「(你辦貸款當時,這個工作不穩定的狀況已經持續多久?)不記得」、「(你辦到30萬以後,有沒有先預扣一筆錢讓樹林市農會可以還你前幾期的貸款?)有」、「(誰叫你要這樣做的?)我朋友」、「(你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去了幾次?)一次」、「(辦貸款時有沒有問你貸款這個錢要做什麼用途?)要買材料」、「(後來貸款下來錢你是怎麼去領的?)當天就下來」、「(你去辦貸款時,其他銀行有沒有貸款或是房貸?)沒有」、「(農會跟你承辦的人有沒有跟你說你每個月要還多少錢?)忘記了」、「(有沒有問你說你的家庭狀況,跟誰住在一起?有沒有結婚?)都沒有」、「(你在辦貸款時承辦人員有沒有詢問說你每個月薪水多少錢?)有。我朋友教我說我每個月有將近20萬的收入」、「(你那時候實際的薪水多少?)3萬多」、「(你申請書填完沒有多久你錢就下來嗎?)我記得是當天下來」、「(他有打電話去新民企業社問你工作的狀況嗎?)沒有」、「(你朋友除了教你說每個月有將近20萬的收入外,還有沒有教你要怎麼跟樹林市農會的人說?)他教我說要買工程材料,借30萬」、「(樹林市農會的人問你的問題,都跟你朋友教你要回答的問題一樣嗎?)一樣」等語(見本院卷99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證人 胡雅涵 (原名 胡佑 佳,附表三編號9)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10月份你當時作何工作?)一家咖啡專賣店工作」、「(何名?)捷新商行」、「(你當時擔任何職?月收入多少錢?在捷新商行期間為何?)正確時間我不太記得,在那裡將近3個月,作行政助理,月收入大概2萬
5」、「(94年10月你有向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申請消費貸款嗎?)有貸款,是農信保」、「(你申請貸款當時是在捷新商行工作嗎?)對」、「(申請貸款時,除了捷新商行以外,還同時在其他公司上班嗎?)沒有」、「(你有無聽過一家群翾食品行?)我印象中是我前男朋友 羅進偉 的叔叔的公司」、「(你有在群翾食品行任職過嗎?)沒有」、「(你在向樹林市農會申貸農信保的前一年,你曾經在哪些公司任職過?)奧多咖啡,再往前是爭鮮,再往前是漂亮一身百貨業」、「(你申請農信保前一年年收入大概多少錢?或是每間公司月收入多少?)奧多咖啡是2萬4,作1年半快2年。爭鮮薪水2萬3,我大概作半年。漂亮一身我是工讀生,時薪80,我作2年半」、「(你剛說你在申請的時候是在捷新商行上班,捷新商行的營業項目為何?)賣咖啡豆、咖啡器具」、「(有現煮咖啡嗎?)沒有,算是廠商,提供材料出去的」、「(請提示本署96年他字第825號卷三第8頁申請書,這份申請書上面的資料是你填寫的嗎?)不是」、「(請你確認上面所有的資料都不是你填寫的或是有部分資料是你填寫的?)我沒有印象我有簽過這一份,那裡我只有去過二次,一次是對保,一次是拿錢,再來我就沒有去過,我沒有什麼印象我有沒有簽過任何文件」、「(這份申請書的中間有申請人簽名蓋章欄,上面有 胡佑佳 的簽名及蓋章,是否是你簽名蓋章的?)簽名欄的位置應該是我簽的,我印象中對保的時候他有叫我填壹份資料,太久了,我沒有什麼印象」、「(是你蓋章的嗎?)我記得只有簽名而已,蓋章好像不是我蓋的」、「(你知道這份申請書上其他資料是誰幫你填的嗎?)我不清楚」、「(當時是你自己到樹林市農會去申辦貸款或是有其他人陪你去?)申請這份貸款都是我前男友羅進偉幫我弄的」、「(他有沒有陪你進去?)他有陪我去,但是沒有陪我進去」、「(你一共去樹林市農會幾次?)2次」、「(都是壹個人進去嗎?)第一次對保時有壹個我前男友那邊的大哥陪我進去,但是他進去就是跟裡面的人講話,我們也沒有對談到,小姐叫我填資料,寫一寫好了我就走了。第2次就是款下來去領錢,第2次我是自己進去」、「(請你再確認這份申請書上的資料真的不是你填的嗎?既然你說只有你壹個人到櫃台那裡去?)不是,我字沒有那麼漂亮,明顯字不是我寫的」、「(怎麼會有人填這份資料?)我印象中小姐跟我說哪個位置要填,簽一簽,她說剩下的她會幫我寫」、「(這份申請書上只有簽名的部分是你簽的,其他資料都不是你寫的,是否如此?)確定,我字沒有那麼漂亮,除了姓名是我自己簽的,很明顯那不是我的字」、「(羅進偉介紹你去辦貸款,他有告訴你要帶哪些資料辦貸款嗎?)沒有,所有的資料都是羅進偉幫我弄」、「(所以你剛在申請書上填寫的資料,上面記載你的公司是群翾食品行,你的職稱是業務,年收入42萬,這些資料都是虛偽的嗎?)那些都不是我的」、「(跟你實際情況不符嗎?)對」、「(農會的小姐請你簽名時,上面的資料填好了沒有?)還沒」、「(所以她是拿壹張空白的申請書請你在申請人欄簽名,他說其他的資料她會幫你填寫,是否如此?)對」、「(農會的小姐有問你在哪裡上班嗎?)沒有印象。時隔太久了」、「(農會的小姐有到你上班的地方去確認你工作的情況嗎?)她有沒有去我不知道,我也不在那個地方,那個時候我在捷新,如果他是去群翾看,我不在那個地方,所以她有沒有去我也不知道」、「(農會的小姐知道你實際上不是在群翾食品行上班嗎?)這個我不知道」、「(叫你在空白申請書上簽名的人是否為在庭被告其中一人?)沒有」、「(其中何秦本良她有在你的申請書上蓋章,請你確認在庭的被告何秦本良在你貸款時有沒有跟你碰面?)我沒什麼印象。我印象中是壹個短頭髮的小姐,我本來記性就不太好,記不了這麼多」、「(在庭的被告劉麗珠在你申辦貸款過程中有無印象?)沒有」、「(庭呈何秦本良與劉麗珠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你當初申辦的過程中,有無接觸到相片中的二人?)沒有,我沒有印象」、「(是沒有還是沒有印象?)沒有印象」、「(你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是羅進偉叫你去辦的?)對」、「(一共貸多少錢?)50萬」、「(50萬你全部都有拿到嗎?)那時候給代辦公司有給前6期要繳的貸款的錢及代辦費,剩下的給我」、「(你實際上拿到多少錢?)應該是30幾萬」、「(代辦公司那時候有說前6期的分期付款他們會幫你繳?)對,他們有說前6期要維持正常繳款,他們把錢收走,他們會去繳,說這樣我信用才不會有問題」、「(第6期以後的分期付款有約定是誰來繳款或是代辦公司說不用繳?)我前男友說他會去繳,錢下來,他說6期以後他會去處理」、「(你剛說你去農會申辦時是一位大哥跟你走進去的,農會的人知道是那位大哥陪你去的嗎?)應該不知道吧,他一進去就跟別人講話,小姐就跟我對保」、「(第一次去申辦之後,農會的人有再用電話跟你聯絡確認你申請書上的資料嗎?)沒有印象」、「(你知道申請書上面填寫的你任職的公司是群翾公司嗎?)不知道」、「(申請貸款的資料是否都是羅進偉準備好的?)對」、「(是他準備這些資料給你或是他自己帶去農會?)我沒有經手這些資料,我接到羅進偉的電話說是可以去農會對保了」、「(你去對保時農會的人有沒有跟你確認你服務的公司及你的年收入?)我沒有印象,我只有印象我有填壹份資料,填完就離開,寫好就走」、「(你剛說你只有填壹份資料,那份資料內容是什麼?)我印象中是基本資料」、「(類似什麼東西?)申請書,應該是像我剛看的申請書,我印象中只有簽名而已,電話、地址那些好像都不是我寫的」、「(你說你有填資料,你剛又說你只有簽名,你到底有沒有填申請書上的內容或是從頭到尾只有簽名而已?)簽名」、「(你從頭到尾在農會時只有在申請書上簽名沒有填過其他的資料?)是」、「(幫你承辦的農會的小姐他知道你只有在申請書上簽名,其他資料都沒有填寫這件事嗎?)知道,他們說他幫我寫比較快」、「(所以群翾公司資料是農會的人幫你寫的?)這我不清楚」、「(你實際上領到的錢分多少給羅進偉?)我那時候拿20萬給他,我們那時候有說要投資公司」、「(從30幾萬拿20萬給他?)對」、「(你或羅進偉在第6期之後有繳過這筆貸款的分期付款嗎?)我是沒有繳過,我有問他,他說他有去繳,後來我因為工作不順,一直換工作,我就沒有再問這件事情」、「(你在申辦過程中農會的人有跟羅進偉聯繫你的貸款申請資料嗎?)這我不清楚,我沒有聽他提過」、「(你在申辦過程中,羅進偉或是陪你貸款的大哥有沒有告訴你對保的時候要怎麼回答農會的問題?)沒有」、「(你連申請書上記載群翾公司為你任職公司你都不知道,你如何全程對保程序?)羅進偉說裡面會有人告訴我說該寫什麼東西,寫好就可以走了」、「(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沒有跟農會在做對保嗎?)那天對保,就是跟我對保的小姐給我一張紙,叫我簽名,就這樣」、「(你說這張指就是你剛看的申請書嗎?)應該就是那張申請書,我沒有印象有其他的」、「(你的意思是說農會的人只有給你申請書簽名就讓你走了?)對」、「(就你所知羅進偉或是該位大哥跟農會的人有認識嗎?)就我所知是羅進偉那邊的代辦公司他們裡頭有專門跟農會的人有負責專門作接洽的,跟我作對保的那位小姐有沒有認識我就不清楚了」、「(你剛回答說你所申辦的是農信保,你知道申辦農信保要符合什麼條件嗎?)其實我不清楚,我前男友說他們幫我準備,說這是保農信保」、「(農會的承辦小姐有跟你確認你的身分是不是符合農信保申辦人的條件嗎?)我沒有印象,他有把我的身分證拿去核對資料,農信保需不需要其他資料我不知道,他沒有跟我要」、「(你第一次去申辦跟你後來去對保,除了身分證外,沒有再提供其他你個人資料給農會的承辦小姐,是否如此?)對」、「(你剛提到你對保之前你是不是有送貸款申請書給農會?)因為所有貸款的申請書、資料都不是我準備的,都是我前男友準備,是他們送去,他們只叫我去對保而已」、「(你在對保之前有沒有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沒有,對保之前我沒有簽過任何文件」、「(剛你提到叫你簽名的人,你如何確定他是農會的人?)我進去的時候他就在裡面,他是從櫃台走出來的,從櫃台走出來的應該就是農會的人」、「(你有看到剛提示給你的貸款申請書除了簽名之外的其他資料是誰填的嗎?)我沒有看到」、「(農會的人有沒有按照貸款申請書上的事項問你的工作地點、公司名稱、你每個月收入、跟你提如果貸款核准的話你每個月還款多少?)工作地點、名稱、月收入我沒有印象他有跟我提,有印象的是他有跟我說貸款下來會扣一筆手續費的東西」、「(有沒有跟你提貸款核准之後每個月要還款多少?)我沒有印象」、「(你去簽名時那張紙上全部都是空白的嗎?)對啊,我印象中是空白的」、「(你跟樹林市農會的人接觸只有那一次對保時嗎?)對保和錢下來去領而已,就二次」、「(你剛說農會的人跟你說錢下來後會扣一筆手續費,是多少錢的手續費?)我印象中是幾千元,金額不大」、「(除了提到扣一筆手續費外,有沒有提到要預扣日後的利息或是其他款項?)沒有」、「(你剛說貸款下來之後,要將代辦費及前6期給代辦業者,你知道代辦業者是誰?是陪你去農會的那位大哥嗎?)我不知道他是不是代辦業者那邊的人,他只出現那麼一次而已,剩下的都是給我前男友,他會處理,我主要是跟我前男友作聯絡,關於代辦公司都是他去負責跟那邊作聯繫」、「(你到農會去對保,你前男友或是那位大哥有告訴妳要找哪一位櫃台人員嗎?)沒有」、「(對保時農會的人手上有沒有你申請貸款的資料包括申請書、所得資料等?)他沒有給我看,所以我不知道她有沒有」、「(如果農會的人手上沒有資料怎麼跟你對保?)基本上我們那天所謂的對保只是去簽名而已」、「(你剛說你去農會對保時有一位男子跟你一起去,進去農會之後他就跟人家講話,他是跟誰講話?)我看到他跟一位先生在講話,不認識的」、「(那位先生是農會的人嗎?)不知道,那位先生是已經在農會裡面」、「(什麼叫做已經在農會裡面?)我們進去的時候,跟大哥講話的人已經在農會裡面了」、「(那位先生是在櫃台裡面嗎?)不是」、「(是在哪裡?)櫃台外面」、「(提示96年他字第825號卷三第
8頁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影本,你確定只有申請人簽章欄的字是你簽的嗎?)對啊,因為剩下的都不是我的字」、「(這份申請書左上角申請人姓名欄胡佑佳這三個字的字跡,看起來跟申請人簽章欄內的胡佑佳三個字的字跡相同,申請書左上角申請人姓名欄的胡佑佳是不是你寫的?)應該是我寫的」、「(你既然除了簽名之外,也有在申請人姓名欄內寫你的姓名,申請書上其他欄位是不是你寫的?)就不是我寫的了,因為字跡不一樣」、「(你剛也說申請人姓名欄的字跡不一樣,為何如此?)就簽名的這二個位置啊」、「(你剛也說申請人姓名欄的字跡跟你的字跡不一樣,為何如此?)我講的是其他欄位,我講的不是簽名的位置。姓名欄應該是我簽的,我以為你講的是下面,下面我印象中是我簽的,上面也是我簽的,其他欄位都不是我簽的,很明顯字跡不一樣」等語(見本院卷100年1月19日審判筆錄)、證人 陳啟香 (附表三編號10)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93年間你有無工作?)我在餐廳擔任服務生工作」、「(餐廳的名稱為何?) 梅林 素食餐廳」、「(94年間你有無工作?)應該是繼續在上開梅林素食餐廳工作,但是我有一年是在活動中心那邊的地下餐廳工作,我不記得是哪一年了」、「(你有無於台北縣板橋市任何一家郵局開過戶?)我不知道,好像沒有」、「(你有無於郵局開過戶?)在三重有開過,但是後來沒有在用」、「( 於梅林 、或是活動中心地下餐廳工作,每月收入多少?)連小費每月大約二萬元,如果整個月都沒有休息的話,還可以加錢」、「(於94年間,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有」、「(你去過幾次?)一次而已」、「(你這次去辦理貸款,申辦多少錢貸款?)我不知道,是別人拿我的身分證去辦,我不知道」、「(你說不知道,那你為何知道是別人拿你的證件去辦?)有一次有朋友在說去樹林市農會,我問去做什麼,我聽得不清不楚,我也不知道,我就只有去那麼一次而已,後來我就不知道了」、「(你說的別人是指何人?)我不認識那個人是誰」、「(你剛剛說你只有去那麼一次,你是去何處?)樹林市農會」、「(你那次去樹林市農會的目的為何?)我不知道,時間那麼久我忘記了」、「(那次去樹林市農會,除了你外,還有誰去?) 楊志銘 、還有二位我不認識的男生」、「(為何楊志銘,還有二個你不認識的男生一起去樹林市農會?)我跟楊志銘是朋友,那二個人男生是楊志銘的朋友」、「(為何他們三個人要跟你一起去?)我不知道」、「(請提示陳啟香之台北縣樹林市農會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壹份,這份申請書你有看過嗎?)有」、「(上開申請書你是在什麼情形下看到的?)那個我不知道叫什麼名字的男生拿給我的,就是乘群公司的人拿給我的,這個錢我都沒有拿,都是那個男生拿去了」、「(你是在何處看到這份申請書的?)去乘群公司的時候看到的」、「(這份申請書上的記載的內容當中,有你填寫的嗎?)好像我有寫」、「(上開申請書當中,你所寫的是哪些部分?)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家裡的電話00-00000000。其他的沒有」、「(其他部分是何人寫的?)好像是那個男生寫的吧」、「(你剛剛說你有去過樹林市農會一次,申請書的內容你是在乘群公司寫的,是否是同一天的事情?)不同天」、「(是哪一個先發生?)我忘記是先去乘群公司寫申請書,還是先去樹林市農會的」、「(你剛剛看的這份申請書,上面顯示陳啟香向樹林市農會申請消費性貸款三十萬元,你有拿到這筆核貸下來的任何款項嗎?)沒有」、「(核貸下來的錢被何人拿走的?)幫我辦的那個先生」、「(他如何拿走核貸下來的錢?)是他去領的,因為我不知道要如何處理,他說他要幫我處理,之後他人就不見了」、「(請提示本件上開扣案卷宗內檢附戶名陳啟香、立帳郵局板橋溪崑郵局之存摺登錄資料與頁面影本,你有無於溪崑郵局開過戶?)有。是他們幫我拿去開戶的」、「(你所謂的他們,是指何人?)要幫我辦貸款的人」、「(請提示本署98年度偵字第21663號卷第67頁之照片
1張,照片上的人你有無見過?)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這個人是誰」、「(你於你剛剛的乘群公司寫申請書時,現場除了你、幫你辦貸款的人外,還有無其他人在場?)他們公司有好幾個人,幫我辦的人就是那二個人,還有我朋友楊志銘也在場」、「(這家乘群公司,與樹林市農會距離多遠?)多遠我不會說」、「(你於乘群公司、或是樹林市農會時,你有無跟農會員工接觸過?)有一個辦理的小姐,是在農會裡面,是乘群公司裡面一個專門在辦貸款的人帶我去過樹林市農會,他跟農會辦的那個小姐有認識,就帶我去辦」、「(農會辦的那位小姐有問你什麼問題嗎?)時間很久我忘記了」、「(農會辦理的那個小姐,現在有無在法庭內?)時間那麼久了,我不知道」、「(你去過乘群公司,公司是在一樓?或是其他樓層?)在樓上,不曉得是幾樓」、「(乘群公司所在的地點,是在辦公大樓?或是公寓?或是一般住宅?或是其他建築物內?)好像是屬於公寓吧」、「(你去過乘群公司,公司面積多大?)很大。有客廳、廚房、還有三個房間」、「(乘群公司內的擺設像公司還是一般住家?)公司」、「(你去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時,你有提供什麼資料給樹林市農會人員,或是幫你辦的人嗎?)沒有」、「(你辦理這筆三十萬元貸款後,你有無繳交過任何本息?)好像有」、「(你剛剛說錢不是你拿走的,那你為何要繳交本息?)幫我辦的那個人問我要繳多少錢,他拿給我去繳的」、「(他曾經拿給你多少錢去繳過?)有一次繳過五萬多,就這樣而已」、「(你如何去繳交本息的?)我是拿現金去銀行繳的,是繳我本來辦信用卡該繳的錢」、「(農會的人跟你接觸,有無問你貸款要做什麼?)好像有,但是我不知道給他回答什麼」、「(有無問你,你是否是在貸款申請書上的公司上班?每月的薪水多少?)都有。我說乘群公司、業務主任,就這樣子,薪水就照申請書上面寫的金額講那個金額」、「(你於申請貸款的時候不是在梅林餐廳工作,就是在活動中心地下室餐廳工作,而你卻回答農會員工說你於乘群公司擔任業務主任,年收入四十萬元,所以你當時是在騙農會員工嗎?)不是,是乘群公司裡面幫我辦的那個人要我這樣跟農會的小姐講的」、「(你講的時候不擔心被拆穿嗎?)會,我會怕」、「(你在跟樹林市農會申辦三十萬元貸款之前,有無曾經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辦過貸款?)有。我之前曾經辦過世華銀行、中國信託、華南銀行的信用卡,那時候我還沒有跟他們認識」、「(世華、中國信託、華南銀行信用卡,是在哪一年申辦的?)我忘記了」、「(世華、中國信託、華南銀行信用卡,你是否都依照規定繳款?)有繳款。但是後來我經濟有問題,我繳不出來」、「(後來是指何時?)我忘記了」、「(你向樹林市農會申請貸款的撥貸下來之後,你有無去樹林市農會領錢?)沒有」、「(你剛剛說你有去過樹林市農會?)是的,是楊志銘他們去辦的,但是為什麼辦我的我也覺得奇怪」、「(你去樹林市農會做什麼?)我不知道,我就跟他們去而已,我沒有做什麼,我只有去一次而已」、「(你剛剛說你有跟農會的人說你在乘群公司上班,你是在何處跟農會的人這樣說的?)是在農會說的」、「(你辦這次貸款,你得到什麼利益?)沒有」、「(一點點好處都沒有,你只是幫助他們?)當時我經濟不好,他們就說要幫我辦貸款,我說不要,我不曉得怎麼辦,他們說我可以辦,我就說好,但是我後來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99年6月2日審判筆錄)、證人 陳相如 (附表三編號1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3年作何工作?)有,有在蘆洲一家公司兼作業務外務,還有在修車廠打零工」、「(蘆洲那家公司何名?)忘記了,很久」、「(修車廠是哪裡的修車廠?)在社子」、「(93年間一個月個薪資收入大概多少錢?)加起來3萬多」、「(94年作何工作?)結婚後我太太車禍就照顧她半年沒有工作」、「(照護你太太半年多之後呢?)後來有作房仲,但是跑單幫」、「(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有」、「(幾次?)1次」、「(多少錢?)30萬」、「(後來農會有核貸嗎?)有」、「(核貸多少?)30萬」、「(這筆30萬你如何處理?)有部分拿去結婚用,另一部分是代辦公司抽取的費用。我剛退伍時信用不良,我找了很多代辦公司,都沒有幫我辦,後來有一家跟我說樹林市農會有在辦」、「(代辦公司抽取多少錢?)9萬多元」、「(你在申請這筆30萬元貸款時你在作何工作?)那時候在做修車行臨時工及業務外務」、「(你因為申請這筆30萬元貸款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有」、「(去過幾次?)印象中2次,面談1次、領錢1次」、「(面談談什麼問題?)農會的人問我辦這個貸款做什麼用,其他不太記得」、「(你面談時代辦業者有無跟著去?)沒有,他叫我直接去樹林市農會」、「(你申請這筆30萬貸款壹個月要繳多少本息?)我印象中好像是6、7000元」、「(你繳了幾期?)我一開始繳了6個月,後來我太太車禍沒有工作,後來農會催繳,我後來好像又繳了1次或2次」、「(你說你一開始繳6個月是你自己去繳或是請其他人去繳?)別人幫我匯到農會的帳戶裡面」、「(是誰幫你匯?)代辦公司,那時候跟我收這個費用的時候跟我說要多給
6個月就是要還貸款」、「(你剛說代辦業者扣了9萬多元,有沒有包括先扣下的這6個月?)好像沒有包」、「(請提示陳相如申請貸款案卷中所檢附之消費性貸款申請書1份,你有無見過?)有」、「(上面的資料是誰寫的?)我本人自己寫的」、「(你因為這筆貸款有提供什麼資料給代辦業者或樹林市農會?)印象中有身分證、存摺、所得清單」、「(請提示上開案卷所檢附之陳相如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你剛提到所得清單是這份嗎?)對」、「(除了身分證、存摺、所得清單外,你還有無提供其他資料?)想不太起來,忘記了」、「(你有無提供1份在職證明書?)好像有,有點忘記了」、「(請提示卷附在職證明書
1份,是這份嗎?)好像是,太久了有點忘記」、「(你因為申請這筆貸款有無見過在庭的任何壹個人?)好像去農會面談有看過我右邊第一位被告(審判長諭知證人右邊第一位被告即是被告劉麗珠)」等語(見本院卷99年7月7日審判筆錄)、證人 陳清泉 (附表三編號13)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在94年11月的時候你在哪裡工作?)我在台中工作」、「(你在台中的哪一家工作?做什麼工作?)做水果買賣,是在夜市擺攤」、「(94年11月在台中夜市擺攤賣水果,你當時做多久?)我從94年開始賣水果,幾月我忘記了」、「(93年2月的時候,你人在哪裡?做什麼事情?)我在台中監獄關」、「(你有沒有聽過凱尼國際有限公司?)我沒有聽過」、「(你93年除了在台中監獄服刑外,有沒有做過其他工作?)沒有」、「(94年11月有沒有跟樹林農會獇寮分部辦貸款?)有」、「(如何辦的?)我要去辦貸款賣東西,貸款是有一個叫 阿龍 帶我去辦的,交代我當場要怎麼辦,怎麼講,我也是被害人,我被利用,他的名字叫 巫俊龍 ,當時很多人,把我的身分證也拿走了,他拿走之後就沒有還我,身分證沒有還我,給我1萬而已,辦30萬元,他只有1萬元給我」、「(他有帶你到樹林農會辦貸款?)有」、「(樹林農會是誰接洽這個貸款,有無在場?)認不出來」、「(你辦理貸款的時候,農會的人是問你什麼問題來承辦這個貸款?)他問我住哪裡」、「(農會的人有無問你做什麼工作?薪水多少?)問我辦理貸款做什麼,我說要賣東西沒錢,有問我現在有沒有工作,我說沒有,我想要做生意,然後問我要做什麼生意,我說要賣鞋子」、「(你說你沒有工作,他還讓你辦貸款?)對,巫俊龍在外面等,被害人有很多,聽說有控制上百個人」、「(農會有無叫你提出薪水單或什麼東西才能辦貸款?)有」、「(你有提出嗎?)有」、「(你提出什麼資料?)我沒有印象」、「(你拿出的資料是如何來的?)是巫俊龍拿給我」、「(那是否是你真的薪水資料?)他教我的我照著講」、「(那是否是你真的薪水資料)真的」、「(你不是說你那時候沒有工作,你怎麼會有真的薪水資料?)他叫我要這樣講才辦得出來」、「(所以你拿出的資料是他給你的,不是你真正的工作資料?)是」、「(提示96他字825號卷一第142頁,這份申請書是誰寫的?你是寫哪一部份?)全部都是我寫的」、「(上面寫的公司是凱尼國際有限公司,是否你93年2月到94年11月任職的公司?)沒有」、「(是誰教你這樣寫的?)巫俊龍」、「(樹林農會的承辦人有沒有說要到這間公司看你工作狀況?)沒有」、「(上面有寫承辦申請的人是在庭這位著白色上衣的被告何秦本良,可否確認對此人有無印象承辦你這件貸款?)沒印象」、「(她是否承辦你這件貸款?)是」、「(她有問你說在凱尼公司工作的狀況?)有」、「(她有去找你凱尼公司的老闆,問你的工作狀況?)沒有」、「(他有無問你在凱尼公司的薪水多少?做什麼工作?)沒有」、「(他有無問你借這筆錢要做什麼?)有」、「(你有無跟她說你借這筆錢要做什麼?)有」、「(你沒有在凱尼公司工作,你為什麼要在上面寫在凱尼公司上班?)我也不知道,我94年把身分證拿給巫俊龍,他到現在都沒有還我」、「(你去樹林農會辦貸款的時候,除了你、巫俊龍外,還有無其他人一起去?)沒有」、「(你貸款的錢是拿到多少?)1萬元」、「(其他的錢呢?)被巫俊龍拿去了,巫俊龍說去別間申請也還可以拿到錢」、「(巫俊龍跟你去辦理貸款的時候,有無跟農會的人交談?)沒有」、「(檢察官問辦理貸款的農會人員,你有無跟他說貸款要做什麼生意?)巫俊龍有教我辦這個貸款要如何說,我就按照他交代的跟承辦小姐說,我是跟小姐說我要賣鞋子」、「(你有無跟辦貸款的小姐說你那時候沒有工作?)沒有」、「(巫俊龍有無叫你去找這位穿白色上衣的被告何秦本良?)有」、「(他有叫你要去找這位白色上衣的小姐才能辦理貸款?)他沒有這樣講」、「(這份申請書基本資料欄的身分證號碼的欄位,你填的是 吳俊隆 ,下面有留電話號碼,這位吳俊隆是誰?)就是阿龍」、「(就是你剛剛講的巫俊龍?)對」、「(你寫這份申請書的時候,吳俊隆這三個字是否是你寫的?)不是我寫的,我不太識字,他說什麼我就做什麼,可能是吳俊隆自己寫的」、「(你剛剛說你不太識字,這張申請書上面的資料你是否看得懂,知道如何填寫嗎?)上面比較大的字是我寫的」、「(提示上開申請書,你說比較大的字是你寫的,哪些部分是你寫的?)戶籍地址、簽名,再來就沒有」、「(上面公司名稱凱尼國際有限公司,職稱是行銷主任,到職年月是93年2月,這資料是否是你填寫的?)是」、「(你是照吳俊隆提供給你的資料填在申請書上面?)是」、「(你拿這張申請書給農會的承辦人時,上面的資料都填好了嗎?)對」、「(上面是否有一部份的資料不是你填的,是由吳俊隆幫你寫的?)對」、「(你拿這份資料給農會承辦人員時,身分證號碼欄位就有寫好吳俊隆的名字?)對」、「(這位穿白色衣服的被告何秦本良有無問你一年賺多少錢?)沒有」、「(他有無問你是否實際在凱尼國際公司擔任行銷主任嗎?)有」、「(你剛剛說你有帶一些吳俊隆提供給你的資料去辦理貸款,那些資料是什麼資料?)不知道」、「(農會的人跟你面談的時候,有無問你你的收入是多少錢?)有」、「(你如何回答?)我說我要賣鞋子要辦理貸款」、「(他有無問你你如果借這筆錢一個月要還多少錢,你有沒有錢還?)有」、「(有沒有問你你是否結婚了?)沒有」、「(有無問你你與誰住在一起?)沒有」、「(你剛剛有說貸得的款項你只有拿到1萬元,這筆貸得的款項是匯到誰的帳戶裡面?)我不知道匯到誰的帳戶,他錢拿到,就開車走了」、「(這筆30萬元並沒有匯到你的戶頭,是由吳俊隆把其中的1萬元交給你?)是」、「(吳俊隆有說接下來要怎麼還錢?他要負責嗎?)我不知道,這個集團有很多人在分錢」、「(農會的承辦人知道吳俊隆帶你來辦這個貸款?)他沒有看到吳俊隆」、「(這份申請書上面身分證號碼欄有填吳俊隆的名字,他不知道你和吳俊隆的關係?)他不知道」、「(吳俊隆有沒有跟你說貸款下來之後的事他會處理?你只要拿1萬元就好?)有」、「(吳俊隆有說貸款之後還款的事情他自己會跟農會處理,你不需要負責,他有這樣說嗎?)有」、「(你有去樹林農會領錢嗎?)有」、「(領多少?)30萬元」、「(你自己親自去辦?)吳俊隆陪我去的」、「(吳俊隆有進去農會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99年12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林炳煌(附表三編號14)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無在94年11月24日向樹林市農會辦理信用貸款?)有」、「(當初是誰帶你去辦,或是你自己去辦的?)楊福龍(綽號 西瓜 )他跟一個叫『 紅中 』的人開計程車掩飾他的身分,帶我去辦的」、「(為什麼你要辦信用貸款?)我是在板橋火車站遇到他們的,我從台中上來,剛從板橋下火車,他就跟我聊天,騙我去辦農會的信用貸款,辦下來的錢全部都他們拿去了」、「(辦貸款的時候你有無工作?)沒有。我拿拐杖好幾年了,都沒有工作」、「(他們是帶你去請誰幫你去辦信用貸款或是他們直接帶你去辦?)他們兩個有認識一個人,那個人跟農會的人很熟」、「(那個人叫什麼名字?)他們載我去接近迴龍監理所那一帶,我不知道那個人的名字,我見過他二次」、「(在檢察官那邊有無給你看過照片?)有。好像是影印的照片」、「(在檢察官那邊有無給你看過帶你去辦信用貸款那個人的照片?)有」、「(這個人是男生還是女生?)壹個男生,壹個女生」、「(是男生或是女生在農會工作?)我沒有辦法確定」、「(信用貸款申請書上面寫的公司及職稱、薪水是你依自己工作寫上去的,還是你依照別人的指示寫上去的?)純屬虛構。他們幫我寫的,因為我的右手食指斷掉,無法彎曲,寫字很難看」、「(申請信用貸款時,你有檢附國稅局的綜合所得稅的資料清單,是你自己的還是他們提供的?)紅中及楊福龍帶我去國稅局把我的聯徵什麼的調出來」、「(綜合所得稅的資料清單是你申請的還是他們提供的?)是他們弄得,我已經很久沒有工作了」、「(請提示王孟尉照片,在偵查中你指稱由他替你去樹林農會申辦信用貸款,當時所指認是否屬實?)是,當時的指認實在,三個人都指認他」、「(當天還有指認另一個女生,是否有在庭上?)我忘記很多事了,我在偵查庭時有指認相片,我不確定她有沒有在庭上,我前兩天跌倒撞到頭去亞東醫院急診」、「(在偵查庭中你有指認壹個女生,那個女生在貸款中是幫你做什麼事情?)貸款那些手續,我不太會寫,就請他們幫我寫,程序我不太懂」、「(農會的人對保的時候,有無去你所寫的公司去看或打電話去徵信調查?)我根本沒有看到他們,楊福龍、紅中帶我過去接近三重重新路四段的工廠,他叫我坐在鑽床前面,假裝我在那邊工作」、「(貸款有辦下來嗎?)有」、「(是你本人去農會領的還是別人帶你去?)楊福龍跟我一起上去農會裡面去領錢,還有一個人跟農會的職員蠻熟的」、「(那個人是否你剛才指認照片上的那個人?)我沒有辦法確定,他跟我見面也沒幾次」、「(你剛回答我的問題說是這個人?)楊福龍、紅中帶我去農會領錢,紅中開車停在農會的路邊,楊福龍帶我上去,錢領好後就他們拿走」、「(你剛說你有看到一個人跟農會的人蠻熟的,跟去農會領錢有何關係?)這個信用貸款就是楊福龍跟那個人接洽的」、「(之前在檢察官面前所言是否屬實?)實在」、「(當時作筆錄時是否印象較深刻?)對。最近腳斷掉,很煩很多事都沒辦法確認,我還有撞到頭」、「(樹林農會的人有沒有問你貸款目的為何,你怎麼說?)有,是創業代款,是楊福龍這樣跟我說」、「(問你貸款的目的你怎麼說?)借錢做生意」、「(農會的人有無問你工作地點?)有」、「(有無問你每個月的收入有多少?)有,數字我忘記了」、「(有無問你家庭狀況、結婚沒、有無小孩?)沒有」、「(你知不知道農會的人有去你申請書所載的工作地點查看?)我本來就在那邊等,是他們在講可是我都沒有看到」、「(後來你到農會去領錢的時候,怎麼樣辦理?)手續辦好錢拿出來」、「(手續是跟農會的櫃台辦的?)對」、「(櫃台辦理領錢作業的人你認識嗎?)我每個都不認識」、「(櫃台領的錢後到出來中間,有無農會的人跟你說什麼話,還是直接就出來?)沒有,錢領完就走了。楊福龍帶著我下來,我本來也不知道他叫楊福龍,只知道他叫西瓜,後來有人跟我講我才知道他的真正名字」、「(你說他們騙你去貸款,他們怎麼騙你?)辦參拾萬下來,要給我三萬,結果都沒有」、「(你除了跟樹林農會辦貸款外,有無跟其他銀行辦過貸款或信用卡?)沒有」、「(剛才檢察官問你『當天還有指認另一個女生,是否有在庭上?』,當時逐一請在庭女性被告起立請你辨認,當時請被告何秦本良起立請你辨認時,你曾說『不是』,但後來你又表示記憶不清,再請你確認時,你表示無法確定在偵查庭所指之該女性,是否有在庭上,請你確定你是否曾經有在樹林市農會內,看過被告何秦本良?)我沒有辦法確定,因為我後腦有撞到大理石,所以急診後出院有腦震盪,現在這個狀況我沒辦法確定。去年我在偵查庭比較有辦法確定,我不能隨便講,不確定我不能隨便指認」等語(見本院卷100年
2月23日審判筆錄)、證人陳孟芳(附表三編號15)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時作何工作?)沒有工作」、「(93年時作何工作?)在工廠工作」、「(什麼樣的工廠?)作業員」、「(是什麼樣的工廠?)汽車後照鏡的工廠」、「(93、94年間壹個月的薪水大約多少錢?)1萬8到2萬之間」、「(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有」、「(幾次?)一次」、「(金額多少?)30萬」、「(你去樹林市農會辦理這筆30萬貸款時你有無工作?)那時沒有」、「(你辦理這筆30萬貸款做何用途?)作人頭」、「(作人頭為何意?)有人跟我講樹林市農會有小額貸款,他們可以提供資料給我,我就是照寫就可以貸款,我就是要錢,東西他們弄給我」、「(這筆30萬貸款後來農會有核貸嗎?)有」、「(核貸多少?)30萬」、「(你實際拿到手是多少錢?)沒有拿到」、「(錢被誰拿走?)我只是從農會拿出來,就交給別人,不是農會的人」、「(這筆30萬貸款核撥後,每個月應繳的本息你有無繳納?)他們跟我講會拿一些錢繳
6個月的利息」、「(後來你所謂的別人有沒有拿農會核貸下來的款項給你?)都沒有,錢我沒有經手,我只是去寫資料,核貸之後領出來交給別人」、「(你剛不是說你需要錢,對方提供資料讓你貸款,為何你拿到農會核撥下來的款項之後,都是交給別人,你自己反而沒有留下錢?)我也覺得很納悶沒有拿到錢」、「(你除了將錢領出來去過樹林市農會外,將錢領出來之前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有,有一次」、「(那次去農會要做何事?)寫資料」、「(還有嗎?)寫資料而已」、「(你辦理這筆30萬貸款的過程中,有無跟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接觸過?)有些人我也不曉得是不是員工,我去的時候他要我寫什麼我就寫」、「(你所謂的他要你寫什麼就寫什麼,他是誰?)就是那些在辦給我資料的人,不只1人,有2、3個有跟我一起去農會,可是不是很熟」、「(你辦理這筆30萬貸款時,有無看起來像是樹林市農會的員工問你任何問題過?)有」、「(問你問題的人是一個人或是好幾個人?)一個人」、「(性別為何?)女性」、「(當時這位女性看起來好像樹林市農會的員工問你什麼問題?)我是不是在這間公司工作,就是核對資料的意思」、「(核對資料的時間大概多久?)我忘記了」、「(一個小時或是半天、整天?)1、2個小時」、「(你當時都怎麼回答對方問你的問題?)我背起來別人給我的資料」、「(當對方問你問題時,跟你一起去樹林市農會的那些人在哪裡?)他們在農會外面,我一個人進去」、「(當時那些人有無提供你什麼資料讓你交給樹林市農會?)就是交貸款上的資料給農會而已,就是信貸上的那張,應該是申請書」、「(其他資料是誰交給農會?)我不清楚」、「(你交給農會的就只有那張申請書嗎?)是」、「(照你剛說法,辦理這筆30萬貸款的時候你跟農會講的資料都是不實在的,你當時不擔心會被拆穿嗎?)會」、「(請提示本署96年他字第825號卷二第158頁消費性貸款申請書1份,你有無見過?)有」、「(在什麼狀況下見過?是否是你剛所講的那份申請書?)是」、「(其上的資料哪些是你寫的?)申請人簽名蓋章以上的資料都是我寫的,下面不是」、「( 陳威志 是誰?)哥哥」、「(為何要把你哥哥陳威志寫出來?)陳威志好像不是我寫的」、「(你當時的年收入有70萬元嗎?)沒有」、「(這份申請書是在何處寫的?)一棟大樓裡面,我對這邊的路不是很熟,在樹林」、「(當時除了你之外,你剛所講的那些人有無帶其他人也去辦貸款?)有」、「(你怎麼知道有?)我去的時候剛好有人進去,他手上有拿資料」、「(你怎麼知道進去的人是你所講的那些人帶過來的?)因為他們先到那邊,我又被別人帶過去」、「(有沒有人問你貸款申請書上所寫你是否在那家公司上班,你所填的薪水這些事項?)有」、「(帶你去辦理這筆30萬貸款的人你都怎麼叫他?)大哥,我的目的就是要錢,其他方面的人事物我是不管的,他們要我們做什麼我就是做,我就是要那筆錢」、「(就你所知,帶你去辦貸款的那些人,他們有沒有跟農會的人接觸的情形?)有」、「(就你所知請說出他們如何接觸?)我聽的到的就是資料方面的事情,其他方面我就不知道」、「(請講清楚你所謂資料方面的事情?)我不清楚,我只知道資料這方面,我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我只知道資料而已」、「(他們是在什麼地點講你所謂資料的事情?)在農會外面」、「(時間為何?)領錢之前的那一次」、「(就是你剛說問你問題的那一次?)對」、「(請提示本署97年偵緝字第2134號卷第13頁第5至8行,檢察官剛剛問你向農會的人問你問題多久,你說歷時1、2個小時,但你在偵訊中卻說大約幾秒,很快,沒有問幾句話就結束,請想想看你到底在農會裡面待多久時間?)1、2個小時那一次不是在農會裡面,是在一個地方,我們很多人在那邊,就是要問我問題之後就要審核發錢,他們叫我們過去時叫我背資料,因為農會的人要問我們」、「(你領錢之前唯一去過農會的那次到底待多久時間?)不到一個小時」、「(請提示本署96年偵字第21663號卷第67頁照片1張,這個人有無見過?)沒印象」、「(你剛提到貸款申請書上的事項,農會的人有問你,你如何回答?)照資料回答」、「(你的貸款申請書是在農會寫的嗎?)在大樓寫完,那些人帶我去農會,我自己進去農會,把申請書拿去給農會的人」、「(你除了把申請書給農會之外,還有無交給農會的人其他東西?)郵局的存摺影印本,我記得只有這個,其他我忘記了」、「(你剛說你需要一筆錢,那些人幫你辦貸款,他們答應給你多少錢?)他們說領完錢之後,就是手續,他們抽成的錢,其他剩下的錢就是我的」、「(你可以拿到多少錢?)10幾萬吧」、「(他們要抽多少錢?)不清楚」、「(有沒有先扣掉頭幾個月要交給農會的本息?)有」、「(你原先說你是人頭,人頭的意思是別人要辦貸款,利用你的名字當人頭,貸款的錢是別人拿走,只是分一些人頭的好處給你,你又說你需要一筆錢,你的意思聽起來前後不符,究竟實情為何?)我原本希望只是要拿到錢,他們拿我的資料去辦什麼,我只是配合,但是我覺得我愈配合好像東西都沒有拿到」、「(整件貸款過程中你拿到什麼好處?)沒有好處」、「(完全沒有嗎?)沒有」、「(你所說的幫你辦貸款的他們是指哪些人?)我不清楚」、「(你見過幾個人?)
1、2個」、「(你剛不是說有2、3個人陪你去農會,他們在外面?)2、3個是包括那個要辦的人,加起來是2、
3人」、「(當初是因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你要辦貸款?)我沒有錢」、「(怎麼會找到你所說的那些人去辦貸款?)不認識的人帶我去一個不認識的地方,就是問我要不要當人頭」、「(帶你去一個不認識的地方你見到誰?)都是沒有印象的人」、「(男的女的?)男的」、「(這個男的後來有沒有跟你去農會?)有」、「(你第二次去農會領錢之後,在何處把錢交給誰?)我從農會出來,上車,就把錢直接給幫我辦貸款那些人」、「(哪些人?)就是要我當人頭的人,我只是當人頭,其他事情我都不清楚」、「(你從農會出來上車,連你車上有幾個人?)4個」、「(另外三個人都是你所謂的幫你辦貸款的人嗎?)是」、「(三個都是男的或是有男有女?)都男的」、「(這三個男的在你第一次去農會時有沒有去?)一個有」等語(見本院卷99年5月5日審判筆錄)、證人 李承逸 (附表三編號16)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11月你有跟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辦理30萬元信用貸款嗎?)是貸20萬」、「(你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當時在何處工作?)好像在基隆」、「(在基隆作何工作?)技工」、「(哪家公司?)忘記了」、「(你辦貸款當時你作那個工作已經作多久?)有一段時間,不確定」、「(有
1年或2年以上嗎?)沒有那麼久,應該幾個月」、「(93年1月也就是辦貸款前一年作何工作?)記不起來」、「(是跟你辦貸款當時同一個工作嗎?)好像有作投幣式卡拉OK」、「(所以跟你辦貸款當時的工作不是同一個?)不是」、「(有聽過陽明國際汽車公司?)沒有」、「(93、94年有在這家公司任職過嗎?)沒有,不知道,記不起來」、「(你跟說你辦貸款時在基隆工作是在陽明國際公司工作嗎?)我記得是朋友介紹在那裡作技工,名字我記不起來」、「(你工作的地點在基隆哪裡?)住址我記不起來」、「(你辦貸款當時月收入多少?)應該差不多4萬左右」、「(你辦完貸款之後你那個工作又做了多久?)差不多幾個月吧」、「(你跟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辦貸款時,是自己去辦還是有人帶你辦理?)朋友帶我去辦」、「(哪壹個朋友?)我只知道外號叫 小林 的」、「(他怎麼帶你去辦?)我有跟他提到想要貸款,他帶我去」、「(請提示王孟尉照片,你有無看過此人?請證人確認此人跟你向樹林市農會辦貸款的過程有無關係?)不認識,沒有關係」、「(你跟說的那個小林你有他的聯絡電話嗎?)沒有」、「(請提示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卷第1034頁,這份申請書是否你自己填寫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通訊地址、起住年月、月付房租、戶籍電話、住宅電話、手機電話、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職稱、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年收入、簽名是我寫的」、「(所以你確實有在申請書上的陽明國際汽車公司任職嗎?)是」、「(該公司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你薪水跟誰領?)如果事情這麼久,我記不起來可不可以不要回答,我真的記不起來」、「(你93、94年除了在陽明國際汽車公司任職外,有無在其他公司任職?)就是投幣式的卡拉OK」、「(有無其他的任職工作?)沒有」、「(你還記得小林帶你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他如何陪你去辦的?過程為何?)樹林一家公司,去那邊辦的,他帶我去,叫我準備資料」、「(什麼資料?)我的信用卡、身分證、存款簿」、「(你有沒有帶什麼證明所得的資料?)忘了」、「(你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之後,你還記得農會的承辦人員是誰?今日有無在場?)不知道。我都不認識」、「(剛才提示給你看的申請書上蓋的是何秦本良的章,她是本案的承辦人員,你對她有無印象?)沒印象」、「(你當時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農會的人怎麼跟你確認你工作的狀況?問你哪些問題?)我真的記不起來」、「(他有跟你去你工作的陽明汽車公司觀看你工作的狀況嗎?)他去的時候我是下班時間,我記得他有打電話過來問我說怎麼走,那時候有記得有一通電話,但是我工作的時候他沒有當場在那邊」、「(你怎麼知道他在你下班的時間過去?)因為我記得是我在家裡得時候他打給我」、「(他打給你之後他到底有沒有去你工作的地方?)這我就不知道」、「(請提示上開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卷第1039頁93年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這張是你提供給樹林市農會要辦貸款的嗎?)這我不記得」、「(是不是你提出來的?)這是我的所得資料,但是我真的不記得」、「(還是有別人幫你提出來的?)真的不清楚」、「(你有沒有從國稅局申請過這張所得稅單?)不知道,我沒有印象」、「(所以你不知道這張稅單怎麼來的?)不知道」、「(請提示前次審判期日提出證人聯徵中心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標件明細表第32
1至325頁,你在93至95年的所得稅申報資料完全沒有陽明國際汽車有限公司的工作資料,為何樹林市農會的貸款資料會有國稅局核發的93年所得稅單?)我真的不清楚」、「(你在跟樹林市農會究竟有無在陽明國際公司任職?)有啊,朋友介紹的,是不是陽明國際我不知道」、「(你在申請書上寫陽明國際公司,你怎麼會說你不知道是不是陽明國際公司任職?)小林那個朋友就是介紹工作給我的這個朋友,我那時候去辦的時候很難辦,並不是說很好辦,當時我有很多信用卡,信用都很好,至於你說這些稅單我真的不清楚」、「(你到底有無在陽明國際公司任職過?還是誰叫你在申請書上寫陽明國際公司?)小林啊」、「(所以你申辦貸款當時沒有在陽明國際公司任職,是否如此?)應該是這樣。7年了」、「(你申辦貸款當時,真正的工作是什麼?)我記得是有作投幣式卡拉OK」、「(你作投幣式卡拉OK一個月多少錢?)沒有辦法去算」、「(有到一個月4萬嗎?)有,一定有」、「(你既然沒有在陽明國際公司任職,你如何在何秦本良打電話問你公司所在的時候跟他說公司所在讓他去看?)太久了,我真的不知道」、「(何秦本良到底有沒有問你說他要去你工作的地方看這件事情?)我回憶不起來」、「(請提示聯徵中心查詢資料第314頁,請你確認倒數2筆95年1月申請信用卡資料時,記載你的工作是在三承企業社、自營卡拉OK機器的工作內容,這是不是你在94年間真正的工作?)對啊」、「(請你確認剛才提示第1039頁93年所得稅的所得資料清單內容是虛偽的,是否如此?)應該是」、「(是小林拿那張稅單給你的嗎?)應該是,我不知道有沒有拿給我,是他帶我到那邊辦的」、「(你到哪邊辦貸款?)沒有印象,只知道在樹林,好像是公司一樣」、「(所以不是在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那裡辦?)是在那邊先問資料,當然後來還是要到農會去啊」、「(小林跟農會的人有沒有交談?)沒有」、「(你最後貸得多少錢?)20萬」、「(你申請書上要申請30萬,為什麼只貸到20萬?)剛看上面字不是我的字跡,我記得是20萬」、「(你20萬有全部拿到嗎?)有」、「(小林有抽成嗎?)沒有」、「(你貸得以後,還款的狀況如何?)我記得有繳利息」、「(所以你承認用不實工作資料及所得稅單向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資料不是我送去農會的」、「(是誰送去農會的?是小林嗎?)應該是,我去農會好像他有叫我填,資料沒有這麼繁複,是填很基本的身分資料而已」、「(你的意思是申請書上基本的身分資料是你填的,其他有關你的任職公司、所得收入等事項的相關資料是由小林幫你交給農會的,是否如此?)是不是他交給農會的我不知道,一開始辦的是在一家公司問資料」、「(為什麼小林要介紹你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這我也不知道,因為是朋友,不是認識很久」、「(是小林主動告知你可以到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嗎?)沒有,他知道我想信貸」、「(他介紹你去?)對」、「(你記得當時在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的承辦人員是男生或是女生?)應該是女生」、「(你可以再確認幫你承辦的那位女性今日有無在庭上?是否在場的被告?)無法確認」、「(剛檢察官有給你看貸款申請書,樹林市農會的人有沒有逐一問你這些相關事項?你怎麼回答?)應該是有吧,問住在哪裡,記得好像有問收入」、「(有沒有跟你核對你所填的工作任職地點?公司名稱是否正確?)不太清楚」、「(你辦這件貸款時有沒有去過樹林市農會?)有啊」、「(去過幾次?)一次吧」、「(去做什麼?)也是填一些資料」、「(你總共跟樹林市農會的幾個人接觸過?)我記得好像壹個而已」、「(你說你最後辦的30萬,你拿到多少錢?)我記得是貸20萬」、「(你拿到多少錢?)20萬」、「(小林介紹你去辦,也幫你申請這些資料,他有拿什麼好處嗎?)沒有」、「(提示樹林市農會99年4月28日函送本院各借款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之李承逸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你剛說你只有借20萬,但是資料上在94年12月6日時有轉入你的帳戶30萬元,同日提領現金12萬元,第二天94年12月7日提領現金17萬元,你究竟是借20萬或是30萬?)可能是我記錯了」、「(前述這二次提領現金都是你去提領的嗎?)對」、「(所以你提領了29萬元?)應該是」、「(你總共實際上拿到了29萬元?)應該是」、「(你確定你沒有給小林或是其他人什麼費用嗎?)沒有」、「(你明明拿到29萬元,為何剛交互詰問時說你拿到20萬?)時間真的過太久了」等語(見本院卷
100年1月19日審判筆錄)、證人 邱垂周 (附表三編號17)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何時入監?)98年4月23日」、「(93年間作何工作?)在雲林二監服刑」、「(94年間作何工作?)我剛從雲林二監出來,沒有工作」、「(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有」、「(幾次?)1次」、「(多少錢?)30萬」、「(你辦理貸款時有無在工作?)沒有,我是找代辦公司去」、「(你是找哪一間代辦公司?)朋友介紹的,公司名稱忘記了」、「(你有見過代辦公司的人嗎?)有見過1、2次面」、「(你有無因為這筆30萬元貸款與樹林市農會的人接觸過?)有見過1次面,也是代辦公司找我去的,去農會簽什麼保單,忘記了」、「(你去樹林市農會簽什麼保單時,農會的人有沒有問你問題?)沒有,忘記了,我記得我簽一簽我就走了」、「(代辦公司的人是男性或是女性?)男性」、「(你申請30萬元貸款後來核貸下來多少?)拿到我手上不到15萬」、「(剩下的錢去哪裡?)我也不知道」、「(是誰去把核貸下來的錢領出來?)代辦公司知道錢哪時候下來,帶我去農會領,他在外面等」、「(你領多少錢?)30萬」、「(你剛說拿到你手上不到15萬,剩下的15萬給誰?)領到錢要交給代辦公司,他不曉得怎麼扣,扣一大堆,到我手上不到15萬」、「(有一家上井旋轉涮涮鍋,你有無聽過?)有」、「(為何會聽過?)之前代辦公司的人說我沒工作,安排到裡面作廚師」、「(你有沒有實際在這家涮涮鍋當廚師?)沒有,他說農會問的時候就說你在那邊當廚師就對了」、「(你辦理這筆30萬元貸款有無提供什麼證件資料給樹林市農會或是代辦業者?)我提供給代辦業者郵局戶頭存摺、印章,其他沒有了」、「(跟你接觸的樹林市農會員工是男性或是女性?)都有」、「(現在有無在法庭內?)這麼久了,忘記了」、「(你辦理這次貸款之後,有無每個月去繳本息?)代辦公司說有跟我先扣6個月的利息錢,我後來都沒有去繳過」、「(請提示本署96年他字第825號卷三第127頁照片,照片上的人有無見過?)沒有看過」、「(你剛說在辦理貸款時你都沒有工作,代辦業者也跟你說如果農會的人問起你要說你在上井涮涮鍋擔任廚師,你當時會不會擔心被農會的人查到你沒有工作卻謊稱有工作這件事情?)會啊」、「(據你所知農會的人有沒有打電話去上井涮涮鍋問你的工作情況?)我不曉得」、「(00-00000000是哪裡的電話?)不曉得」等語(見本院卷99年7月7日審判筆錄)、證人 蕭文桂 (附表三編號18)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12月時你在何處任職?)鶯歌」、「(公司名稱?擔任何職?)名稱我忘記了,我在那裡開車」、「(你當時一個月收入多少錢?)4、5萬有吧」、「(你何時開始在鶯歌的那家公司工作?)關回來沒多久人家介紹去的」、「(94年12月你有沒有向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申請消費性貸款?)有」、「(你申請貸款當時你在鶯歌的那家公司工作多久?)沒多久,忘記了」、「(有沒有1年?)沒有吧」、「(你說鶯歌的那家公司,你說忘記名稱,他是經營何業務?)作紙箱的」、「(94年12月間你為何會到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申請消費性貸款?是別人介紹的還是你自己去申請的?)別人介紹的,因為那時候我缺錢,房子賣掉了,人家介紹說可以去樹林市農會借錢」、「(是誰介紹你去樹林市農會?什麼名字?)我同學原本叫 張秦杉 ,他現在改名我不知道他現在的名字,綽號阿杉」、「(你去申辦貸款時,叫張秦杉的人有跟你一起去嗎?)有」、「(張秦杉有跟樹林市農會的職員提到你要去申請貸款嗎?)當然有,不然怎麼去借」、「(所以樹林市農會承辦人員有看到張秦杉帶你去申請貸款?)對」、「(而且張秦杉有向他們介紹?)農會的人有去公司門口,還有拍照」、「(在庭的被告裡面有沒有你當時去申辦貸款實有接觸到的人員?)有,是何秦本良」、「(只有她嗎?)對」、「(何秦本良在你申請貸款時有要求你提出文件來證明你的公司及年收入嗎?)都有」、「(她要求你提出哪些文件?)很多,要證明拍照」、「(她要求你提出的文件是你自己提供給她的,還是其他人幫你準備的?)他拿給我簽的都是我自己簽的,她要求我證件,我都有符合資格」、「(張秦杉帶你去申辦貸款前,有告訴你要準備什麼證明文件嗎?)有,公司、在那裡任職、作多久、薪資證明,還有壹個保人」、「(請提示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作業手冊卷宗第862頁申請書、第868頁所得資料清單、第869頁在職證明,申請書是你自己親自填寫嗎?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是你自己提出的嗎?)都是我自己拿出的」、「(申請書上的資料全部都是你自己寫的嗎?包括公司的名稱、到職的年月、年收入都是自己寫的嗎?)全部都是我寫的」、「(請提示今日庭呈蕭文桂資料裡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第2頁顯示你從87年4月3日到94年5月6日在監執行,跟你在申請書上填寫你93年1月開始到合隆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不符,你到底於93年1月起有無在該公司任職?)真正日期是我寫的。我剛關回來我有去做生意倒了,我朋友說如果我沒有辦法,我帶你去樹林市農會借錢,我說好,我問他怎麼辦?他叫我去那裡辦,我就把我該有的,他給我什麼資料我就寫什麼資料,後來他就叫我去領,那時候我人還在板橋這裡關,到後來領錢的時候才叫我過去的,那時候我交保出去的,我才去領」、「(你到底有沒有從93年1月到94年12月19日在合隆公司任職?)我沒有作這麼久,我去那邊的時候他馬上叫我去跟那個老闆講可以去借錢,他是負責人,他叫我去那邊辦的」、「(請提示王孟尉照片,這個人跟你申辦貸款有何關係?)沒有關係,可是我應該有看過這個人」、「(為什麼會看過他?)我同學帶我去,是他介紹的,有經過這個人」、「(你去辦貸款時,剛提示給你看照片上的人有跟你一起去嗎?)領錢的時候我有去農會,申請的時候我沒有去農會。我們沒有去農會辦。領錢的時候照片上的人有跟我去農會」、「(你剛說你只有領錢的時候有跟照片上這個人一起去農會,你之前填寫的申請書是不是你填好之後交給照片上這個人,由他幫你代辦?)對」、「(你在領到錢之前,有曾經去過樹林市農會跟樹林市農會面談過嗎?)有,面談只有她而已,不是農會,還有她去公司那邊照相的(審判長諭知證人手指之她為被告何秦本良)」、「(你說不是農會是指面談不是在農會的意思嗎?)對」、「(剛你指的這位被告何秦本良,她是在什麼地方跟你面談的?)在三重的辦公大樓」、「(她在跟你面談時,剛剛提示照片上的那個人也在場嗎?)對」、「(你提出的這些在職證明及所得資料清單是不是王孟尉幫你準備?)我不知道是不是他,他們叫我去鶯歌那裡寫的時候,就有那些資料給我填了」、「(申請書上面的資料你是不是照你朋友給你的資料寫的?)是,但有些確實是我自己寫的,像家庭狀況」、「(到職年月是93年1月,年收入是48萬,這部分是你朋友叫你填寫的嗎?)對」、「(在職證明及所得資料清單是你朋友幫你準備的?)對」、「(你剛說你關出來,是指94年9月你從台北看守所出來嗎?)不是,是94年5月從澎湖監獄出來」、「(94年5月從澎湖監獄出來之後,你有在合隆公司任職過嗎?)沒有」、「(所以你從來都沒有到合隆公司任職過嗎?)有要我去做,我不要」、「(剛剛你指的那位在庭被告,她確實有到三重的辦公室跟你面談,跟介紹的王孟尉有交談?)是」、「(就你當時的認知,這位承辦人員與王孟尉像不像是認識的人?)應該不是,我借錢她也刁難,我跟他說借錢要娶老婆,其實我是做生意失敗缺錢,去跟她講的時候,那個小姐還一直打電話確認,當時情形我是不知道,我是一直跟她拜託她才借我們,她說還要去看,是先去面試,還去照相才准的」、「(所以這位承辦人員她知道你實際上並沒有在合隆公司任職?)她不知道,她去的時候還一直要進去拍照,我說不用了,老闆娘站在門口。後來那個小姐說要拍照給農會當什麼,既然有工作就有辦法還錢,後來等她審核期間,後來就是領錢」、「(你說你在三重辦公大樓何秦本良幫你面談時,除了你要辦貸款,還有沒有其他人要辦貸款?)本來我女朋友也要,但是她不行」、「(現場有沒有其他人要辦貸款?)3、4個人而已,其他人我不知道」、「(你在鶯歌填申請書時,有沒有其他人跟你一起填申請書要辦貸款?)就我跟我女朋友 王文娟 而已」、「(你一共去過該三重辦公室幾次?)一次而已」、「(就是你填寫申請書的那次嗎?)對」、「(王孟尉有告訴你要怎麼回答承辦人問你的問題嗎?)沒有,如果有問的話二個人會問我壹個人會寫。(又改稱)有,他說他問什麼就老實回答。如果他有教的話,為什麼我會准我女朋友沒有准,我們二個人一起寫的」、「(你實際上並沒有在合隆公司任職,在申請書上卻是填合隆公司,承辦人問你時你如何回答?)我本來要有去紙器公司作,張秦杉跟我說就回答她說實際上有在那裡工作,其他的事情會有人幫我辦好,他說就照這樣跟她講。他說如果有問的話,就照寫的回答」、「(你在三重跟農會的人面談時,承辦人員有沒有問你是不是在合隆公司工作?)有,她有問」、「(有沒有問每個月薪水多少?)有」、「(她有沒有問你貸款的用途?)有,都有問」、「(有沒有告訴你每個月要還多少錢?)有,她有講,現在忘記了」、「(你貸款下來如何領到錢?)去農會領現金」、「(你到農會領現金時,你說王孟尉有跟你一起去,你當天領到多少錢?)20幾萬吧。要扣手續費,扣一扣,27、8萬,忘記了」、「(扣掉手續費跟帳戶管理費以外,你必須要分錢給王孟尉跟張秦杉嗎?)因為是張秦杉介紹我去的,他說我跟我女朋友二個人准的話要給他吃紅,我說准了之後再說,這位小姐不准,只有准壹個而已,我就說這樣就不用講了,我錢領一領就走掉了,後來我就不知道了。後來我沒有跟照片上那個王孟尉接觸,我沒有分錢給他。我只跟我認識的朋友張秦杉接觸而已,我跟王孟尉沒有接觸,走出來時我叫張秦杉把錢給我,因為他之前已經給我15萬了,我先跟他拿了,我就叫他再拿1、20萬借我,那時候我已經被通緝了,那時候他拿12萬給我,他說他身上沒有這麼多錢,下次再拿,後來就沒有見面了」、「(你的意思是說28萬裡面12萬給你,15萬給你朋友嗎?)對,我沒有跟他算,該給我的就給我」、「(這筆貸款後續的分期款是由誰償還的?)我朋友叫我女朋友繳,農會一直打電話來催款,那時候我已經被通緝了,我跟我女朋友說她有辦法就先繳,她不知道繳幾期,我就被抓了,我不知道」、「(當初張秦杉有說領到款項之後要先扣掉幾個月的分期款,剩下的再讓你領走嗎?)他是說你欠我的我先幫你扣掉,我說好,他說剩下的我再負責,該領的你領走」、「(他的意思是說剩下的分期款他會幫你繳?)他也是叫我繳啊」、「(貸款申辦下來後,張秦杉有打電話催你繳款嗎?)有,他們都有催我繳款,還有打到我家裡去」、「(你剛說從農會借到28萬,是不是先把15萬還給張秦杉,剩下的再由你作分期付款?)我進來就是30萬。剩下我就拿走了」、「(你每期繳款是以30萬作分期付款的本金?)對」、「(後來這筆貸款有還清嗎?)應該沒有吧,我人進去關,後來我女朋友也進去關了」等語(見本院卷99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證人 張官文 (附表三編號20)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請提示卷附張官文申請貸款案件中所檢附之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你有無見過?)有」、「(這份貸款申請書上張官文是你本人嗎?)對」、「(其上顯示你在94年12月間跟樹林市農會申請貸款30萬元,有無此事?)有」、「(根據這份資料你在貸款時是在一家雅加利公司上班,並且擔任業務專員,到職年月日是93年1月,年收入45萬元,有無此事?)我沒有在該公司上班,這是代辦公司教我寫的」、「(代辦公司教你寫的地點在何處?)中和」、「(你在何處寫?)地點我忘了,我只知道在中和」、「(你在寫的時候現在除了有代辦公司的之外還有誰?)沒有」、「(代辦公司的人是男性或是女性?)男性」、「(你申請30萬元貸款後來農會核貸多少?)25吧,我忘了」、「(農會核貸下來的錢怎麼處理?)我領了之後,出了農會門口,代辦公司的人到門口接我,說要點那個錢,我錢拿給他,他就騎機車跑了」、「(你申請這筆30萬元貸款時有跟農會的人接觸嗎?)應該都是代辦公司在負責」、「(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沒有」、「(你剛不是說領錢之後出了農會門口,你不是說你領錢有去嗎?)領錢的時候有去」、「(領錢之前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沒有」、「(有沒有人說他是樹林市農會的員工並且問你一些問題?)不清楚,都是代辦公司的人在處理」、「(這筆30萬元貸款你後來有去繳本息嗎?)沒有,我也沒有收到單子,當初代辦公司說他會處理」、「(你有沒有因為這筆30萬元貸款的事情見過在庭的任何壹個人?)沒有」、「(請提示張官文申請貸款案卷中所檢附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無見過?)沒有」、「(00-00000000是哪裡的電話?)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99年7月日審判筆錄)、證人 童明祥 (附表三編號21)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12月間,你人在哪裡工作?)我在開計程車」、「(你從什麼時候就開始開計程車一直做到94年12月?)我不太記得,好像沒開多久」、「(是從94年初就開始開了嗎?)我沒有印象」、「(94年12月間,除了開計程車以外,有沒有做其他的工作?)沒有」、「(有聽過乘群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印象」、「(有在94年12月間跟樹林農會獇寮分部辦理消費貸款嗎?)有」、「(承辦的過程可否說明一下?)我那時候因為車禍理賠的事情需要錢,我有跟我一個姓徐的同事談到我想要一筆錢,但是我沒有辦法辦貸款,他就跟我說他有認識一位姓藍的先生,就叫我準備資料給他,我記得那時候藍先生有給我一份資料,說如果農會有問我在哪裡工作什麼的,就按照他給我的資料上面寫的回答,但是我印象中農會沒有打電話給我,過了1、2個禮拜,藍先生就打電話跟我說可以去領錢,就約在樹林火車站,他叫一個年輕人開車載我去農會領那筆錢,徐先生事先有跟我說,如果錢貸下來的話,一半要給藍先生他們,還有6個月要還農會的,等於是他那邊要幫我繳,他說6個月後,叫我自己有錢就要還」、「(你自己本人有到樹林農會獇寮分部去辦理這個貸款嗎?)就只有領錢」、「(你本人有跟獇寮分部的承辦人接觸過嗎?)我沒有印象」、「(你有印象樹林農會的人有詢問過你關於貸款事項的問題嗎?)我剛有說過我沒有印象,樹林農會的人也沒有打電話給我」、「(你個人是交付什麼資料給藍先生去辦理這個貸款?)身分證,我有去台北火車站的聯徵中心去辦聯徵資料」、「(你還有提供其他證明工作所得的文件?)沒有」、「(提示告證18第872、875頁申請書及在職證明書,申請書是否是你填寫,在職證明是否是你提出的?)申請書是我寫的沒錯,是那個年輕人到樹林火車站那邊載我去一間大樓裡面寫的,我記得巷口有一家7-11。在職證明不是我提出的」、「(在職證明是如何來的?)我不知道,後面他也就沒有再找我,後來就打電話給我說可以去領錢」、「(所以你的意思是說辦理這個貸款,是你只有在樹林火車站附近的一棟大樓填寫申請書後,還有交付身分證給藍先生後,就等通知去領錢?)是」、「(你既然在申辦貸款的時候是在開計程車,為何要在申請書上面記載94年5月就到乘群公司任職,年收入有63萬?)當初我在寫的時候,藍先生叫我怎麼寫,我就怎麼寫,那張在職證明書我真的沒有看過」、「(藍先生通知你去領錢的時候,你最後領到多少錢?)在農會裡面拿到30萬元,到車上以後,他就說要扣掉一半,再扣掉6個月要給農會的錢,最後我拿到多少錢我忘記了,大約
11、12萬左右」、「(你的申請書上面記載的承辦人是現在在庭穿白色上衣的何秦本良,你對他有無印象?)沒有」、「(剛剛你回答在辦貸款的時候,沒有跟樹林農會的人接觸,在庭6位被告你是否有印象?)都沒有」、「(你把申請書跟身分證交給藍先生之後,樹林農會的人員有再跟你詢問過有關你這件貸款的任何事情嗎?)我大概記得是有打電話問我說有無申辦貸款」、「(還有講什麼?他有問你說在什麼地方,擔任什麼工作?)應該沒有」、「(有無問你年收入多少?)沒有」、「(所以你說你有印象樹林農會的人有問你有無申辦貸款,沒有問其他具體的事項?)應該是這樣吧」、「(你說樹林農會的人打電話給你,是男性或是女性?)我忘記了」、「(你申辦貸款當時,計程車收入一個月大約多少錢?)沒有多少,扣掉租車的錢,大約2萬多元」、「(你貸得的這筆款項有沒有做任何清償的動作?)沒有」、「(你剛剛有提到說藍先生交代你照他交你的方式回答,後來有沒有人問你有關藍先生交代的那些問題?)沒有,剛剛給我看的在職證明,上面工作的公司我都沒有印象」、「(你到樹林市農會幾次?)應該只有領錢那一次」、「(介紹給你的那位藍先生是不是我這位藍先生?)不是」、「(你剛剛有說藍先生說貸得的款項要扣掉六個月的款項,他當時有沒有說只要還樹林市農會六個月的分期款?)他是跟我解釋為何要扣這6個月的款項,意思是說如果這6個月我沒有去繳的話,他那邊會有事,我不知道是什麼意思,我就說好阿,反正一半都給他扣了」、「(所以藍先生的意思是說,前6個月的分期款他先扣起來,由他負責?)對」、「(因為貸款人是你,藍先生有無跟你說過6個月以後的分期款要由誰來繳納?)他是沒有講6個月以後的事,但是照常理應該是我自己要還的」、「(6個月之後你有還款嗎?)沒有」、「(你有沒有印象有人告訴你這個貸款以後每個月要還多少錢?)沒有,因為我連簿子都沒有拿到」、「(你剛所說的那位藍先生是叫做 藍國珍 嗎?)姓名我沒有印象,我只知道他姓藍」、「(年紀多大?)40歲有了吧」、「(你說那個年輕人從樹林火車站載你去的地方是否是一間代書事務所?)好像就是人家住家那樣的大樓,我不知道是不是一間代書事務所」、「(你說的那位藍先生有無禿頭?)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99年12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 黃漳漢 (附表三編號2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3年間作何工作?)沒有工作」、「(94年間作何工作?)深坑鄉公所工作」、「(做什麼工作?)掃地」、「(在鄉公所工作的期間為何?)差不多作半年而已,94年3月到9月左右」、「(你在鄉公所工作的時候壹個月薪水多少?)有作才有錢,1天1200元」、「(算起來壹個月領多少?)壹個月作大約18至20天」、「(94年時你有無去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有」、「(幾次?)我叫代辦公司辦的,1次」、「(多少錢?)30萬」、「(最後農會核貸下來多少?)30萬」、「(這30萬元怎麼處理?)我辦下來代辦公司先拿走,我後來都沒有拿到錢,我存摺、印章也被他們拿走」、「(你有沒有因為這筆30萬元的事情去過樹林市農會?)有,好像
2次,一次好像去面試,一次去領錢」、「(你去所謂面試時,代辦業者有無跟你一起去?)有」、「(是誰跟你面試?)不記得,這麼久」、「(是男性或是女性?)女性」、「(面試都問什麼問題?)問我有沒有工作而已,這麼久,不記得」、「(你當時怎麼回答對方?)我說有,那時候我在鄉公所工作」、「(你在面試時代辦業者人在哪裡?)在農會外面,他沒有一起進去」、「(你因為這筆30萬元貸款有提供什麼證件或資料給代辦業者或樹林市農會嗎?)身分證而已」、「(你有無提供任何工作證明或扣繳憑單給代辦業者或樹林市農會嗎?)都沒有」、「(請提示黃漳漢申請貸款案卷所檢附之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你有無見過?)有」、「(這份申請書上的資料是誰寫的?)代辦公司幫我寫的」、「(申請人簽名也是嗎?)是我簽名的。還有地址、電話這幾項是我寫的,其他都不是我寫的」、「(其上顯示你從94年3月起就在一家廣駿開發有限公司上班,這些資料是誰寫的?)這麼久,我忘記了,但不是我的字跡」、「(你在面試時,對方問你什麼問題,你說你在鄉公所工作,你有無跟對方提及你也有在廣駿開發有限公司工作這件事情?)忘記了」、「(請提示黃漳漢申請貸款案卷所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你有無見過?)沒有」、「(根據這份清單顯示,你在93年間已經在深坑鄉公所工作,你到底何時在開始在鄉公所工作?)應該是94年」、「(根據這份清單顯示,你在93年間在深坑鄉公所工作,並領得薪資487000元,你有領過這些薪資嗎?)沒有這麼多,半年也差不多10幾萬」、「(為何你會選擇去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是代辦公司幫我用的」、「(代辦公司的人是男性或是女性?)男性」、「(何名?)我只知道姓張」、「(你因為辦理這筆30萬元貸款有無見過在庭的人任何壹個人?)沒有,我已經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99年7月7日審判筆錄)、證人莊合笑(附表三編號24)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5年間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貸過款?)有」、「(是否記得你貸款多少錢?)30萬元」、「(30萬元是一次貸款或是分好幾次?)去領就是30萬元」、「(95年間貸款時你做何工作?)在家,作一些手工」、「(95年你貸款時,你一個月收入大約多少錢?)大約3萬元出頭」、「(95年間你去辦理貸款時,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農會?)人家幫我辦的,都幫我弄好,我只有拿身分證、健保卡給對方」、「(是否知道對方除了你提供的身分證、健保卡之外,他幫你弄好什麼資料?)對方有朋友開工廠,拿我的身分證去辦農會要貸款的資料,像是工錢等資料」、「(你所謂的對方是誰?)一個男的,也是我朋友介紹的」、「(姓名為何?)我叫他 陳仔 ,真實姓名我不知道。貸款時有看過他,他載我去領錢」、「(你所謂你朋友介紹的,你那位朋友是誰?)叫 游春生 或是 游福生 ,他當天也有去農會借錢,一樣是借30萬元」、「(95年間向農會貸款時,有無寫什麼資料交給農會?)有,去領錢前,他有載我去台北寫工資表,他有寫好叫我抄」、「(你有無填寫貸款申請書之類的文件?)我沒有注意」、「(請提示本署96年偵字第21663號卷第
65、66頁貸款申請書及莊合笑9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這份資料是否是你寫的?))都是我寫的,他拿1份資料叫我抄的」、「(上開偵查卷第66頁莊合笑9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這份資料你是否有看過?)在外面我有看過,但是叫我去繳稅金我沒有繳過」、「(你剛說第65頁貸款申請書是對方拿資料給你抄寫的,你是在何處抄寫的?)不知道,是在台北,也不知道是台北市或是台北縣,是帶我去辦貸款的人帶我去的地方」、「(是否是在樹林市農會?)不是,我去領錢的時候才去樹林市農會」、「(你抄寫資料時,現場有誰?)幫我辦的人,還有游福生或是游春生,當天游福生或游春生也有借30萬元。現場還有其他人,但是我不認識」、「(現場有無農會的人在場?)好像沒有,但是農會的人有另外一次來看我的資料」、「(你說農會的人有另外一次來看你的資料,地點在何處?)一樣是在台北,地點我不知道,不是在農會裡面」、「(農會幾個人有來看你的資料?)我印象中有一個小姐,幾個人來我忘記了」、「(這位農會的小姐今日有無在場?)好像是第二位,但是不確定(審判長諭知證人所指第二位被告為何秦本良)」、「(這位農會的小姐看完資料之後,有無詢問你一些問題?)沒有,她只有大概看一下,沒說什麼」、「(她有無跟你說這件貸款相關的規定,例如一個月哪一天要扣款,多少錢之類的注意事項?)沒有,是領錢的時候那位農會的小姐大概有跟我講一個月還7千多元」、「(你剛說除了身分證、健保卡是你拿給那位代辦的陳仔外,其餘資料都是陳仔幫你準備,那位代辦幫你準備的資料,是你或是其他人交給農會?)也是陳仔,我只有去領錢」、「(這些資料,那位代辦交給農會時,你有無看到?)沒有」、「(你剛說這件貸款貸款30萬元,你實際上拿到多少錢?)8萬2千元」、「(剩下的錢?)對方拿走30萬元,對方將13萬2千元給我,又向我拿5萬元說要先幫我還給農會,5萬元還了之後,再多退少補,例如還8期,5萬元不夠的話,不足的部分要我自己還。剩下的錢對方說要拿去分,說另外要給農會的小姐5萬元,還有一些手續費等」、「(你剛所講的5萬元拿給對方說要先還給農會之後,你自己有無再繳過這件貸款的本金及利息?)不曾,我後來就進去關」、「(原本一期本金及利息要繳多少錢?)8千7百元左右」、「(貸款申請書上所講的你貸款的時候是在鼎富增有限公司任職,年收入50多萬元,都是假的?)對,都是陳仔幫我準備的」、「(請提示本署字第96年偵字第21663號第63頁第24至25行,你向農會貸款的準備資料,你說除了身分證、健保卡外,都是陳仔準備的,檢察官又問你送交給農會時你有無看到,你說你沒有看到,為何在調查局中說申請貸款時是到代辦業者辦公室,當時代辦業者提供我這些虛假資料時,樹林市農會員工也在場,是一位女性員工,年紀大約50歲,跟你剛回答的內容不一致,實際情形為何?)代辦的人叫我資料寫一寫,我寫的時候農會的人不在場,農會的人來是後來一次,那次我也沒有看到那些虛假的資料,是代辦業者私下交給農會的人」、「(你於辦貸款時,是否知道貸款要還多久?)我知道要還好幾年,但是我不知道實際上要幾年」、「(你左手邊後面的藍啟文、官美英,你是否有見過?)好像沒有」、「(你剛提到有另一次農會的人有在場,跟你第一次去抄寫的地址是否一樣?)不一樣。(是否記得那次農會小姐在場的地點為何?)是在台北,但是我不知道實際位置,我忘記了,我只記得很豪華」、「(那位農會的小姐有無問你,有無跟你講話?)好像是沒有,我忘記了」、「(該位農會的小姐有無在該地方拍照?)我忘記了,但是我去領錢的時候有拍照」、「(你剛提到幫你代辦的人,另外跟你拿了5萬元說要還貸款,有無跟你提到還了那些期別之外的錢,你要照時間去還?)有」、「(你剛說你這件貸款30萬元,你原本拿到13萬2千元,剩下的16萬8八千被對方拿走,說要扣一些手續費等費用,除了手續費之外,這16萬8千元對方有無說要作其他用途使用?)幫我介紹的人說要抽1成,可是後來辦出來,抽這麼多。還有說有5萬元要給農會小姐。
還有一些手續費、代辦費」、「(5萬元給農會小姐是從16萬8千元裡面扣?)對」、「(你剛說16萬8千元是誰拿走?)自稱陳仔的人在農會門口的車上把錢拿走,他載我去領30萬元的,他在車上等我,我自己下車去農會拿30萬元之後再回到車上,我把30萬元交給陳仔,他再拿13萬2千元給我,又拿回5萬元,總共我拿到8萬2千元。當時是游福生和我一起進去農會,他也有貸款」、「(你有看到陳仔把這筆錢拿給別人嗎?)沒有」、「(陳仔要幫你代辦貸款時,有無跟你提到你貸出來的錢要拿出5萬元分給農會的人?)當初辦的時候沒有講。當初辦的時候游福生說要抽1成,因為他幫我介紹陳仔,我去農會領錢出來回到車上時,陳仔說要扣5萬元給農會的人,還有他們的手續費、代辦費。扣一扣加起來就16萬多元」、「(既然分給農會的5萬元先前沒有跟你講,為何你願意給他?)就是已經貸款下來了,因為他幫我辦,他就這樣講,我也沒辦法」等語(見本院卷99年1月13日審判筆錄)及證人陳衍君(附表三編號25)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至95年間在何處工作?)我完全沒有工作,我前一個工作到93年,(又改稱)94年有一個工作在台北」、「(94年至95年間在何處工作?)94年是在一家賣汽車的地方工作,好像工作到95年7、8月,就離職回苗栗娘家這邊,我爸身體不好,我回來照顧他」、「(你在那家賣汽車的地方工作,一個月薪水多少?)2萬多吧,我沒有記」、「(壹個月會到3、4萬嗎?)不一定」、「(你有聽過豐城汽車有限公司嗎?)就是我工作的地方」、「(你在95年間有無跟樹林市農會辦過信用貸款?)對」、「(你是如何申辦信用貸款?)我是透過網路找貸款的」、「(你是找誰幫你辦貸款?過程為何?)我是透過給他們公司的一位小姐,他等於算是介紹人,介紹我到那邊去借錢,時間有點久了,我也不知道那邊叫什麼名字,我只知道那個地方在三重,我不記得地址,是他們公司的人帶我去的」、「(請提示96年他字第825號卷三第127頁,請確認你是否認識這個人?)印象不會很深刻」、「(有沒有看過?)好像看過」、「(就你印象所及,你向樹林市農會申辦貸款的這件事情與他有無關係?)那時候去的時候是看了很多人,但我沒有印象我有看過他,我是透過他們的人帶我去樹林市農會鑑定一些程序上的東西,我不太有印象有看過他,而且說實在年代稍微有點久了,我本身記憶力不是很好,我沒有什麼印象」、「(你向樹林市農會辦的信用貸款有交付什麼證件?簽署什麼文件?)我找的那家公司有一個 小布 的女生,她說到那邊別人怎麼跟我講,我就照做就好了,就是那邊的人會教我寫表格,是到農會之前有到別的地方,講難聽一點,感覺好像不是作好事的感覺,就是那些人,感覺就是一群在做壞事,我們只是找尋我們要的東西,他們只是提供我們要的」、「(你為什麼覺得辦貸款感覺不是什麼好事,是發生什麼事嗎?)我今日本來不想來的,我怕我家裡出事情」、「(你為什麼覺得辦貸款感覺不是什麼好事,是發生什麼事嗎?)當初我貸款是28萬,實際上我拿到手只剩下5萬左右,帶我們去的人,感覺像老大,有一個頭,他就是跟他的手下講要有什麼程序,譬如我借了28萬,要扣半年的預繳金,還要扣什麼,我就說OK,這半年的錢我先給,他要幫我代繳這
6個月的錢,他又說你想不想要手續快一點,需要一些手續費,就一直扣一直扣,把我原本貸的錢扣到只剩下5萬多」、「(你剛才一直說我們,當時除了你去辦貸款外,還有很多人嗎?)很多。我說我們是因為我先生陪我去的。他帶我們到樹林附近那一區的一個大樓,帶我們去那邊辦這些手續,等於承辦人是另一個地方,類似 仲介 的又是另一個地方,我們去跟小布接洽是先從三重先接觸,接觸之後她通知幫我們承辦貸款的人,請他們來帶我們過去」、「(你說帶你們去辦貸款的人除了帶你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外,還有帶其他人去辦貸款嗎?)我去之後不只我一個人,我看到還有其他人」、「(你辦樹林市農會的貸款你到底拿出什麼證件及證明文件?)小布是他們底下的人,還有另一個幫我們承辦的,小布只是接case而已,她先跟我講程序怎麼樣,再轉移到三重,我真的不知道那是什麼地方。我拿出身分證、健保卡、申請貸款的單子、印章、存摺簿」、「(請提示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手冊卷第372及375、376、377頁,此份申請書是否由你填寫蓋章?該薪資明細表、93年所得稅清單是否由你提出的?)申請書是我填寫的,薪資明細表、93年所得稅清單都是我提出的」、「(你還記得樹林市農會當時是誰幫你承辦?)我記得他姓秦」、「(今日有無在庭?)我不太記得。應該是我右邊第二位的小姐(審判長諭知證人右邊第二位的小姐即何秦本良)」、「(你在剛才提示的貸款申請書上所載的年收入、到職年月、任職公司都是據實記載嗎?)不是」、「(內容有哪些部分不實?)全部都不是真的,他們公司要我寫的,我花錢請他們幫我寫的,我是沒有工作的」、「(你剛才不是才說94到95年間有在賣汽車公司工作?)我一直害怕我家裡的人會出問題,我感覺幫我承辦的人有黑社會底的,我今天也不敢來,我怕我家人、小孩出問題。我剛才所述我在賣汽車的公司工作是不實,實際上我94、95年完全沒有工作」、「(你剛才提示給你看的申請書、薪資明細、所得稅清單是不是你提供的?)申請書是我寫的,其他的薪資明細、所得稅清單都不是我自己提供的」、「(薪資明細、所得稅清單是哪裡來的?)是類似仲介公司他們承辦的人幫我做的資料」、「(剛才那些薪資明細表、所得稅清單內容都是偽造的嗎?)是」、「(你剛才指認的何秦本良在承辦時怎麼確認你當時的工作狀況及薪水收入?)她到這家汽車公司去看工作狀況,她去看我是不是那家公司的員工,她看完後,就和我就回樹林市農會,就辦理貸款」、「(你既然沒有在該汽車公司工作,她如何去看你的工作狀況?確認你是該公司的員工?)她詢問老闆,她去的時候我人在那裡」、「(她詢問老闆的時候,她又怎麼向老闆確認你是該公司的員工?)我記得這家公司好像跟我剛講的類似老大他們是認識的,那個老大叫他的小弟跟我講,就是叫我講說在這邊工作。那個小弟事先帶我去那家公司跟老闆見面,看那家公司在那裡,就跟老闆講說我在這邊工作,把情形跟他講」、「(你在跟樹林市農會辦信用貸款時,在其他銀行有欠錢嗎?)沒有,滿久之前有汽車貸款,93年的時候,我繳清了」、「(請提示今日庭呈之聯徵中心資料第157至159頁,93年申報所得139691元,94年申報所得5333元,這是否是你該二年度實際所得的狀況?)對,南亞科技是我工作的地方,93年離職的。94年所得也是南亞科技股利所得」、「(你剛說何秦本良有到豐城公司是確認你在那裡工作,她跟老闆交談時,你有無在場?)我記得是在站在旁邊」、「(所以她怎麼跟老闆確認,你有無印象?)好像是詢問說我是不是他們公司的員工,還問說我怎麼上班的」、「(你向樹林市農會貸得的28萬,是由你本人提領嗎?)是」、「(你當場將代辦費用交給代辦人員嗎?)之後我拿給他們承辦的,就是帶我們去農會的人,不是小布」、「(農會承辦的人何秦本良有沒有按照你填寫的貸款申請書問你是否在豐城汽車有限公司上班?)有,她有問」、「(你怎麼回答?)我說我有在那裡上班」、「(她有沒有依照你在貸款申請書上所記載的收入跟你提出的那些收入證明,問你說這些是不是你的收入資料?)那時候我是連帶申請跟薪資都交付給她」、「(她有沒有問你填的收入是不是實在?)她有問」、「(你怎麼回答?)我就說有」、「(農會的人跟你接觸的人除了何秦本良外,有無其他的人?)沒有」等語(見本院卷99年10月20日審判筆錄)綦詳,復有孫如金、李錦長、鄭清元、賈建文、蔡文進、胡雅涵、陳啟香、陳相如、陳清泉、林炳煌、陳孟芳、李承逸、邱垂周、蕭文桂、張官文、童明祥、黃漳漢、莊合笑及陳衍君19人之樹林農會逾期放款、催收款轉銷呆帳查核表(含「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評等表)及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缺失附件各乙份可佐,且孫如金、李錦長、鄭清元、賈建文、蔡文進、胡雅涵、陳啟香、陳相如、陳清泉、林炳煌、陳孟芳、李承逸、邱垂周、蕭文桂、張官文、童明祥、黃漳漢、莊合笑及陳衍君19人先後於上開時間向樹農獇寮分部聲請貸款時,亦均未在其等之「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所載公司行號上班工作,亦據孫如金、李錦長、鄭清元、賈建文、蔡文進、胡雅涵、陳啟香、陳相如、陳清泉、林炳煌、陳孟芳、李承逸、邱垂周、蕭文桂、張官文、童明祥、黃漳漢、莊合笑及陳衍君19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亦均如上述,是孫如金、李錦長、鄭清元、賈建文、蔡文進、胡雅涵、陳啟香、陳相如、陳清泉、林炳煌、陳孟芳、李承逸、邱垂周、蕭文桂、張官文、童明祥、黃漳漢、莊合笑及陳衍君19人先後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三編號1、2、5、6、8至10、12至18、20至22、24、25所示金額之貸款時,顯均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並持用附表三編號
1、2、5、6、8至10、12至18、20至22、24、25所示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按附表一編號5鄭清元、編號9胡雅涵
2人貸款部分,卷內則均查無相關資料),以為行使之行為,均堪認定。
②至於證人 周新峯 (附表三編號3)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你在93年至94年間在何處任職?)利航輪胎」、「(你當時職稱為何?)技師」、「(當時一個月的多少?)比較好是5萬元,比較少是3萬8到4萬」、「(你93、94年一年年收入最少都有到48萬嗎?)對」、「(你報稅有照實報嗎?)有」、「(請提示今日庭呈之所得稅查詢結果第149及
151頁,利航輪胎於93、94年各報你年收入208800元與5220
0元,與你剛才所述不同,你確定當時有照實申報嗎?)可能是公司報的,我不太記得我在93、94年的其中一年,我有曾經離開幾個月,再回去作」、「(所以利航輪胎報的93年的所得是你該年的薪資收入嗎?)對,差不多20幾萬,我忘記多少」、「(你剛才說你93、94年最少每個月所得有3萬多元,最多有到5萬元是否屬實?)我剛才有講過之前有中斷過,我忘記哪一年」、「(請提示同卷第147頁薪資基本資料,你在97年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你在申請書上記載你在利航輪胎任職10年技師,年薪為20萬,為何與你剛才所述也不相符?)93、94年過3年了,哪有可能一樣,離職之後回來作,薪水會有變」、「(你94年10月有向樹林市農會辦信用貸款嗎?)有」、「(當時是怎麼去申辦的,流程有無印象?)那時候我是叫人家幫我代辦的,過程我也不太記得」、「(是請誰幫你代辦?)那個人的名字我不太記得,是一位男生」、「(他有跟你收什麼證件去辦貸款嗎?)有,身分證、薪水單」、「(你辦得貸款之後怎麼拿到貸得的錢?)存入開戶的戶頭裡面,我拿提款簿直接去領現金」、「(那筆貸款你貸多少錢?拿到多少錢?)我記得貸30萬,扣掉手續費幾百元,我忘記什麼費用,大概2千或是幾百元,我拿到28萬多」、「(請提示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及作業手冊該卷第130至131頁、第124頁申請書,請確認薪水袋是你提出的嗎?該申請書是否由你填寫?)申請書是我自己填寫的,薪水袋是我提出的」、「(請提示96年他字第825號卷三第127頁照片,你是否認識這個人?)認識」、「(他和本件你向樹林市農會貸款有無關係?)他是代辦人」、「(你為何會找他幫你代辦貸款?)是朋友介紹的」、「(他幫你接洽以後,你有跟樹林市農會的人接觸過嗎?)有」、「(今日有無在場?)有」、「(是誰?)右邊第二位(審判長諭知證人右邊第二位即何秦本良)」、「(就你所知,何秦本良在你申辦貸款時有無跟你任職公司確認你的工作狀況?)應該是有吧,我也不太記得,我只是提出薪資證明」、「(樹林市農會你除了和這位小姐接觸外,有無跟其他人接觸?)沒有」、「(你寫剛才提示貸款申請書是在何處寫的?)我忘記是在農會或是在剛才幫我代辦那個人的公司寫的」、「(你辦這個貸款當時有無欠其他銀行錢?)有」、「(欠多少?)差不多70、80萬元」、「(你欠其他銀行
70、80萬元,又跟樹林市農會貸30萬,你打算怎麼還這些債務?)當時有做生意失敗,才向樹林市農會貸款借30萬填補利息,我打算可以的話用分期還」、「(你在向樹林市農會借款時,你有打算壹個月要還多少嗎?)有,但是還多少我忘記了」、「(剛才你所指認的承辦人何秦本良當時有問你其他銀行的債務狀況及你打算怎麼還款的問題嗎?)有」、「(她怎麼問你?)之前他們沒有問我這個問題,因為她瞭解我的狀況能力」、「(你為什麼知道她瞭解你的狀況能力?)因為她是我朋友的朋友,幾乎每天都在一起」、「(你和何秦本良很熟?)不是說很熟,就是每天都會見面的」、「(所以她知道借款當時你有貸款70、80萬元,且急需用錢?)對」、「(所以她對你有提出什麼資金解套的建議嗎?)她當時有跟我說如果有成功的話,當時我在做生意,有賺錢的話,就直接跟農會的貸款還給農會」、「(你當時既然已經對銀行負債70、80萬元,你有沒有想過沒有提供擔保如何可以向樹林市農會貸款成功?)向樹林市農會貸款我是給代辦人抽成而已,會不會成功我也不知道」、「(王孟尉有沒有對這個貸款會不會成功有沒有跟你提出擔保?)沒有」、「(樹林市農會的承辦人員在你辦貸款時,有沒有依照你所填的貸款申請書問你上班的地點、還有你的薪資這些事項?)有」、「(你怎麼回答?)我就跟他說我在哪裡上班,也有問薪資,我就拿薪水袋的證明」、「(你講的上班地方與你申請書是否相符?)對」、「(你的薪資是否和你申請書上記載相符?)我忘記了」、「(在跟樹林市農會申請貸款之前,你認識在庭的何秦本良嗎?)不認識」、「(既然不認識,你為什麼剛才說不是很熟,每天都會見面?)因為我之前在一個娛樂行業時,我也會把機器放在那邊,每天都會見面。我的意思是說剛才照片裡面那個人我認識而已,其他我不認識」、「(那個人是否叫王孟尉?)我忘記他的名字了,看人我認識,就是剛才檢察官提示給我看的那張照片」、「(你怎麼知道你的朋友天天都會跟何秦本良見面?)何秦本良是辦貸款我有見過她而已,我是跟王孟尉天天見面,他們有沒有天天見面我不知道,我之前有放機器在王孟尉那裡。我剛才誤解了」、「(你提到王孟尉是你朋友介紹的,你怎麼又說你和王孟尉天天見面呢?)我剛才有說我有放娛樂機台放在王孟尉公司,所以我天天和王孟尉可以見面」、「(這樣你的朋友還要介紹王孟尉給你?)我剛才是說我是朋友介紹才認識,王孟尉的朋友是我的朋友,才介紹王孟尉給我認識,我才放機台在他那邊」、「(你的朋友是不是因為你要辦理貸款才介紹王孟尉給你認識?)對」、「(你剛說介紹人會抽成,就本件貸款介紹人是否有抽成?)負責辦貸款的那個王孟尉有」、「(是抽多少錢?)差不多30萬抽1萬多元」、「(是你領了錢之後拿1萬多元給代辦人員嗎?)對」、「(你一開始說你在利航輪胎當技師,後來你又說你要做生意,到底你是受僱別人還是你要做生意?)我二邊都有在做,作輪胎是專職,擺機器是副業」、「(隆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跟你何關係?)沒有聽過。是代辦公司嗎?我不太記得,這麼多年了」、「(你剛才說做生意賺錢的話,可以還樹林市農會的貸款,指的是擺機器賺錢的話可以還樹林市農會貸款?)對」、「(擺機器是指擺電動玩具?)是」等語(見本院卷99年10月20日審判筆錄)、證人 鍾永騰 (附表三編號4)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92年7月至94年9月在何處工作?)想不起來。我進來三年多了」、「(你有聽過大北區車體廣告公司嗎?)有」、「(那間公司跟你何關係?)沒有關係」、「(你為何會聽過這家公司?)那是朋友的公司」、「(你有在那間公司任職過嗎?)有。幫忙這個朋友」、「(何時?)忘記了」、「(大概在那裡工作多久?)好像沒多久,都是打工」、「(一年或是幾個月?)這麼久,不記得」、「(那間公司在何處?)沒記錯應該是三峽長泰街」、「(收入怎麼算?)1、2萬多」、「(是每個月都是1、2萬多嗎?)我不曉得,這麼久了」、「(你還記得在94年9月有跟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辦信用貸款的事情嗎?)94年我在跑路,我記得有一條」、「(當時辦貸款時怎麼辦的?)不曉得,好像是看報紙還是怎樣,忘記了」、「(你辦貸款當時在哪裡工作?)我就在那個認識的朋友那邊,有時候是打工性質,就是車體什麼的」、「(你在哪個朋友那裡工作?)忘記了」、「(你辦貸款時有人介紹你去辦的嗎?還是你自己去辦的?)我記得那時候是朋友,那個人認識不久。拿錢我自己去,辦貸款我自己去」、「(請提示上次庭期提出之王孟尉照片,這個人是介紹你去辦貸款的人嗎?)我不認識他」、「(你沒有見過這個人?)沒有」、「(他跟你辦樹林市農會的貸款案有何關係?)我就沒見過他」、「(你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你有提出什麼資料?怎麼去辦的?)這麼久了,我忘記了,我有拿出清償證明,我之前跟花旗銀行辦信用卡,我記得有清償,我有提出清償證明」、「(還有別的嗎?你跟樹林市農會有無提出工作證明?)這麼久了,忘記了」、「(請提示徵授信處理流程作業手冊卷宗第419頁申請書及422頁扣繳憑單,請你確認申請書是你自己填寫的嗎?扣繳憑單是你自己提出的嗎?)應該是我的字,有點像」、「(扣繳憑單是你提出的嗎?)沒有見過這個」、「(扣繳憑單是不是你拿出來的?)農會申請書這個字好像是我的,扣繳憑單我沒有印象」、「(所以你沒有憑這張扣繳憑單與樹林市農會辦貸款嗎?)我有跟農會貸款一筆30萬,這筆錢我有拿,字好像也是我寫的,應該是,但這張扣繳憑單應該是沒有」、「(扣繳憑單上寫93年1月至12月你在大北區車體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總收入是403984元,這是不是真的?)這我不曉得。
我朋友是那邊的司機,我跟那個朋友,他雇我的,我跟他一起去用卡車廣告」、「(你剛說你在那家公司的收入大概1、2萬元,收入就沒有到40萬,是否如此?)不曉得,這是他拿給我的」、「(你有拿到40萬嗎?)我不知道,那時候也沒有想這麼多」、「(你確定你沒有這張扣繳憑單?)這張應該是我寫的,這張我真的沒有印象」、「(你還記得你在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幫你承辦貸款案的人現在有無在現場?)沒有印象」、「(你的申請書蓋的是在場被告何秦本良的章,你是否對此人有印象?)就沒有印象」、「(你還記得你當時跟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辦貸款時,承辦人員怎麼跟你問你的工作狀況的?)好久了,現在想不起來」、「(他有沒有去你說的廣告公司那裡看你的工作狀況?)真的很久了,我忘記了」、「(介紹你去大北區車體公司工作的朋友,跟介紹你去樹林市農會辦貸款的朋友是同一個嗎?)不同」、「(你在辦貸款之前,你在大北區車體廣告公司作多久了?)1、2年有。有一段日子,正確時間無法回答。都有斷斷續續,風聲比較緊就不敢跟他出去」、「(你在那家公司工作,薪水怎麼拿?)就這個朋友拿給我的。他拿給我多少我就拿多少」、「(你剛說93、94年在跑路,你在跑路期間在大北區車體廣告公司工作,有無加入該公司的勞健保?)我不曉得」、「(你在該公司是幫忙性質還是大北區車體廣告公司的正式員工?)我不曉得」、「(你知道那家公司的老闆是誰嗎?)不曉得」、「(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只是去該公司幫忙,由你在該公司擔任司機的朋友把你幫忙的報酬給付給你,是否如此?)對。錢都是他拿給我的」、「(你有沒有拿過大北區車體廣告公司發給你的薪水單?)應該沒有,他都拿現金」、「(在樹林市農會貸款的30萬都是你自己拿走?)如果我記得沒有錯,是匯到我的戶口,我領走,我就去買槍,才感訓」、「(你拿到那30萬以後,你有沒有按月還錢?)就跑路了,我也想還,可是沒有辦法還。我記得好像有」、「(好像有是清償狀況如何?)應該有,可是沒幾次」、「(你當時跟樹林市農會貸款時,農會的承辦人員有沒有問你錢借了怎麼還?)細節我不是很注意,我當時想要趕快拿到錢,我跟人家約好了,我要趕快拿到錢去拿槍」、「(你說跟樹林市農會貸款時你當時在跑路,風聲緊的時候就不去工作,你收入不穩定,你怎麼還樹林市農會的貸款?)就去搶賭場啊,搶有的沒有的」、「(你跟樹林市農會貸款,你的收入已經不穩定了,你怎麼去穩定的還貸款的錢?)有辦法撐就撐,就這樣,沒辦法」、「(你跟樹林市農會貸款時你有打算要還錢嗎?)有啊,不然我不會還花旗銀行錢。我當初是欠花旗銀行錢,我清償掉了,生活遇到瓶頸,所以才想說要去借錢,聽他們講樹林市農會有在放款,就去借了」、「(你還記得樹林市農會的人有沒有跟你去大北區車體公司去看你工作的地點?)不記得」、「(你剛有看到樹林市農會的申請書,你辦貸款時是否有到樹林市農會去面談?)我真的不記得。我有去農會,其他都不記得」、「(農會的人有沒有問你借錢要做什麼?)我忘記了」、「(你去辦貸款時,農會的人有沒有問你結婚的狀況?)我不知道」、「(你是自己去辦還是透過仲介去幫你辦?)不知道」、「(你去樹林市農會幾次?)印象中一次」、「(你剛說去樹林市農會只有一次,一次是去申請還是去領款?)去領錢」、「(你只有領錢去樹林市農會一次?)是」、「(剛提示給你看的申請書,你是何時寫好交給樹林市農會的?)如果我沒有記錯,當天我去我寫一大堆東西,我沒有注意,我就一直寫,我那時候想趕快把錢拿到,這樣而已」、「(你錢怎麼拿的?)就匯進去」、「(你那天東西寫一寫,當天錢就匯進來了嗎?)對」等語(見本院卷99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證人 林基煌 (附表三編號7)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10月有無跟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辦消費貸款?)有」、「(檢察官問辦貸款當時你在何處工作?證人答淡水做生意。檢察官問什麼生意?證人答我自己開一家食品社,我自己在做,我後來去借20萬做生意」、「(食品社的名字?)基順」、「(食品社在94年10月申請樹林市農會貸款已經成立多久?)半年以上」、「(食品社是自己經營嗎?)我自己」、「(食品社成立半年以來,營業額一個月多少錢?)差不多10幾萬」、「(你當時自己是掛負責人嗎?)我掛負責人」、「(你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是人家幫你辦還是你自己去辦?)我自己去辦的」、「(請說明當時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的過程為何?)我是用我個人貸款去借的,我用我的資料、身分證拿去農會申請,他叫我去辦,再通知我去,已經3、4年了,不太記得」、「(你說你自己去辦,有別人幫你經手什麼程序嗎?)沒有」、「(你自己跟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時,有沒有提出薪水或是營業所得的證明給樹林市農會?)我用個人申請貸款,我沒有用公司的證明」、「(請提示上開案卷第756頁申請書、第761頁保險卡,申請書是你自己填寫的嗎?保險卡也是你自己提出的嗎?)資料我填的,這張就是我公司食品社的,是我提出的」、「(你申請書上寫說你的年收入有180萬,農會的人有沒有問你說有沒有什麼證明收入有180萬?)沒有」、「(保險卡寫投保薪資是42000元,與你年收入不符,農會的人有沒有問你為什麼不符合?)有,他有問我,但是我說那是以前我做的時候有這個薪水,後來我沒有這個薪水,我才會來借錢,其他我就不了解」、「(你申請貸款當時的薪水到底是多少?)差不多一個月剩3、4萬左右」、「(你跟農會的人說你貸款當時沒有這個薪水,他有沒有問你你薪水到底多少?)沒有」、「(有叫你提出其他的所得到180萬的證明給他辦貸款嗎?)有」、「(你有提出嗎?)我有提出之前的給他看」、「(你說之前的資料是多久之前?是何時的資料?)半年前的,是我之前剛開始做的時候,生意比較好」、「(在場的人你可以確定是誰跟你辦農會的貸款的?)不記得」、「(農會貸款申請書承辦人是何秦本良的章,你對她有無印象?)有,我有看過她」、「(你辦貸款時,她有沒有問你錢借了要怎麼還嗎?)有。她說借20萬,壹個月繳多少錢,她有寫壹張單子給我,我現在弄丟了,我有還」、「(申請書上公司的地址是寫台北縣○○鎮○○路○○號4樓,你公司登記的地址是汐止市○○路○○號3樓,農會的承辦人員有沒有問你公司的地址為什麼要寫淡水?)沒有」、「(你記得你去農會辦貸款時,她還有問你什麼問題?)不記得」、「(你辦30萬,有全部領出嗎?)她有跟我說剩20萬」、「(誰跟你講的?)農會窗口的人」、「(所以你20萬有全部領到嗎?)有」、「(農會的人就是你剛剛指認的何秦本良,問你問題的人就是何秦本良嗎?)是」、「(她有跟你說為什麼只能貸款20萬嗎?)我是申請30萬,她跟我說我不夠那個程度借30萬,只能借20萬」、「(你為何知道要向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我在做生意,跑外面,多少會知道,他跟我介紹,我才去申請」、「(誰跟你介紹?)我朋友,算我的客戶」、「(什麼名字?)外號叫 阿雄 ,姓名我不知道」、「(20萬已經還清了嗎?)還沒有。我分期付款在還的時候就因為別案進來關,是公司外務吸安非他命的事情」、「(你辦農會貸款時,何秦本良有沒有問你你有沒有其他的貸款?)有」、「(她有跟你說你每個月要還多少錢?)有,她有寫壹張單子給我,我每個月都有叫人按月繳」、「(她有無問你結婚了沒有?跟誰住一起?)有」等語(見本院卷99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證人 莊明婷 (附表三編號11)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3年時從事何工作?)有,我忘記作什麼工作了,大概是給人家請」、「(工作內容為何?)在工廠工作」、「(具體的工作內容為何?)手機外殼」、「(上班的地點為何?)桃園中壢」、「(工廠有名稱嗎?某某公司或是企業社?)我想不起來」、「(94年時有無工作?)沒有」、「(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貸過款?)有」、「(哪一年去的?)不記得」、「(你去樹林市農會貸過幾次款?)1次」、「(多少錢?)30萬」、「(你去樹林市農會貸這筆30萬元時有無工作?)有」、「(作何工作?)一間叫乘什麼的公司」、「(你在這間叫乘什麼的公司作何工作?)應該是小妹」、「(這間叫乘什麼的公司地點在何處?)桃園」、「(桃園哪裡?)應該是中壢吧,是朋友帶我去的」、「(為何你會選擇去樹林市農會貸前述30萬元的款項?)當初有朋友需要用錢」、「(為何要選擇樹林市農會?)朋友說那邊有壹間樹林市農會,就直接去那裡借貸」、「(你所提到朋友的姓名為何?)我只記得他叫 阿寶 」、「(你因為這筆貸款你去過幾次樹林市農會?)二次」、「(這二次都是你自己去或是有其他人陪你去?)我自己去這二次去樹林市農會的」、「(目的為何?)辦信用貸款」、「(二次去分別的目的為何?)第一次是我去詢問農會行員,第二次是對保」、「(後來你申請30萬元貸款農會核貸多少錢?)29萬多」、「(農會核貸下來的
29萬多你如何處理?)全部借給朋友」、「(你所提到的朋友是你剛所講的阿寶嗎?)對」、「(阿寶有沒有電話可以聯絡?)幾年前已經聯絡不到了」、「(你申請貸款時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樹林市農會?)身分證、健保卡,其他我想不起來」、「(你提供給農會的資料都是你自己準備的或是有其他人幫你準備?)都是我自己準備的」、「(請提示台北縣樹林市農會消費性貸款申請書記載申請人為莊明婷之申請書1份,其上申請人姓名記載莊明婷是你本人嗎?)是」、「(這份申請書上公司的資料欄記載是乘群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是你剛說的那家乘什麼的公司?)對」、「(但是公司之料欄上記載的公司地址乘群公司是在樹林市○○街○○巷○○號,你卻說乘什麼的公司是在桃園中壢,到底公司地點在何處?)我想不起來,我常換工作」、「(你有去過樹林市○○街○○巷○○號該處?)有,是朋友帶我去的」、「(是哪個朋友帶你去的?)阿寶」、「(他為何要帶你去該處?)之前他帶我上下班」、「(之前都是他帶你上下班,為何你連公司的地址都講錯?)我認識他之後我作滿多份工作的,而且93、94年的事有點想不起來」、「(這份申請書除了以下欄位由本會填註之外,哪些地方是你填寫的?)上面資料都是我填寫的」、「(你在乘什麼公司工作多久?)半年」、「(在貸款之前半年嗎?)貸款的時候」、「(貸款的時候已經工作半年了?)差不多」、「(你在乘什麼公司上班一個月薪水?)2萬多」、「(你剛說你在乘什麼公司上班是做小妹的工作,有什麼職稱?)沒有」、「(例如助理或是特助?)算是助理」、「(你向樹林市農會申貸前述30萬元貸款,壹個月要繳多少本息?)9100多元」、「(你有繳過嗎?)有」、「(你繳過幾期?)一開始繳了5期,直到最近才全部繳清」、「(你繳了這5期的錢是你付或是其他人幫你付?)我請朋友幫我繳」、「(你剛不是說你貸款下來你都拿給阿寶了,為何每個月要繳的本息還是你付而不是阿寶付?)他請我先幫他繳,他還沒有錢還我」、「(乘什麼公司距離樹林市農會多遠?)有點距離」、「(你在乘什麼公司上班時都怎麼去樹林市農會?)可是我沒有直接從公司過去,我是從住的地方過去」、「(你在申請前述30萬元貸款時,樹林市農會的承辦人員有沒有詢問過你工作的地點及公司當時的收入等等關於你收入來源的問題?)有」、「(樹林市農會的承辦人員有沒有去過乘什麼公司看過你工作的情形?)沒有」、「(乘什麼公司他的所在位置是公寓、大樓或是其他建築物?)應該算是大樓,公司旁邊還有另外蓋的小間的違建」、「(乘什麼公司所在位置是在1樓?)我那時候只有在1樓」、「(提示96年度偵字第15207號卷第217頁94年11月17日在樹林市農會提領29萬元之取款憑條影本,其上是不是你的字跡?29萬元是否你提領?)是,29萬元是我領的」、「(提示樹林市農會99年5月3日函送本院之廖承翰等117名借款人在該會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內之莊明婷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這是不是你在樹林市農會因為貸款所開立帳戶的交易往來明細表?)是」、「(你剛說你後來有把貸款都繳清了,為何明細表上看來不是這樣?)是這1、2個月的事,應該是這份資料之後我繳清的,有收到樹林市農會的單子」、「(你是一次繳清嗎?)後來一次繳清的」、「(你一次繳多少錢?)31萬多」、「(幾月的事情?)最近這1、2個月」、「(是幾月的事情?)應該是7月」、「(請求提示96年偵字第15207號卷第574頁核貸名冊,其上有一編號為174、姓名為莊明婷、帳號為0000000000號,這是否為妳於94年4月至95年1月間向樹林農會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的帳號?)是」、「(請求提示96年偵字第21663號卷第109頁下面倒數第6行,其上記載被告王孟尉有在94年12月16日轉入9150元到莊明婷的帳戶裡繳貸款的本息,記載是否為真?)我不曉得」、「(妳當初向樹林農會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是否有委託代辦業者去辦理?)有」、「(妳是否記得代辦業者之代辦處所在何處?)應該在新樹路」、「(請求提示今日庭呈訴狀之被證十二,被證十二有三張照片,請檢視三張照片,當初辦貸款時有無到三重重新路四段重新橋旁的一個代辦處所作辦理?)沒有」、「(照片中有重新橋,重新橋右邊有一建築,該建築在下頁照片三中,即該建築路口旁的門牌號碼處,妳有無到過該處?)沒有」、「(請求提示辯方準備狀被證6,被證6第1頁是樹林市農會消費性貸款申請書,第2頁是貸款服務委託合約書,第3頁是切結聲明書,妳當初在委託代辦時是否有填寫過以上的文件?)我沒有印象有填過類似的文件」、「(妳委託向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總共貸多少金額?)那時候貸30萬」、「(妳當時貸款下來時就拿到30萬的金額?還是不到30萬?)應該有30萬的金額」、「(最後妳的貸款有無繳清?)後來有繳清」、「(有無貸款業者幫妳預扣貸款本息與幫妳代繳的狀況?)當時有交付代辦人員幫我預繳6個月,可是我不清楚是誰匯款」、「(妳是否記得當初代辦業者向妳收多少代辦費用?)我沒有印象,我只記得好像10幾萬」、「(妳當初申請的所得資料、所得財力、在職證明等文件是妳自己提供還是有其他人幫妳準備?)有些是我自己提供,但絕大部分都是代辦人員幫我處理」、「(何謂幫妳處理?)好像是去幫我申請什麼的」、「(妳是否記得妳的代辦業者是何人?)我沒有印象,我只記得帶我去的那個人,他叫阿寶(音譯)」、「(阿寶(音譯)的真實姓名呢?)不清楚」、「(妳是否知道有一化名叫楊福龍,綽號西瓜的人?)沒有印象」、「(你是否認識 吳俊龍 ?)不認識」、「(妳是否認識綽號空中或紅中的人?)不認識」、「(妳說的阿寶是否綽號叫 小顧 ?)我不知道他綽號叫什麼,可是他有點胖胖的」、「(妳是透過何種管道得知有該代辦業者?)之前網路認識的」、「(妳當時向樹林農會貸款時有無工作?)有」、「(每個月薪資大概多少?)差不多2萬多」、「(妳自己可以向樹林農會貸款不需要被抽成,為何要透過代辦業者去辦理貸款?)因為那時候不知道要怎樣才可以辦,剛好有在網路上認識代辦業者,代辦業者就想說要幫我」等語(見本院卷99年8月4日、101年7月10日審判筆錄)、證人 李秀珠 (附表三編號19)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有」、「(辦過幾次?)1次」、「(貸款金額多少錢?)30萬」、「(為何要選擇去和樹林市農會辦理30萬元貸款?)我是看到廣告」、「(是誰刊登的廣告?)在路上有傳單,我忘記廣告是誰登的,我那時候需要錢,我就按照傳單上的電話打電話過去,他會派人跟我聯繫」、「(後來有人跟你聯繫嗎?)有」、「(你跟對方是在哪裡碰面?)在萬華」、「(後來去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是你壹個人去還是有其他人跟你一起去?)有他們的工作人員跟我一起去」、「(你因為這筆30萬元貸款去過樹林市農會幾次?)1次」、「(那次去樹林市農會是要做什麼事情?)去提領現金」、「(後來領了多少錢?)29萬多」、「(這些錢你如何處理?)我取得9萬多,剩下的工作人員拿去」、「(除了這次領錢之外,之前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從來沒有」、「(你因為這筆30萬元貸款你有提供什麼資料給你剛所講的工作人員嗎?)有身分證、印章、郵局存摺,沒有其他的」、「(你將郵局存摺拿給對方時,裡面有多少錢?)100塊」、「(你在向樹林市農會申請這筆30萬元貸款時有無工作?)有」、「(你從事何工作?)作店員」、「(什麼店員?)小 豆苗 店員」、「(工作地點在何處?)在萬華」、「(你在申請貸款之前你已經在小豆苗工作多久?)差不多1個月」、「(在小豆苗工作之前你有在工作嗎?)我是在小吃麵攤店當工作人員」、「(你在小豆苗工作壹個月薪水多少錢?)差不多1、2萬元」、「(之前在麵攤工作一個月薪水多少錢?)2萬多」、「(請提示台北縣樹林市農會消費性貸款申請書記載申請人為李秀珠之申請書1份,你有無見過這份申請書?)有」、「(其上申請人簽名蓋章處李秀珠的名字是你簽的嗎?)對」、「(除了李秀珠的名字之外,其他的內容是誰填寫的?)基本資料、公司資料、簽名是我寫的,其餘不是」、「(你在何處寫這些資料?)台北的大三元大樓裡面,路我不熟」、「(附近有無政府機關或是捷運站之類的?)我不知道」、「(你在寫這些資料時現場有誰?)很多人」、「(你知道的有誰?)就是他們的工作人員,還有跟我一樣辦理申請貸款的人」、「(你因為這筆30萬元貸款有無跟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接觸過?不論電話或是實際見到面?)有電話聯繫,他會打電話跟我聯絡」、「(聯絡內容為何?)希望我繳款,我說暫時工作不順利,沒辦法,我就回去南部種田,我家是種田的,他有跟我說有多少就還多少,我現在找壹個剝蒜頭的工作」、「(在這筆貸款核貸下來之前,有無樹林市農會的員工跟你接觸?)沒有。他們有壹個工作人員去大三元那裡,我寫的時候他有在那邊,他去大三元那裡辦申請」、「(你在辦理這筆30萬元貸款時有沒有見過現在在法庭內的任何壹個人?)都沒有」、「(請提示告證17第
606頁所檢附之員工在職證明書,你有無見過?)有」、「(你在何種情況下見過?)公司寫資料」、「(這份是否是你提供?)是」、「(剛檢察官問你在申請這筆貸款時你在小豆苗工作多久了,你說工作壹個月左右,這筆貸款申請日期是94年12月22日,但這份員工在職證明書上記載的到職日是93年10月10日,為何與你剛剛所述不同?)這個日期為何這樣我不知道」、「(在職證明是誰去申請的?)好像是他們的辦事人員」、「(你是雲林人,雲林縣○○鄉○○村○○路○○號是何處?)我外婆家」、「(你外婆家是做什麼的?)種田」、「(有一家陸昇工程有限公司有無聽過?)是我二舅開的」、「(你有無在該公司工作過?)有」、「(何時?)有時候有工程就叫我去幫忙搬東西」、「(你去幫忙有領錢嗎?)有」、「(大概前前後後領了多少錢?)我需要錢我就跟他拿」、「(你二舅有沒有因為你跟他拿錢有拿給你扣繳憑單?)我家不太懂,他們會自己扣繳,沒有拿給我」、「(請提示上開申請案件所檢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你有無見過?)有」、「(你在何種情況下見過?)承辦人員叫我去國稅局申請所得清單,我就去申請」、「(這份是你去國稅局申請的?)對」、「(其上顯示你在93年間曾經從陸昇工程有限公司獲得39萬元薪資,有無此事?)我是沒有領到這麼多,如果我須要錢就跟他拿,沒有到39萬,是我二舅他們報人頭」、「(其上顯示你在93年間也有跟一家位於台北市○○路 陞磊 企業有限公司獲得122000元的薪資,有無此事?)我是有領錢,但是多少錢我記不住」、「(這家陞磊公司是不是你剛所講的小豆苗?)對」、「(你剛說這份資料清單是你去國稅局申請的,但根據法務部及稅捐機關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你在93年間薪資所得是192000元,為何會有這麼大的差距?)我不知道,這份清單不是我去國稅局申請的」、「(剛檢察官問你,你剛不是說這份資料是你去國稅局申請的?)我沒有注意看是不是,我是有去國稅局申請資料,數字好像不是這樣,數字我不記得」、「(你這筆30萬元貸款壹個月要繳多少本息?)9160」、「(你有無繳過?)有,我領到29萬多時,他們的辦事人員會扣掉半年的,就是9160乘以6,我所得到的是95040元,其他就是在他們工作人員那裡」、「(你所提到的工作人員是男性或是女性?)男性,還有女性」、「(樹林市農會在核准貸款之前他們的工作人員有沒有問你每個月的薪資還有你在那邊工作?)要辦的人有問,他會去我工作的地方看我工作的情形」、「(要辦的人指的是誰?)傳單上有印電話,他們的人」、「(他問的時候你怎麼回答?)我跟他講1、2萬」、「(工作的地點他問你時你如何回答?)我說我在小豆苗工作」等語(見本院卷99年8月4日審判筆錄)及證人 雷錦煌 (附表三編號23)雖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3年時作何工作?)工地包工頭」、「(94年時作何工作?)都是一樣,我都是作這一行的」、「(你在工地擔任包工頭的工作,是受僱於其他人或是你自己開的公司?)受僱於人家的,我另外跟別的廠商拿工作,我在工地當主任、包工,由我自己包的。以前是自己開營造廠」、「(93、94年間每個月的薪水多少?)應該有時候很多,有時候很少」、「(是多少錢?)應該5、6萬以上有」、「(當時付你薪水的人是誰?)營造公司,我的包頭」、「(營造公司叫何名?)好多家,像 佳恩 營造也有」、「(你有無跟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有」、「(幾次?)1次」、「(多少錢?)30萬」、「(你辦理這筆貸款時在何處工作?)台北,不知道在北投還是在新店那裡,工地好幾個」、「(你這筆30萬的貸款後來樹林市農會核貸多少錢?)30萬」、「(這筆30萬的貸款是自己去辦或是請人家辦?)我請人家幫我代辦」、「(幫你代辦的人是誰?)李先生,李科長,我有拿2、3個月的錢叫他幫我繳,他沒有幫我繳,我現在還在找他,他人不知道跑到哪裡去」、「(這位李先生你如何認識?)我是看報紙認識」、「(你有見過這位李先生本人嗎?)有」、「(你有無因為這筆30萬貸款跟樹林市農會的員工接觸過?)沒有,我不認識他們,只有對保時才有接觸過」、「(你是在何處對保?)在三重還是在哪裡,我忘記了」、「(該處是什麼地方?)好像是店面還是什麼」、「(是什麼樣的店面?)類似好像有可以吃東西的樣子」、「(你在前述所講的地點對保時,現場有誰?)我、李先生、農會的一個人」、「(有無其他人?)總共有4個人。好像農會的比較多,好像有2個人」、「(你怎麼知道另外二個人是農會的人?)我記得李先生帶我去的,他們來就是問一問,叫我對保、簽名」、「(這二位農會的人性別是否記得?)好像二個都是女的」、「(他們當時問你什麼問題?)問說你有沒有在工作,貸款這筆錢要幹什麼」、「(你當時如何回答他們?)我跟她說我要裝潢、弄房子,好像有說要娶老婆,結果後來公司倒閉就分開了,房子也被拍賣」、「(你在剛剛你所說的三重地點對保,時間大概多久?)好像很久,1、2個鐘頭有」、「(你有無自己親自去過樹林市農會?)有,去領錢」、「(領錢之前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我有去開戶」、「(開戶的時間是在對保之前或是之後?)對保之後吧,好像是有通過之後才去開的樣子,很久才去開的,對保又沒有馬上把錢給我,來通知我去開的」、「(是誰通知你貸款通過了?)樹林市農會」、「(是誰通知你去開戶的?)他們農會通知的」、「(你因為這筆30萬貸款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農會?)身分證影本、印章、一些資料,拿很多,我現在忘記了」、「(你這些資料是交給樹林市農會的誰?)我叫幫我代辦的李科長幫我送」、「(你叫李科長幫你送的時間是在對保之前或是當天或是之後?)好像是對保前」、「(請提示96年他字第825號卷二第203頁樹林市農會消費性貸款申請書,這份申請書你有無見過?)有,我有簽名」、「(你在何地點簽名的?)就是我叫李科長拿來1份資料我寫的,好像在三重」、「(是對保之前或是當時寫的?)還沒有對保以前寫的,這份是申請書,要在申請之前寫」、「(這份資料哪些內容是你寫的?)簽名、地址,配偶欄括號女朋友不是我寫的,好像是李科長他幫我把姓名填上去,公司名稱、公司地址不知道是不是我寫的,好像又不像,我忘記了」、「(其上年收入66萬元是誰寫的?)我」、「(你辦理這筆30萬貸款時結婚了嗎?)沒有」、「(你辦理這筆30萬貸款時有無小孩?)有一個和前妻生的小孩」、「(你辦這筆30萬貸款時的婚姻狀況如何?)當時結過婚又離婚了」、「(其上申請書上寫 尚屏 營造(股),是否知道這家公司?)知道」、「(你是在這家公司上班或是接他們的案子來做?)就是尚屏營造把他的工程另外給一個大承包商,我再接那個大承包商的工作來做,我就在那邊管泥作的工程及粗工」、「(請提示雷錦煌本件向樹林市農會申請案卷,樹林市農會他們內部所建立的案卷資料檔,其上檢附一些像在職證明書、所得稅扣繳資料等等資料,哪些資料是你提供的?)好像是李科長去這家公司辦的,他去拿的」、「(問全部都是嗎?)那時候我好像只有拿在職證明什麼的,我本來那個時候要拿我自己公司的,我的公司叫浩程營造、千亞營造,浩程是我自己的名字,千亞營造是我爸爸的名字,但現在都倒閉了。因為那時候浩程我不知道是停止營業還是怎麼樣,千亞也沒有,以前是我開的,但都倒閉了」、「(根據這份在職證明記載,你當時是任職於尚屏營造公司工務部工地主任嗎?)我也是有作他們的工作,像是粗工我也要管,水泥工是跟另外的廠商」、「(作他們的工作不一定在他們公司有擔任職位?)他們都叫我工地主任」、「(尚屏營造是否開給你薪資的扣繳憑單?)我沒有去繳,稅都沒有去報」、「(請回答尚屏營造是否開給你薪資的扣繳憑單?)我真的不太清楚」、「(你看到的尚屏營造在職證明書,是不是你去尚屏公司開出來的?)不是,是李先生去開的」、「(問你辦貸款時有無看過該份在職證明書?)有」、「(你辦貸款時,你有無提供你的所得稅扣繳相關資料給農會?)都是李科長拿過去的,我資料沒有拿到」、「(請提示上開貸款申請書,其上你任職的公司「尚屏營造(股)」是否是你自己填寫的?)好像是我寫的」、「(那位李科長貸款下來之後你有無給他什麼好處?)我給他1成3萬,因為他是代辦的」、「(你剛講的那二位幫你對保的樹林市農會員工,他們是否認識這位李科長?)好像應該是有一點認識,不然怎麼辦」、「(你所謂的一點認識為何?)要辦一定要認識,要去申請,(又改稱)好像不認識」、「(你們包工頭領的錢,營造廠是不是直接把你的錢當成薪資去申報,包括你下面的粗工?)我都沒有給工人報稅的,都是給現金」、「(你的部分呢?)有時候會開發票,那個時候我不知道有沒有開發票」、「(你辦這筆30萬貸款你拿到手是多少錢?)我拿30萬,要給辦的人3萬,我又拿差不多3個月的錢要他幫我先繳,一個月要繳9千多,但是人就跑了,找不到。扣掉那3個月的錢,我拿到差不多25萬」等語(見本院卷99年5月5日審判筆錄)綦詳,是周新峯、鍾永騰、林基煌、莊明婷、李秀珠及雷錦煌6人雖確曾在附表三編號
3、4、7、11、19、23所示公司行號上班工作,有如上述,惟周新峯、鍾永騰、林基煌、莊明婷、李秀珠及雷錦煌6人先後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三編號3、4、
7、11、19、23所示金額之貸款時,顯均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並持用附表三編號3、4、7、11、19、23所示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以為行使之行為,亦均堪認定。
③被告王孟尉於本院審理時雖矢口否認曾代辦過孫如金、林炳
煌、陳衍君之貸款業務,並否認先後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三所示金額之貸款時,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並持用附表三所示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以為行使之行為云云,惟不僅核與其本人於偵查中供述之情節不符,亦核與孫如金、李錦長、周新峯、鍾永騰、鄭清元、賈建文、林基煌、蔡文進、胡雅涵、陳啟香、莊明婷、陳相如、陳清泉、林炳煌、陳孟芳、李承逸、邱垂周、蕭文桂、李秀珠、張官文、童明祥、黃漳漢、莊合笑、雷錦煌及陳衍君25人上開證述之情節,均不相符,且附表二所示公文書、私文書之內容亦均屬偽造不實,亦如上述,是被告王孟尉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證人孫如金、李錦長、賈建文、蔡文進、陳啟香、陳相如、莊明婷、陳清泉、胡雅涵、林炳煌、李承逸、邱垂周、蕭文桂、張官文、童明祥、黃漳漢及雷錦煌等人上開證稱非係由被告王孟尉代辦云云,揆諸上述,顯均係事後迴護被告王孟尉之詞,亦均不足採信。綜上所述,被告王孟尉附表三之犯行,均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⒌被告呂家榮上開犯行(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四),業據其本
人於偵查中供承其有帶廖健宇介紹給樹農獇寮分部辦理貸款等語(見97年7月17日偵查中之訊問筆錄),且:
①被告呂家榮(附表一編號1)於94年間,並未任職在景陽有
限公司工作,竟委由被告張嘉讌代辦提出偽造景陽有限公司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及扣繳憑單各乙紙等私文書,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30萬元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得手等情,業據本院認定明確在卷(見上⒉被告張嘉讌部分),復有被告呂家榮之樹林農會逾期放款、催收款轉銷呆帳查核表(含「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評等表)及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缺失附件各乙份可佐,是被告呂家榮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額之貸款時,顯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並持用附表一編號1所示偽造私文書,以為行使之行為,應堪認定。
②證人廖健宇(原名廖承翰,附表四編號1)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你原名為何?)叫廖承翰」、「(你於94年10月3日時,是否有向樹林農會獇寮分部消費信貸30萬元?)有」、「(此貸款之代辦業者為何人?)呂家榮」、「(94年10月3日你是否有親自前往樹林農會獇寮分部去辦理貸款?)有」、「(是由誰帶你去辦理貸款?)呂家榮」、「(此分部是由哪位行員跟你接洽貸款事宜?)好像是何秦本良」、「(請你指認是否為在場之何秦本良?)是」、「(當時你向樹林農會獇寮分部申請貸款時,是否任職於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擔任噴漆技師?)沒有」、「(你向樹林農會獇寮分部貸款當時你是否有工作?)沒有」、「(你如何得知可以向樹林農會辦理消費性貸款?)呂家榮跟我說的」、「(你當時在辦理貸款時,是否知道辦理消費性貸款之條件為何?)我知道。就呂家榮跟我講說叫我去辦,然後我想說應該不可能會過吧,資料都是呂家榮在弄的」、「(呂家榮是否知道你當時沒有工作?)知道」、「(既然你沒有工作,所以你不可能可以跟農會辦理消費性貸款,而呂家榮當時是怎麼跟你說明可以跟農會貸到款項?)我想說不可能,呂家榮就說他有辦法,我想說應該不會過,我就隨便答應他」、「(呂家榮跟你說他有辦法,而他是怎麼跟你說的?)我不曉得,呂家榮就說他有辦法」、「(請審判長提示96偵1520
7號卷第20頁之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此貸款申請書是否為你所填寫?)是」、「(當時你為何會在申請書上填寫公司名稱為「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並擔任噴漆技師,且年收入為48萬元?)這資料是呂家榮給我的」、「(既然你沒有在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上班,而你是如何得知該公司的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都是呂家榮給我的」、「(是否在你填寫時,呂家榮在旁邊指示你填寫?)是」、「(在呂家榮指示你填寫申請書上之公司名稱等資料時,何秦本良是否有在場?)何秦本良好像走到旁邊了」、「(請審判長提示96偵15207號卷第28頁之調查筆錄,你於調查局作筆錄時表示『當時何秦本良就在我們旁邊,而且呂家榮是直接指示我填寫的』,請問為你上開所言是否實在?)何秦本良也有坐在那邊沒錯,只是說後來有走去旁邊,但是她也是有坐在那邊阿。所以何秦本良有聽到嗎?我不知道她有沒有聽到」、「(何秦本良當時有無質疑你填寫公司資料時,為何呂家榮要在一旁指示?)沒有」、「(申請此貸款之用途為何?)沒有想過」、「(申請此貸款除了要填寫申請書外,尚須檢附哪些財力證明?)忘記了」、「(請審判長提示96偵15207號卷第22頁之員工在職證明書,此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之員工在職證明內容為實在嗎?)不實在,這也是呂家榮拿給我的」、「(此在職證明是誰偽造的?)呂家榮」、「(此在職證明是由誰提供給何秦本良的?)我忘記是我還是呂家榮拿資料給何秦本良的」、「(請審判長提示96偵15207號卷第23頁之國稅局所得清單,此所得清單是由誰提供給你的?)這也是呂家榮準備的」、「(此所得清單是由誰拿給何秦本良的?)我忘記了」、「(剛才提示予你的員工在職證明及所得清單,是否為你提供給呂家榮的?)是呂家榮提供給我的」、「(呂家榮事前是否有先將員工在職證明及所得清單拿給你看過?)有」、「(你明知員工在職證明及所得清單拿都是假的,為何會同意呂家榮拿給何秦本良來辦理貸款?)因為我不知道事情會這麼嚴重」、「(將員工在職證明及所得清單交給何秦本良後,何秦本良有無就這些資料來對你進行面談?)有」、「(面談之內容為何?)忘記了,這麼久了,我真的沒有印象了」、「(有問你是否有在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上班嗎?)我也忘記有沒有問了,因為太久了,不是我不講,我真的忘記了」、「(你於辦理貸款手續之後,農會或裡面的行員是否有對你進行徵信的手續?)這麼久了,我也忘了」、「(有沒有人當面或是用打電話的方式向你徵信?)當面是沒有,好像有用電話對我徵信,我真的忘記了」、「(如果沒有對你徵信,這個貸款怎麼會過呢?)應該有徵信吧,我真的忘了」、「(本次核貸之金額為多少?)30萬元」、「(呂家榮在幫你辦理貸款之時有無對你談任何交換的條件?)有阿,呂家榮說要向我借30萬,我想說就不會過,結果過了,那時候我想說借他怎麼可以,但不借他,他就對我大聲、恐嚇我,沒辦法就借他了,結果他都沒幫我還」、「(你借給呂家榮多少錢?)30萬元」、「(為何你之前於調查局時表示,核貸通過的條件是要借款給呂家榮10萬元?)因為那時候是不敢講,後來才講是30萬元」、「(核貸30萬之後,你有繳過幾次本息?)沒有,呂家榮說他會繳,然後呂家榮繳了幾次我不知道」、「(你於辦理貸款時,看到呂家榮與何秦本良間之互動為何?)是熟識的,那時辦到的時候,也是呂家榮打電話來跟我說的」、「(你如何會認為呂家榮與何秦本良很熟識?)因為呂家榮都叫何秦本良為秦阿姨」、「(你與呂家榮有恩怨嗎?)恩怨本來是沒有,可是他現在跟我借了這麼多錢,而且又沒有幫我繳」、「(你與何秦本良有恩怨嗎?)沒有」、「(你剛才所證述的內容均為實在嗎?)實在」、「(是否有要故意誣陷呂家榮及何秦本良?)沒有」、「(你為了這個樹林市農會的貸款,到了樹林農會幾次?)兩次吧,一次好像是去問,好像是兩次」、「(你兩次去樹林市農會分別做了什麼事情?)我忘記是不是第一次去就有填資料了,因為這麼久了,第二次去做什麼我也忘了,不是我不講,是我真的忘記了」、「(樹林市農會跟你對保的是哪位?)不知道是男生還是女生,我也忘記了」、「(對保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去農會的時候?)對保應該是第二次吧」、「(對保下來的錢是否為你親自去領的?)對,我跟呂家榮去領的」、「(你是第二次去農會時領錢的嗎?)不是,我不知道去領錢的時候是第幾次去農會了」、「(去領錢的這次,是否算入你之前所述的去兩次農會裡面?)我不知道去領錢是第三次還是第二次」、「(你剛才表示呂家榮教你填申請書,他是如何教你的?)呂家榮念給我寫的」、「(呂家榮念給你寫的時候,何秦本良有在場嗎?)我記得好像有,應該有坐在那邊,後來有走去旁邊」、「(樹林市農會的人有無照你申請書上所填寫的事項,詢問你是否已經結婚?)好像有問」、「(有無問你家裡住哪裡?)有」、「(有無問你是否有跟父母同住?)不知道」、「(有無問你於何處工作?)有」、「(有無問你薪水為多少?)有」、「(你申請書上所填寫之內容中,是否記得有哪一項是樹林市農會沒有問過你的?)我不記得了」、「(在你辦理這裡貸款之時,樹林市農會中除了何秦本良外,你還有接觸過誰嗎?)好像沒有」、「(你除了向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外,還有無在其他銀行辦理過貸款?)有」、「(哪些銀行?)玉山銀行,其他的我忘記了」、「(玉山銀行這筆貸款你是否有還?)沒有」、「(當天你於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時,除了何秦本良在場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有其他的行員在,但我不認識」、「(你剛才表示於樹林市農會所填寫之貸款申請資料,都是呂家榮叫你填寫的,而呂家榮這樣叫你填寫,你不怕別人會懷疑你是用不實資料辦理貸款嗎?)我那時候沒有想這麼多」、「(你之前是否於調查局表示,如果樹林市農會這筆貸款核撥下來之後,就要借呂家榮10萬元?)對,那時候是這麼講的」、「(請審判長提示96偵21663號卷第120頁,你於檢察官訊問時表示『這筆貸款核撥下來後,要分給呂家榮10萬元』,請問你上開所言是否實在?)實在」、「(10萬究竟是呂家榮向你借的,還是你要分給他的?)其實30萬都被呂家榮拿走了」、「(所以你意思是在檢察官那所言為不實在的嗎?)是」、「(你說30萬元都借給了呂家榮,那你有任何借據嗎?)是沒有借據,不過很多人都知道」、「(有誰知道?)有很多朋友都知道,真的很多,有些我不知道名字,我知道名字的有鄭弘林,鄭弘林曾經親耳聽到呂家榮承認有向我借30萬元」、「(你是如何得知呂家榮有跟鄭弘林說他有向你向30萬元的事情?)因為鄭弘林有跟我講,而且鄭弘林之前跟呂家榮一起住」、「(你在借呂家榮30萬元時,鄭弘林是否也有在現場?)我借呂家榮30萬元得時候鄭弘林有在場,他知道,但我把錢拿給呂家榮的過程鄭弘林沒有看到」、「(你是直接拿現金給呂家榮的?)呂家榮那時候就直接叫我去把錢領出來,就直接把我領走了,那時候我不想借他,他還半恐嚇我」、「(你是去何處將錢領出?)好像是去別家農會」、「(你把錢領出來後,是如何交給呂家榮的?)呂家榮就都拿走了阿」、「(你知道是否有「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好像有吧」、「(你於貸款申請書上所填寫的,是為力能空力技研有限公司之實際電話嗎?)那是呂家榮給我的」、「(當時你到農會辦理貸款時,究竟是以你自己的名義去借,還是呂家榮要借,只是借你的名義而已?)呂家榮就是叫我用我的名義借,然後再借給他」、「(呂家榮是要跟你借30萬還是10萬?)本來是沒有那麼多的,後來呂家榮對我說反正你又繳不起,那就都借,我就說我為什麼會繳不起。我之前想說這種資料怎麼可能辦得出來,我又沒有在那邊工作,人家都不會打電話到那邊找我嗎?打電話到那邊找不到我的話,怎麼可能會說我在那邊工作,難道他們也打電話到那邊找過我嗎」、「(你剛才表示樹林市農會的人好像有打電話跟你徵信過,你還記得徵信的電話內容嗎?)我都忘記說有沒有打了,怎麼可能會還記得電話的內容,太久了」、「(那你是否記得樹林市農會的人有沒有打電話問你說先生,你是否有向我們樹林市農會借錢?)我也沒印象了」、「(這個借款你還了多少期?)我也不知道,因為那時候連簿子都在呂家榮那邊,因為呂家榮說他要還」、「(你是否於檢察官偵查時表示,此貸款你有還了兩期?)因為那時候呂家榮有跟我說他還了兩期,所以我就講說我還了兩期」、「(你那時候為何沒特別說錢不是你還的?)我也不知道,不是故意的」、「(你跟呂家榮之關係為何?)也不算很好啦,就朋友跟朋友認識的」、「(既然不是很好,那為何你借出來的錢,願意全部交給呂家榮?)我是想說我付不起是沒錯,呂家榮就跟我說好阿,你不要借,你試試看沒關係,很兇的樣子,我想說呂家榮說他會繳,我就把錢拿給他了」、「(那你不會擔心呂家榮以後不繳這筆錢了嗎?)也是會擔心阿,可是那時候是沒有想那麼多阿」、「(你這樣的情況,為何都沒有跟樹林市農會的人反應?)沒有耶,幹麻反應」、「(因為呂家榮恐嚇你把所有的錢都拿走,而且他提供你的資料裡面,你也都沒有在那邊任職,國稅局的所得清單也是他弄的,為何你沒有跟樹林市農會反應這種情況?)我也不知道耶」、「(當初你到玉山銀行辦理貸款的時候,是你自己去辦理的嗎?)也是跟呂家榮一起去的」、「(那你們有提供什麼資料給玉山銀行嗎?)我不知道」、「(呂家榮為何要去幫你辦理貸款?)因為呂家榮要向我借錢」、「(為何呂家榮不自己去辦理貸款?)我不知道。之前也想說不會過,結果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過」、「(你表示那些你所填寫的不實資料是呂家榮交給你的,所以顯然呂家榮有能力製作一些不實資料是嗎?)應該是吧」、「(為何呂家榮要提供你身分去辦理貸款?)我也不知道」、「(你是如何認識呂家榮的?)鄭弘林介紹認識的」、「(在你辦理樹林市農會貸款之時,呂家榮從事什麼職業?)我不知道」、「(呂家榮是用什麼方法偽造在職證明等申請貸款的文件?)我不知道,也是呂家榮自己去弄的」、「(呂家榮知道你當時申請貸款時,並沒有工作嗎?)他知道」、「(你剛才表示為辦理貸款而有兩次到農會,這兩次都有呂家榮陪同嗎?)是」、「(你這次到農會都有見到何秦本良嗎?)我忘了,應該有吧,至少有一次一定有見到」、「(在貸款最初撥下來之前,當時呂家榮有無先跟你約定,貸款下來後要分多少錢給他?)一開始就說要30萬,我想說這種資料怎麼可能會過,而且我又不在那邊工作,人家不會打電話到那邊找我嗎?想說就是不可能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100年11月15日審判筆錄)及證人曾媁玲(附表四編號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3年時作何工作?)不太記得」、「(94年時作何工作?)不記得」、「(你有無去過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有」、「(幾次?)一次」、「(貸款金額多少錢?)30萬」、「(是否記得貸款時間?)95以前」、「(你在向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時有無在工作?)有」、「(為何你會選擇向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有朋友介紹」、「(你因為這筆30萬元的貸款去過樹林市農會幾次?)2、3次」、「(你申請辦理這筆30萬元貸款有無提供文件資料給樹林市農會?)身分證、印章、工作證明,其他我不記得」、「(你申請30萬元貸款,後來樹林市農會核貸多少?)30萬」、「(你這30萬元如何處理?)全部拿去還錢」、「(請提示曾媁玲向樹林市農會貸款申請書,其上是填寫曾媁玲,年籍資料與你剛才所述一致,這張申請書是否你講的95年之前向樹林市農會申請30萬元貸款時所填寫的申請書?)是」、「(這份申請書填寫的申請日期是94年10月28日,其上顯示你任職的公司是鈺豐光學眼鏡公司,到職年月日是93年3月,你在93、94年間在何處工作?)在鈺豐工作」、「(鈺豐公司在何處?)龜山」、「(哪一條路?)不太記得」、「(靠近哪裡?)文化路附近」、「(請提示曾媁玲申請貸款卷內所檢附之93年3月至93年12月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這份扣繳憑單你有無見過?)有」、「(其上顯示你在93年3月直到93年12月這段期間內在鈺豐眼鏡公司領取了337500元的薪資,有無此事?)沒有」、「(你所謂沒有為何意?)沒有領這些薪水」、「(你說你有見過這份扣繳憑單,你何時見過?)在辦貸款那時」、「(這份扣繳憑單是你拿給樹林市農會或是其他人拿給樹林市農會?)一起去的」、「(扣繳憑單是誰提供的?)不記得」、「(93年3月到93年12月間你到底有無在鈺豐公司工作?)老實說沒有」、「(如果沒有在鈺豐公司工作,為何會有這一張扣繳憑單?)因為有代辦公司代辦的」、「(你在跟樹林市農會辦理30萬元貸款時,你有無和農會的承辦人員接觸?)見面有幾次」、「(見面的目的為何?)辦貸款」、「(是否記得農會的承辦人員是男性或是女性?)女性」、「(該名女性現在有無在法庭內?)不記得」、「(你在辦理貸款時農會承辦人員有無問你什麼問題?)就問說貸款要做什麼,這麼久了其他不記得」、「(農會的承辦人員有無問你在什麼地方工作?)太久了不記得」、「(你剛說你沒有在鈺豐光學眼鏡公司工作,代辦公司提供的扣繳憑單卻是鈺豐光學公司的憑單,為何要提供?)他們說這樣才有收入證明」、「(為何要選擇這家?)我不知道」、「(00-0000000市內電話是哪裡的電話?)應該是鈺豐的電話」、「(為何你知道是鈺豐的電話?)剛那張申請書上面有寫」、「(鈺豐公司的登記地址○○○鄉○○路○○號1樓,你有無去過?)去過1次」、「(你為何要去那裡?)去那裡看」、「(跟誰去那邊看?)代辦的」、「(那裡看什麼?)看公司」、「(目的為何?)他就帶我去那邊看就走了,沒有什麼目的」、「(那個地方看起來像辦公室或是住家?)它是壹個眼鏡行,就是賣眼鏡的」、「(你跟樹林市農會的承辦人員接觸時,代辦業者有無在場?)有」、「(你剛不是說之所以去樹林市農會辦理貸款是朋友介紹的,這位朋友就是代辦業者或是不同人?)不同人」、「(朋友何名?)呂家榮」、「(你和他何關係?)之前是男女朋友」、「(代辦業者是男性或是女性?)男性」、「(何名?)不知道」、「(你剛說你跟樹林市農會人員接觸時,代辦業者有在場,他在場做何事?)代辦人員沒有去,是呂家榮去」、「(呂家榮在現場作何事?)去介紹」、「(你所謂的介紹何意?)因為是他知道農會有貸款,他帶我去」、「(你剛說扣繳憑單是你跟代辦業者一起提供給樹林市農會的,你何時跟代辦業者一起提供?)不記得」、「(難道辦理貸款時都不擔心農會的人會查出來你根本沒有在鈺豐公司上班的事情嗎?)會啊」、「(93年間你的年收入大概多少錢?)不知道」、「(請提示檢察官於99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提供之曾媁玲9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根據這份資料顯示,你在93年間的薪資總所得是18518元,工作的地點是林口長庚醫院及好樂迪公司,在93年間是否在林口長庚醫院、好樂迪公司工作,薪資總所得為18518元?)是」、「(基隆市○○區○○街○○○號4樓之3是誰的房子?)我爸爸租的」、「(桃園縣○○鄉○○路○○○號6樓是誰的房子?)我之前租的」、「(據你所知呂家榮有無向樹林市農會辦理過貸款?)不知道」、「(據你所知農會的承辦人員有無去鈺豐公司查過你的工作狀況?)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99年7月7日審判筆錄)綦詳,復有廖健宇、曾瑋玲2人之樹林農會逾期放款、催收款轉銷呆帳查核表(含「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評等表)及寮分部消費性貸款缺失附件各乙份可佐,且廖健宇、曾媁玲2人先後於上開時間向樹農獇寮分部聲請貸款時,亦均未在其等之「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所載公司行號上班工作,亦據廖健宇、曾瑋玲2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亦均如上述,是廖健宇、曾媁玲2人先後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四編號1、2所示金額之貸款時,顯均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並持用附表四編號1、2所示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以為行使之行為,均堪認定。
③被告呂家榮於本院審理時雖矢口否認曾代辦過廖健宇之貸款
業務,並否認先後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四所示金額之貸款時,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並持用附表四所示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以為行使之行為云云,惟不僅核與廖健宇、曾媁玲2人上開證述之情節,均不相符,且附表四所示公文書、私文書之內容亦均屬偽造不實,亦如上述,是被告呂家榮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證人曾媁玲上開證稱係由某代辦人員代辦,而非被告呂家榮云云,揆諸上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呂家榮之詞,亦不足採信。綜上所述,被告呂家榮附表四之犯行,均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⒍被告范良玉上開犯行(附表五),業據其本人於偵查中供稱
其曾幫張國忠填寫過申請書等語(見97年5月6日偵查中之訊問筆錄),且:
①證人張國忠(附表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何認識范
良玉?)我在她公司送貨」、「(她公司名稱為何?)忘記了,時間已久」、「(公司地點在何處?)西門町昆明街,詳細地址我忘記了」、「(你何時開始在范良玉公司送貨?)忘記了,時間已久,有好幾年」、「(94年間你有無向樹林市農會辦貸款?)有,但我不識字,但是范良玉寫的,錢也是范良玉去拿的」、「(你貸款多少錢?)20萬元,是一次借的」、「(為何要用貸款的人是你,但資料是范良玉寫的,錢也是范良玉拿的?)范良玉叫我在外面車上等,我沒有進去農會領錢,她領完錢之後就載我回去范良玉的公司。我在公司等她,我叫我的朋友打電話向范良玉催,後來才找到她,她才拿14、15萬元給我朋友,我朋友再在公司交給我」、「(你剛說資料室范良玉寫的,她寫了什麼資料?)貸款的資料,我修房子需要錢」、「(為何你知道資料是范良玉寫的?)因為我不會寫字,我不會寫,她說她幫我寫的」、「(你有無在這些資料上簽名及蓋章?)簽名好像是我簽的,印章是范良玉刻的,不是我刻的」、「(在辦理這件20萬元貸款時,你一個月收入多少錢?)3萬多。她幫我還3期,一期1500多元」、「(你在辦理這件貸款之前,有無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過或是有信用卡、現金卡沒有繳納的情形?)我在台新銀行借了5萬元,剛開始我有繳,但是後來沒有繳,台新也沒有來催,其餘沒有」、「(你剛說那筆農會20萬元貸款,你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范良玉或是農會的人?)身分證、健保卡」、「(請提示本署96年偵字第21663號卷第42頁貸款申請書1份,你有無見過?其上貸款申請人是你,貸款金額是20萬元,貸款日期是94年11月15日?)有,其上我的簽名是我簽的」、「(照你的意思,這份資料除了簽名之外,內容都是范良玉寫的,你知道上面寫你的年收入80萬元這件事嗎?)沒有印象,我又不識字,我怎麼會知道,我哪有可能年收入80萬元」、「(這份申請書你說范良玉寫的,她是在何處寫的?)農會裡面」、「(范良玉在農會寫這份申請書時,在場的人除了你之外有誰?)還有一位要辦貸款30萬元的人,沒有其他人。當時是在農會裡面的櫃台外面桌子寫的」、「(你辦理這件貸款20萬元時,有無農會的人跟你接觸過?)只有一個小姐我不認識,現在也沒有在場。這麼久我也沒有印象,她只有拿資料叫我寫一寫,我說不會寫,范良玉就替我寫,我再自己簽名」、「(這位小姐當時有無問你關於貸款的問題?)她問我申請貸款要做什麼,我說要修理房子,就這樣而已」、「(你剛說除了你的身分證、健保卡外,因為這件貸款,沒有另外提供資料,范良玉或是其他人有無幫你準備其他資料交給農會嗎?)我不知道,我簽名後,我就出來農會外面」、「(這件20萬元貸款,一期要繳多少本金及利息?)500多元」、「(是誰跟你講的?)好像是范良玉,她說1期要1500多元」、「(這筆20萬元貸款農會核貸之後撥到何人的帳戶內?)我的,但是不是我去領的,是范良玉去領的,我在農會外面車上等」、「(范良玉去領錢的時候有攜帶什麼證明文件嗎?有,我的提款卡、存簿、印鑑都在范良玉那裡」、「(你剛說你貸款20萬元,你拿了14萬多元,剩下的錢范良玉說會幫你拿去繳3期,剩下的4、5萬多元,每期只有1500多元,為何要讓范良玉扣這麼多錢?)她要做什麼用途我不知道。我自己有繳1期,范良玉幫我繳3期,總共繳了4期」、「(請提示96年偵字第21663號卷第40頁反面證人之前於調查站筆錄第9至12行,調查官問你貸款的經過,你說是范良玉帶我去樹林市農會辦理的,當時樹林市農會員工何秦本良也在場,范良玉替我寫這張申請書時,何秦本良也看到,也知道申請書不是我寫,也知道范良玉替我寫,但你剛說范良玉寫這張申請書時沒有人在場,到底當時有無其他人在場?)這位員工拿資料來就走了」、「(為何你在調查站這樣講?)我在調查站沒有這樣講,我不認識何秦本良」、「(貸款的人是你,為何要讓范良玉扣錢幫你去繳本金及利息?)她辦這件事一定有抽成」、「(當時范良玉有無跟你說要抽成多少錢?)沒有,但是她只有拿14萬多元給我,一定有抽成」、「(既然是抽成,為何范良玉要幫你繳本金及利息?)她說要先幫我繳3期」、「(為何要范良玉幫你繳?)她說要先幫我繳3期」、「(你所謂的一期是一個月或是多久?)1個月」、「(你之前在調查站說范良玉有抽2萬元的佣金,並且預扣6個月的本息及帳戶管理費,所以你最後只有拿到15萬元,到底范良玉沒有拿給你的那些錢做何用?)我沒有這樣講,時間已久,我記得我沒有說這樣的話」、「(所以這件貸款20萬元,你實際上拿到14、15萬元,剩下的錢你沒有拿到你不會覺得奇怪?)辦這件一定有抽成」、「(你去農會辦貸款時,范良玉有無帶其他人去?)只有我們二個人進去裡面,有一個開車的人載我們去他在外面等」、「(那位開車的人是男生或是女生?)男生,我不認識他」、「(你之前於調查站說范良玉除了幫你辦貸款外,還有一位證人郭鎰愿有去農會,他是否就是開車的人?)我知道有一個男性開車載我和范良玉去農會,但我不認識郭鎰愿,郭鎰愿的姓名是調查站的人講的」、「(請提示96年偵字第21663號卷第43頁你的在職證明書、國民身份證、健保卡、范良玉名片,這些資料你有無見過?)我沒有看過。我也沒有印象在職證明書上我的手印何時捺印的」、「(范良玉公司的地址是否是成都路?)是,我在這裡上班沒有錯」、「(其上你的在職證明書是從94年3月任職本公司業務部門,這個時間是否正確?)我只知道我在那裡上班好幾年,我不確定何時開始」、「(你剛說這件貸款20萬元,范良玉幫你繳3期,你自己繳1期,之後為何沒有再繼續繳?)因為農會沒有催,我就沒有繳」、「(范良玉幫你繳三期是否是連續的?)好像是連續的,後來沒有繳之後,農會向我催繳,我才又去繳
1期1500多元」、「(農會的人有去工作的地方找過你嗎?)沒有」、「(農會的人有無問你收入多少?)有,是在農會裡面問的,我回答我送貨壹個月3萬多元」、「(你剛說你自己有繳1500多元,是一期全部的錢或是一部份的錢?)一期就是1500多元」、「(是否有見過藍啟文、官美英?)沒有,都不認識」、「(你是否有認識黃泳霖?)好像有見過」、「(何種情形下見過?)好像是在農會外面有看過,但是我沒有跟他接觸過」、「(是否是你那天去農會領錢時,是否是黃泳霖開車?)不是,是一個比較瘦的人」、「(你辦這個貸款時,黃泳霖有無跟你聯絡過)我忘記了」、「(你和范良玉認識多久?)很久了」、「(你有無欠過她錢?)沒有」、「(為何辦貸款要找范良玉?)范良玉是我老闆,她有說,我就說好,我要修房子」、「(你在樹林市農會時,你在申請書上簽名,那張申請書寫的時候,范良玉有無問你什麼資料怎麼寫嗎?)我不會寫,她要寫之前有問我,我說我不會寫」、「(你之前有在台新銀行辦過現金卡嗎?)有」、「(是否是你自己去辦的?)另外一個人帶我去辦的」、「(你在范良玉公司從事何工作?)送貨」、「(是否有駕照?有,現在已經吊銷」、「(考駕照的筆試有無考過?)我會開車,但是我沒有駕照,我要考,但是沒有辦法考,我不識字」、「(你剛說一期要還1500多元,總共要還幾期?)不記得」、「(1500多元是利息或是本金與利息一起?)只有利息」、「(剛提示之申請書,你簽名之前,裡面的內容是否都寫好了?)是,范良玉都寫好了」、「(你除了拿身分證、健保卡外,還有無拿其他資料給范良玉?)沒有」、「(請提示96年偵字第21663號第42頁申請書,其上寫的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不一樣,通訊地址是你告訴范良玉的嗎?)身分證後面是泰順街」、「(通訊地址寫錦州街是如何寫的?)是我告訴范良玉我住在錦州街,錦州街的房子要修理」、「(錦州街的地址4巷1號5樓之4是否是你講的?)對」、「(你在調查局說你是國小肄業?)我唸到4、5年級,但是我有拿到畢業證書」、「(哪一間學校?)大佳國小」、「(為何不識字?)我不喜歡唸書」、「(當時除了在范良玉處上班送貨之外,有無其他工作?)有去濱江市場幫忙」、「(是賣水果嗎?)水果、菜都有」、「(一個月收入大約多少?)一個月大約去10幾天,一天約300至500元」、「(大約幾點去?)大約6點多去到中午」、「(你太太有無工作?)我太太眼睛看不到,我們算是低收入」、「(你去樹林市農會去過幾次?)二次,一次進去簽名,是范良玉寫,另一次去領錢,但是我沒有進去」、「(你剛說有一個男的載你和范良玉去的,是第一次或是第二次的時候?)二次都有,我不確定是否是同一人」等語(見本院卷99年1月13日審判筆錄)綦詳,復有張國忠之樹林農會逾期放款、催收款轉銷呆帳查核表(含「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評等表)及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缺失附件各乙份可佐,且張國忠於上開時間向樹農獇寮分部聲請貸款時,亦未在其「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所載公司行號領有高達80萬元之年薪,亦據張國忠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亦如上述,是張國忠雖確曾在附表五所示公司行號上班工作,有如上述,惟張國忠於附表五所示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五所示金額之貸款時,顯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應堪認定。
②被告范良玉於本院審理時雖矢口否認曾代辦過張國忠之貸款
業務,並否認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申請附表五所示金額之貸款時,有施用填載內容虛偽「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詐術,惟不僅核與其本人於偵查中供述之情節不符,亦核與張國忠上開證述之情節,不相符合,且附表五所示私文書之內容亦均屬虛偽不實,亦如上述,是被告范良玉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被告范良玉附表五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⒎被告孫如金(附表三編號1)、陳孟芳(附表三編號16)、
莊合笑(附表三編號23)及廖健宇(附表四編號1)4人上開犯行,業據被告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及廖健宇4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及廖健宇4人之樹林農會逾期放款、催收款轉銷呆帳查核表(含「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評等表)、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缺失附件各乙份可佐,均堪認定。被告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及廖健宇4人上開犯行,均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八、核被告張嘉讌就附表一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被告黃泳霖就附表二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被告王孟尉就附表三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被告呂家榮就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四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四所示之罪;被告范良玉就附表五所為,係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被告孫如金就附表三編號1所為、被告陳孟芳就附表三編號15所為、被告莊合笑就附表三編號24所為及被告廖健宇就附表四編號1所為,則各係犯附表三編號1、15、24、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罪。按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9人上開犯罪後,刑法第28條、第33條第5款、第41條、第47條、第51條、第56條有關共同正犯、法定罰金刑、易科罰金、累犯、定應執行刑、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
2日經修正(刑法第33條第5款、第41條、第51條)或廢止(刑法第56條)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經本院綜合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後,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9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從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41條、第47條、第51條、第56條之規定處斷;被告張嘉讌附表一編號1至
6、8、9之犯行(參照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訴緝字第1452號起訴書)及被告王孟尉附表三編號2至13、15至24之犯行(參照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訴緝字第2517號起訴書),雖均未據檢察官對其等2人此部分犯行一併追加起訴在案,惟因被告張嘉讌、王孟尉2人此部分犯行與檢察官原追加起訴部分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之規定,應併為檢察官原追加起訴其等2人部分犯行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就被告張嘉讌附表一編號
1至6、8、9及被告王孟尉附表三編號2至13、15至24之犯行併予審理;又按農業金融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將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甚明,乃因對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詐欺犯罪所得愈高者,對金融秩序及社會大眾之危害亦甚大,為維持金融秩序及社會大眾安全,針對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即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之罰金,應屬刑法「詐欺」罪之特別法規定,是行為人施用詐術時,若無藉詐得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之構成要件,即無農業金融法第40條第1項之適用,而應適用刑法第
339條之規定,自以行為人對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施用詐術時,對其犯罪所得應有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認識,至為灼然。茲本件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5人雖各有向樹農獇寮分部詐欺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財物,惟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5人如附表一至五所詐得之財物不只僅各有20萬元至50萬元不等,且其中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4人縱合計先後各詐得如附一至四所示之財物,亦均相去「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甚遠,是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5人各於上開時地向樹農獇寮分部詐欺上開財物時,應均無藉此詐得「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確定或不確定故意,至為顯然,則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5人上開各如附表一至五所為,顯與農業金融法第40條第1項之主觀構成要件未合,更遑論該條第3項之「未遂犯」,另公訴人以被告張嘉讌附表一編號2至8、被告黃泳霖附表二、被告王孟尉附表三編號3、6至8、10、12至25及被告呂家榮附表四之偽造文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揆諸附表被告張嘉讌附表一編號2至8、被告黃泳霖附表二、被告王孟尉附表三編號3、6至8、10、12至25及被告呂家榮附表四之「犯罪手段」所認,容均有違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公訴人此部分所起訴所引用適用之法條;被告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9人先後偽造上開公印文、私印文,為其等偽造上開公文書、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9人偽造上開公文書、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等持以行使上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擬,合先敘明。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
4人上開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之犯行間,均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所為,均為連續犯,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4人就所犯附表一至五所示各次同時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間,復各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如附表一至五「所犯法條」欄所示)。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及范良玉5人分別就所犯附表一至五所示各罪,各與附表一至五所示借款人呂家榮等40人間,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張嘉讌、王孟尉、呂家榮3人分別所犯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其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黃泳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自92年3月3日起算執行,至92年7月2日執行完畢;被告孫如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自91年1月12日起算執行,至91年4月11日執行完畢,此有被告黃泳霖、孫如金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可佐,均堪認定,被告黃泳霖、孫如金2人復均於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均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9人本件上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樹農及國內金融秩序所生危害菲輕、其等詐欺所得之款項、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5人犯後均仍矢口否認犯行及被告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9人中,除張嘉讌、王孟尉2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因其中一部分即屬裁判上一罪之詐欺取財犯行,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不符減刑條條外,其餘所犯上開各罪之行為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均非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自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減輕其刑至2分之1,並均該條例第9條、第1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被告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5人部分,均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項之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九、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及私文書,雖均係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5人偽造者,惟因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5人偽造後均已持交樹農獇寮分部申請貸款,以為行使,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及私文書已均非屬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9人所有,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十、另公訴意旨認被告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9人與樹農獇寮分部職員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間係共犯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之背信罪嫌及同法第40條第1項之詐貸罪嫌云云,惟樹農獇寮分部職員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
6人與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9人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按詳理述叁所述),且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9人並非計劃詐取樹農獇寮分部逾一億元以上,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違誤,惟因公訴人認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呂家榮、范良玉、孫如金、陳孟芳、莊合笑、廖健宇9人此部分犯行與其等所犯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間,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 無庸 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被告張嘉讌、王孟尉、黃泳霖3人被訴附表六、七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3人分別亦涉有附表六、七所示詐欺取財及行為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之犯嫌,因認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3人另分別涉有附表六、七所示違反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之背信罪嫌、同法第40條第1項之詐貸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3人均堅決否認附表六、七所示犯行等語:
㈠附表六所示借款人 吳俞臻 (原名李 佩茹 )、 盧毅莊永瑞
謝永富高文總 6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明確(見本院卷
99年7月7日、99年6月2日、99年10月20日、99年6月2日及100年1月19日審判筆錄),惟本件起訴書附表二就吳俞臻(原名 李佩茹 )、盧毅、莊永瑞、謝永富、高文總6人上開貸款業務之代辦人乙項,不僅未經認定係由何人代辦在卷,且證人吳俞臻(原名李佩茹)、盧毅、莊永瑞、謝永富、高文總6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明確指認就係何人代辦乙節,是本件就吳俞臻(原名李佩茹)、盧毅、莊永瑞、謝永富、高文總6人縱曾向樹農獇寮分部貸款過乙情,自仍不足供認定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3人確亦另涉有此部分之犯嫌,至為顯然。
㈡至於附表七所示黃玉汝等72人之貸款業務,雖本件起訴書附
表二中已分別認定分別係由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3人代辦在卷,惟附表七所示黃玉汝等72人不僅未曾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具結後作證過,且於本院審理時依法傳喚後,仍未能到院作證,是有關附表七所示黃玉汝等72人之貸款過程及其究係委由何人代辦等情,自均仍屬尚查無任何積極事證為憑之不明狀態,自亦不得逕認定附表七所示黃玉汝等72人之貸款案件,亦分別係由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3人代辦者,至為灼然。
㈢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張嘉讌、黃
泳霖、王孟尉3人確亦另涉有附表六所示李佩茹等5人及附表七所示黃玉汝等72人之犯嫌,自均屬不能證明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3人此部分犯罪。惟因被告張嘉讌、黃泳霖、王孟尉3人此部分犯嫌,與其等3人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叁、無罪部分(即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劉麗珠前係樹農獇寮分部主任,負責綜理該分部所有存放款業務,被告何秦本良前係樹農獇寮分部會計專員,被告簡碧玉係樹農信用部專員,被告謝鳳鳴係樹農信用部股員,被告官美英係樹農獇寮分部總出納,被告藍啟文則係樹農信用部放款人員,均係受僱樹農委任執行業務之人,均應依法令保障農會利益,不得違背法令或樹農規章而損害農會利益,並應遵循各項放貸款項查核準則與授信評估5P原則,盡善良管理樹農會員存款權益及管理責任;且明知辦理消費性金融貸款,依規定應針對貸款戶之償還能力核實評估,並實地至貸款戶工作地點訪談、拍照以證明貸款戶有實際工作,最後應與貸款戶完成對保始可核貸;亦明知若為求貸款績效而不確實徵信、授信並放貸予無資力之人,有極高可能性將造成呆帳致農會受損,竟仍不違背其等本意,基於為他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被告何秦本良與被告王孟尉、張嘉讌、黃泳霖等代辦業者謀議,於94年10月間陸續將無法依循合法審核程序而申請消費性金融貸款之附表一至七(即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呂家榮等117位人頭,併同偽造不實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等文件,向樹農獇寮分部送件申請20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無擔保信用貸款,被告劉麗珠對於30萬元以下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貸款有最終核貸權,竟違反農會財務管理辦理第101條及樹農信用部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指派該分部會計專員被告何秦本良擔任附表一至七所示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貸款之授信人,並要求被告謝鳳鳴幫忙通過審核被告何秦本良所承辦之案件,被告何秦本良為賺取樹農核予經辦該無擔保信用貸款之業績佣金且與代辦業者被告王孟尉、黃泳霖及張嘉讌等人勾結並朋分利益,明知或可預見上開貸款戶所檢附之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等不實申貸資料,均為被告王孟尉、張嘉讌及黃泳霖等人(按均詳事實一所述)提供,竟仍予以收件,以便順利通過審核並核撥貸款,被告簡碧玉、謝鳳鳴、官美英、藍啟文等4人本應核實審核貸款人填具之資料真實性及償還能力等,以維護樹林農會放貸利益及存款戶權益,卻未善盡徵信、授信應核實審核之義務,在無實際辦理徵信、授信等作為下逕予核章通過審核,而被告謝鳳鳴、簡碧玉雖可預見將渠等印章放置於樹林農會獇寮分部供被告何秦本良及劉麗珠使用,可能造成徵信、授信不確實,仍執意為之,嗣被告何秦本良與被告王孟尉等3位代辦業者為避免上開無實際固定收入之人頭貸戶,於核撥款項後未能繼續繳納本息,導致影響後續貸款順利核撥,除於貸款款項核撥先扣除帳號管理費7500元外,餘款即以現金提領方式領出,並向貸款戶收取3萬元至15萬元不等之佣金後,再預扣3個月至6個月不等之本息,由被告何秦本良與被告王孟尉等代辦業者代為繳還數期本息後即停止繳息。被告王孟尉等3人以人頭及不實文件勾結樹農獇寮分部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簡碧玉、謝鳳鳴、官美英、藍啟文6人為不實審核作為向樹農詐取貸款,致樹農信用部損失3448萬元(按原起訴書誤載為「5500萬元」),造成樹農之重大損害,因認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藍啟文、官美英6人均涉有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1項、第
2項之背信罪嫌、同法第40條第1項之詐貸罪嫌及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藍啟文、官美英6人固均坦承分別承辦、蓋印附表一至七所示案件之徵信、授信、最終核貸等程序,惟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被告劉麗珠辯稱:當時伊是擔任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的主任,負責分部的所有業務,消費性信用貸款是農會新的業務,大家都沒有經驗,農會作業方式的規定又比較簡便,伊等自己的作業制度也不健全,加上伊等人手不足,總幹事 周維賢 叫伊等分部自行徵授信,徵授信及放款是同一個人,當時伊的想法比較單純,覺得業務可以推展最重要,所以伊請專員何秦本良辦理本案的信用貸款,她的專員業務是由伊代理,負責信用部的電匯、保管支票、自行查核、放款複審、主任不在的時候也要代理及協助會計結帳工作,她去做信用貸款放款的查訪出差請示單,也是經由總幹事核准,晚上加班總幹事也有核准,她所經辦的信用貸款案件,也有送回本會信用部主任審核通過,金額30萬元以下是由伊核貸,超過30萬元以上就是由本會信用部主任決行,這些何秦本良辦的案件,本會信用部主任都是知情,因為人手不足,放款只有一人,徵信及授信規定不能同一個人蓋章,一開始本會有要求伊轉回給本會的褚錦鳳蓋徵信章,後來褚錦鳳職務調整,伊才找到簡碧玉幫忙,後來再找謝鳳鳴,她們都是蓋徵信章,實際上她們都沒有作徵信,只是負責蓋章,實際上徵授信都是何秦本良在做,授信的章也是由何秦本良蓋章,授信之後,30萬元以下就轉由伊核貸,放款由藍啟文主辦,何秦本良沒有參與放款,電腦操作部分何秦本良沒有作,藍啟文有時候不在,由同事協助幫忙做,當初總幹事沒有把工作的配置分配好,應該要有壹個徵信人員、壹個授信人員,但是總幹事沒有把工作分配好,才會演變成大家要互相支援來完成信用貸款的工作等語;被告何秦本良辯稱:當時伊是任職於獇寮分部擔任專員,負責保管遠期票據、電匯、存摺、定期存單、匯票、放款複審等,伊是依照農會規定的作業方式,辦理信用貸款的徵授信,伊沒有辦理放款,覺得伊很冤枉,官美英受到總幹事的影響,講了一些與事實不符的東西,導致伊等上面誤會作業方式有問題,信用貸款是農會的新業務,以前都沒有做過,之前只有做有擔保品的放款,這方面伊等也不懂,剛開始有請示主任,主任有向本會請示說因為人員不足,要如何處理,本會要伊等把案件送到本會褚錦鳳那裡,褚錦鳳有去受信用貸款方面的訓過,本會要伊等有什麼問題就問褚錦鳳,後來有做徵授信相關的文件資料給褚錦鳳看,她也有用印,後來是依照褚錦鳳的模式一直做下去,到後來發生這些問題,實際上起訴書所列信用貸款案件徵授信都是伊在做,如果伊出差不在分部,主任會接手做,伊等是直接面對客戶,都是貸款人親自來分部找伊等說要辦理信用貸款,沒有委託代辦人直接找我們辦,但是有可能是代書送信用貸款申請書進來,或是直接帶客戶跟伊等談,都會直接與客戶接觸。起訴書附表所列的信用貸款很多都是代書介紹進來的案子等語;被告謝鳳鳴辯稱:伊當時是農會本會的信用部股員,負責轉帳的工作,只是依上面的指示蓋起訴書附表所列部分信用貸款案件之徵信章,實際上伊沒有做徵信業務,是委託獇寮分部何秦本良在做徵授信等語;被告簡碧玉辯稱:當時伊是本會的信用部機動專員,負責協助正式專員的存放款業務,起訴書所列信用貸款部分案件徵信人員是蓋伊的章,我是配合上面總幹事的簽呈「全體員工皆為徵信人員」的指示蓋章的,分部的放款主辦只有壹個人,人力不足,伊等可以互相搭配蓋徵信章,事實上是受理單位受託徵信,伊等都是搭配蓋章而已,實際上伊沒有做徵信工作,總幹事為了形式上合理化,伊才搭配蓋章等語;被告官美英辯稱:伊在獇寮分部原本是擔任總出納工作,負責櫃台收付,95年有內部職務調動,被調為機動人員,協助藍啟文辦理放款,伊從來沒有接觸過徵授信、放款,伊有在起訴書附表所列部分信用貸款案件中蓋授信章,何秦本良做完徵信業務後,主任劉麗珠要伊作無擔保品部分的授信,當時伊是放款兼授信,在審理授信案件時,案件審核有時候沒有看清楚,因為經驗不足,但伊沒有意圖要損害農會利益的意思,伊也有蓋過徵信的章,幾件而已,這些信用貸款案件都經過主任劉麗珠口頭上已經核准,伊才蓋授信章及做貸放。這些代辦人及借款人我完全都不認識,不可能損害農會的利益等語及被告藍啟文辯稱:伊當時任職於樹林市農會獇寮分部,擔任放款業務人員,伊沒有意圖要損害農會的利益,起訴書附表所列信用貸款案件放款如果伊在上班,應該都是伊貸放的,如果伊請假,就是同事代理貸放,信用貸款是新的業務,授信工作是根據徵信提供的書面資料審核,有些地方可能沒有注意到,但當時伊沒有發現這些申請的案件有怪怪的地方,代辦人和借款人伊都不認識,也沒有圖利第三人,主管核貸之後,客戶要拿在本會開立的存摺來,再由伊操作電腦直接轉帳核貸金額到貸款人的存摺裡面,再由貸款人從帳戶中提領或是匯款,不可以直接提領核貸現金,伊也有蓋過授信章,人員不足時,伊要幫忙審核授信書面的資料,是主任劉麗珠指示伊這樣做等語。經查:
㈠被告劉麗珠前係樹農獇寮分部主任,負責綜理該分部所有存
放款業務,被告何秦本良前係樹農獇寮分部會計專員,被告簡碧玉係樹農信用部專員,被告謝鳳鳴係樹農信用部股員,被告官美英係樹農獇寮分部總出納,被告藍啟文則係樹農信用部放款人員,均係樹農信用部之職員,且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固均坦承分別承辦、蓋印附表一至七所示案件之徵信、授信、最終核貸等程序,業據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屬實,復有樹農逾期放款、催收款轉銷呆帳查核表(即附表一至七呂家榮等共11
7人,96他825卷一P.36-207)及被告謝鳳鳴、何秦本良、官美英、藍啟文出具之報告書(96他825卷三P.94-95、20
9、96偵15207卷P.280-283、284-286)各乙份,在卷可稽,雖堪認定。
㈡惟: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
啟文6人於本院審理時不僅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在卷,有如上述,且樹農甫自94年5月起開始承做額度30萬元以下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業務(按樹農第15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於94年4月22日決議通過「綜合消費性貸款辦法」),而被告劉麗珠於94年間係樹農獇寮分部之主任(按其係樹農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案件之最後核定人員)、何秦本良係會計專員(按其係樹農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案件之實際徵信人員)、官美英係總出納、簡碧玉係樹農信用部專員、謝鳳鳴係樹農信用部股員謝鳳鳴、藍啟文則係放款人員(按其等4人均係樹農獇寮分部消費性貸款案件之形式上搭配蓋用「徵信」或「授信」章人員),積極努力衝刺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業務等情,業據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供述在卷,並據證人褚錦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100年6月22日審判筆錄)明確,復有樹農綜合消費性貸款辦法(見96他825卷一P.26)、樹農94年6月27日簽呈(見96他825卷一P.4)及94年12月26日簽呈(見96他825卷三P.5)各乙份,在卷可稽,足認樹農於上開時地初始新辦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業務,且內部並亦乏完善規定,而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等人亦依樹農內部指示,全力積極衝刺樹農獇寮分部之上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業務等情,亦據本院認定明確在卷,有如上述。
㈢被告何秦本良本非為專任會計人員,其職稱為專員,工作內
容與會計相關之業務,僅結帳工作,且依94年12月26日簽呈主旨所載「本會為拓展放款業務之需,全體員工皆為徵信人員(96他825卷三P.71)」及95年1月5日第一次主管業務檢討會會議紀錄信用部主任鄭淑貞明確指示「本會為拓展放款業務之需,全體員工皆為徵信人員(96他825卷三P.72、73)」,而樹農信用部竟要求配置人員不足之各分部自行徵信、授信,亦無專任會計人員參與徵信、授信之審核,足見樹農信用部一方面鼓勵貸款以增加樹農盈餘,又不指派專任之會計人員參與徵信、授信,甚至要求配置人員不足之各分部自行徵信、授信,並指示全體員皆為徵信人員,始致最終形成樹農信用部之鉅額呆帳。
㈣又被告何秦本良受理附表一至七呂家榮等共計117件案件後
,均有進行徵信,聯徵、面談、電訪、側訪或實地查訪並留有照片等,業據被告何秦本良迭次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復有相關之記錄、照片、聯徵資料、樹農員工出差旅費明細表及樹農員工加班費明細表各乙份等可佐(96他825卷一P.36-207、卷三P.44-56)足證被告何秦本良確有進行徵信,且樹農因上開上開呆帳乙事,終止與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
2人之僱傭契約乙事,業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1698號民事判決認定被告等係按規定核貸,終止僱傭契約不生效力確定在案,並認定被告劉麗珠等人確有實際查核,並按規定辦理消費性貸款案件之審核、用印等,公訴人指摘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云云,或因樹農本身之放貸規定未明定、或雖有規定,但未臻明確所致,自難指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有何犯罪之故意。至於信用評分表部分,其中有未明定其評分標準者,而係賦予核貸人員相當之裁量權,自難認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之裁量結果,有何違反相關之規定,且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負責之貸款案件共計有500多件(96他825卷三P.17-32),其中亦有近半數即216件(96他825卷三P.25-32),經審核後因資格不符,而未予核准貸款在案,足證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並非毫無章法讓所有消費性貸款申請案件全數通過,顯有盡相當之審核義務。
㈤另有關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
藍啟文6人審酌附表一至七呂家榮等117件貸款案件時,因:⒈借款人所提出之前年度或當年度扣繳憑單、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等文件,以借款人未滿一年之在職月數,換算為全年所得,據以核貸所為,揆諸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25條個人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第3點規定「個人年度收入,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二千萬元者,應與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書影本或扣繳憑單影本(或附回執聯之二維條碼申報或網路申報所得稅資料或附信用卡繳稅對帳單之申報所得稅資料)核對。上開資料亦得以稅捐機關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書或各類所得歸戶清單替代。但授信申請人如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得以給付薪資單位所核發之薪資證明及其他扣繳憑單替代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等語(96他825卷一14-16),可知總授信金額達2000萬元之借款戶,方須以國稅局清單核對,而本件如附表一至七呂家榮等117位借款人之借款金額均僅有30萬元,自毋庸執行上開之核對程序,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依據消費性貸款還款金額計算程式,填寫還款能力試算表,如符合年收入之百分之七十,或全年還款金額不逾年薪之三分之一,均屬符合樹農相關規定辦理貸款之行為,至為顯然。⒉依據個人信用評等表上之分類僅有「1.各級政府、公營事業、公私立學校教職員、醫師、律師、會計師為8分,2.知名大企業編制內員工為6分,3.一般大企業編制內員工為4分,4.其他為2分以及5.無業為0分」等語(見樹農逾期放款、催收款轉銷呆帳查核表內所附之個人信用評等表,96他825卷一P.36-207),並未明確規定公司資本額大小或其他標準,作為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之評等標準,且是否為知名大企業或一般大企業,本屬一模糊且不明確之概念,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僅依一般社會通念認定公司規模大小,予以貸放,自無任何之犯罪故意。⒊被告何秦本良以借款人面談時,就其表現出對工作的熱誠與工作的狀況,來評估其工作之穩定性,且在個人信用評等表上勾選「職業㈡服務年資」之評分標準,可見工作時間長短顯非一穩定性之評分標準,而樹農獇寮分部因人力不足,無法分別獨立配屬徵信、授信人員,要求由各分部自行徵信、授信消費性貸款案件,再由各分部間交叉蓋用徵信、授信章之方式,即由受理單位辦理徵信,協助單位辦理授信,再送回受理單位依授權額度辦理核貸,此有上開94年12月26日簽呈及95年1月5日第一次主管業務檢討會會議紀錄各乙份可佐,則配合辦理蓋用附表一至七徵信或授信章之被告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及藍啟文4人,顯均非屬附表一至七呂家榮等117人貸款案件之真正承辦人員,上開貸款案件之徵信、授信應均係由何秦本良乙人所承辦。⒋雖部分貸款案件之借款人並未提出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扣繳憑單正本,且並無承辦人員蓋章,因樹農並未明確規定借款人須提出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扣繳憑單之「正本」及上開文件須經承辦人員蓋章,故縱貸款人於貸款當時並未提出及扣繳憑單正本及上開文件並無承辦人員之蓋章,亦難認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准予貸放有何犯罪之故意,且樹農亦未明確規定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應如何審核借款人提出之文件是否真正之相關流程,且借款人文件是否真正,亦非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藍啟文、官美英6人之能力所得審核,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已盡調查之能事,如審核借款人提出之薪資證明、扣繳憑單、所得資料清單、或前往借款人在職之處所拍照查證,自應認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已盡其等調查之能事,難以苛責被告有何審核文件虛偽之情事。⒌貸款人之婚姻狀況、家庭成員、離婚、喪偶及育有子女幾人,依據個人信用評等表,僅有分列未婚、已婚無子女、育有一人或二人,育有三人等情形,並無離婚、喪偶而育有子女之情形,並未明確規範喪偶、離婚但育有子女之評等標準,亦未明確規範須由借款人提出任何書面文件證明之,僅得由面談得知或經由借款人填寫貸款申請書,即得據以評分,無從另行調查。⒍相關貸款規定中,未明確規定由貸款人提出任何書面文件證明借款人是否居住家族房屋,僅由貸款人面談得知或或經由貸款人填寫貸款申請書,即得據以評分,無須另行調查,故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以戶籍地之住所為貸款人永久居住之處所,連絡住址僅係其因工作關係暫時性之連絡場所,故評分時皆以貸款人之永久住所做依據,如其告知居所為家族親戚所有,配分即給6分,並據此貸放,自並任何犯罪之故意可言。⒎又相關規定中並未明確規定貸款人有卡債者或有其他債務不得核貸等情,且依樹農綜合消費性貸款辦法之科目備註欄所載「除信用貸款轉貸、二順位房貸及分期付款車貸三種之外,其餘消費性貸款如下列所述:現金卡動用餘額加上信用卡循環動用餘額(如欲代償前項貸款者,代償後須留存相關收據或清償證明)以不超過60萬元為限」,亦僅限制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於審酌貸款人貸款之代償金額不得超過60萬元,並未限制借款人於借款時已有卡債,或有其他貸款不得貸放,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據此貸放自無犯罪之故意。⒏再者,相關規定並未無有關個人信用評等表之綜合評量評分標準,被告經由面談或徵信資料評估其誠信、資金用途、借款意願與來源工作狀況、家庭和諧及預期對原告之貢獻度等予以評分,自亦無任何犯意之故意。⒐至於有關借款人為農信保專案貸款時,依農家消費貸款之辦法,只需借款人符合一定身分,如參加農民保險、農會正會員、或漁會甲類會員、自有農地或漁船、承租農地從事農、林、漁、牧業、任職農牧場、食品飲料公司、餐廳、麵包糕餅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之員工、農牧場負責人、農漁企業負責人、菜市場、漁市場販售蔬果魚肉、食品等濃漁產品之固定攤商、雜貨店、小吃餐飲店、早餐店等,且信用良好者,每一申請人(配偶合併計算)貸款金額最高為50萬元,並不受年薪最高7成內貸放之限制,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據此貸放,自亦無犯罪之故意,足見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藍啟文、官美英6人審核附表一至七呂家榮等117件貸款案件時,或樹農本身有關初辦消費性貸款之業務,致相關規定未盡詳實,或根本未有相關規定,致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僅能依樹農通過之綜合消費性貸款辦法所授權之裁量範圍決定准駁與否,至為顯然。
㈥再者,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
藍啟文6人原均非專辦貸放業務之人員,為配合樹農辦理本件無擔保消費性貸款之業務,樹農僅給予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4人短期之在職訓練,並無任何實務經驗可供參酌,樹農復未明確規定相關之工作規則、貸放款標準作業規則,徒以經驗法則之空泛概念,認定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藍啟文、官美英6人有本件犯罪行為,自非可取。又依據還款能力試算表,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經由借款人工作現場察訪並拍照存證,或由借款人提出之各項資料如在職證明、薪資證明、扣繳憑單、所得稅清單、戶籍謄本、薪資存摺影本等文件,實際審核借款人之收入及各項支出,據以填寫於還款能力試算表內,藉此評估借款人之還款能力,而本件卷內所有借款人還款能力試算表,經由被告填寫並審核後,其餘額均為正數等情以觀,被告顯已盡善良管理人審酌借款人之還款能力,始據以貸放,自無犯罪之故意可言。
㈦末查,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2人另訴請確認兩造僱傭關係
存在、給付薪資等事件,亦經法院認定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2人審核借款人 賴明宏陳銘藏郭倉豪吳素甜 、劉富承、 陳聰敏林文同洪文雄 、楊志銘、 黃寶琨林明輝曾士驊李崑亮施秀燕費秋香王萬達 等16人,均係依核定條件貸放, 林啟堂張志平卓艾迪 、胡佑佳、 江坤男翟美珠張玉青 、高文總、 黃國華 等9人,均未記載是否符合依核定條件貸放,且均有農信保證基金保證; 鄭彥欣 等30人借款呆帳部分,其中借款人鄭彥欣、 王類達林宸安吳振福林章華劉勝傳施建斌顏恕珊李珮茹 、方祥竹、 黃美惠劉榮洲宋哲晃陳世昌陳寶魁陳中治蔡如忠洪淑萍 、游文祥、 張文智詹慶勇柯力圳 、莊仁壽等23人,均係依樹農之核定條件貸放,而為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2人勝訴之判決確定等情,此有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96號、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勞上字第21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民事判決各乙份可稽,附此敘明。㈧綜上所述,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
英、藍啟文6人就附表一至七共計117件無擔保消費性貸款案件之徵信、授信、最終核貸等程序,揆諸上述,顯均無違反樹農相關貸款規章之犯罪故意,更遑論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40條「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利益或損害信用部利益」之意圖可言,至為灼然。
四、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自均屬不能證明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上開犯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被告劉麗珠、何秦本良、謝鳳鳴、簡碧玉、官美英、藍啟文6人均無罪之判決。
肆、不受理部分(即被告江增義):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江增義(101年1月19日已歿)明知信用狀況或職業條件,不符合農會核發信用貸款之資格,且明知其非任職於羊三寶公司擔任送貨員,竟與張嘉讌(按詳事實一所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4年11月16日,向樹林農會獇寮分部申請信用貸款,並依張嘉讌之指示於申請書上填寫任職於羊三寶公司擔任送貨員及年收入47.8萬元等不實資料,並約定於農會核撥信用貸款30萬元時,給予6萬元予張嘉讌作為代價,被告江增義另以3萬元之代價向張嘉讌購買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併同貸款申請書等資料向樹林農會獇寮分部提出申請,何秦本良、謝鳳鳴徵信、授信通過審核,並由劉麗珠核貸,致樹林市農會陷於錯誤,而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予被告江增義,均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樹農,因認被告江增義涉有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之背信罪嫌、同法第40條第1項之詐貸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增義已於101年1月19日死亡,此有被告江增義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憑,足堪認定。爰揆諸上開規定,就被告江增義被訴部分,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
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0條、第211條、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附表一:張嘉讌(原名張愛珠)部分:
┌─┬────┬────┬────┬────┬────┬───┬───┬───┬───────┬───────┐│編│申請日期│借款人│借款金額│尚欠餘額│繳款末日│徵信│授信│代辦人│犯罪手段│所犯法條││號│││││││││││├─┼────┼────┼────┼────┼────┼───┼───┼───┼───────┼───────┤│1│94.7.9│呂家榮│300000│259920│95.2.22│褚錦鳳│何秦本│張嘉讌│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原名│景陽有限公司員│1項之意圖為自││││││││││張愛珠│工職務證明書及│己不法之所有,││││││││││)│扣繳憑單各乙紙│以詐術使人將本│││││││││││之私文書後,持│人之物交付罪及│││││││││││以申辦行使之│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2│94.8.11│宋莉台│300000│270300│95.4.16│簡碧玉│何秦本│張嘉讌│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欣亞會計事務所│1項之意圖為自│││││││││││在職證明、扣繳│己不法之所有,│││││││││││憑單各乙紙及名│以詐術使人將本│││││││││││祥事務所薪資單│人之物交付罪及│││││││││││7紙等私文書及│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財政部│第210條之行使│││││││││││臺灣省北區國稅│偽造私文書,足│││││││││││局94年度綜合所│以生損害於他人│││││││││││得稅各類所得資│罪及同法第216│││││││││││料清單乙紙之公│條、第211條之│││││││││││文書後,持以申│行使偽造公文書│││││││││││辦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3│94.8.11│蘇益利│300000│252500│95.3.19│簡碧玉│何秦本│張嘉讌│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鹿憶企業有限公│1項之意圖為自│││││││││││司薪資明細表6│己不法之所有,│││││││││││紙及扣繳憑單乙│以詐術使人將本│││││││││││紙等私文書及行│人之物交付罪及│││││││││││使偽造財政部臺│同法第216條、│││││││││││灣省北區國稅局│第210條之行使│││││││││││94年度綜合所│偽造私文書,足│││││││││││得稅各類所得資│以生損害於他人│││││││││││料清單乙紙之公│罪及同法第216│││││││││││文書後,持以申│條、第211條之│││││││││││辦行使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4│94.8.25│廖根旺│250000│230200│95.2.28│簡碧玉│何秦本│張嘉讌│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慶一企業有限公│1項之意圖為自│││││││││││司薪資袋7紙、│己不法之所有,│││││││││││薪資單及扣繳憑│以詐術使人將本│││││││││││單各乙紙之私文│人之物交付罪及│││││││││││書及行使偽造財│同法第216條、│││││││││││政部臺灣省北區│第210條之行使│││││││││││國稅局94年度綜│偽造私文書,足│││││││││││合所得稅各類所│以生損害於他人│││││││││││得資料清單乙紙│罪及同法第216│││││││││││之公文書後,持│條、第211條之│││││││││││以申辦行使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5│94.8.30│王文熙│300000│277811│95.3.23│簡碧玉│何秦本│張嘉讌│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羊三寶有限公司│1項之意圖為自│││││││││││在職證明乙紙、│己不法之所有,│││││││││││薪資單6紙及扣│以詐術使人將本│││││││││││繳憑單乙紙之私│人之物交付罪及│││││││││││文書及行使偽造│同法第216條、│││││││││││財政部臺灣省北│第210條之行使│││││││││││區國稅局94年度│偽造私文書,足│││││││││││綜合所得稅各類│以生損害於他人│││││││││││所得資料清單乙│罪及同法第216│││││││││││紙之公文書後,│條、第211條之│││││││││││持以申辦行使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6│94.10.5│張家銘│300000│273521│95.3.3│簡碧玉│何秦本│張嘉讌│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華建資訊股份有│1項之意圖為自│││││││││││限公司扣繳憑單│己不法之所有,│││││││││││乙紙之私文書及│以詐術使人將本│││││││││││行使偽造財政部│人之物交付罪及│││││││││││臺灣省北區國稅│同法第216條、│││││││││││局93、94年度綜│第210條之行使│││││││││││合所得稅各類所│偽造私文書,足│││││││││││得資料清單各乙│以生損害於他人│││││││││││紙之公文書後,│罪及同法第216│││││││││││持以申辦行使之│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7│94.11.16│江增義│300000│285658│95.3.7│謝鳳鳴│何秦本│張嘉讌│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羊三寶有限公司│1項之意圖為自│││││││││││薪資單10紙及扣│己不法之所有,│││││││││││繳憑單乙紙之私│以詐術使人將本│││││││││││文書及行使偽造│人之物交付罪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同法第216條、│││││││││││區國稅局94年度│第210條之行使│││││││││││綜合所得稅各類│偽造私文書,足│││││││││││所得資料清單乙│以生損害於他人│││││││││││紙之公文書後,│罪及同法第216│││││││││││持以申辦行使之│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8│94.11.21│吳仲航│300000│275419│95.5.6│何秦本│藍啟文│張嘉讌│以詐稱其當時月│刑法第339條第││││││││良│││入有5、6萬元│1項之意圖為自│││││││││││(按其當時實際│己不法之所有,│││││││││││收入僅有2萬3│以詐術使人將本│││││││││││千元至2萬5千│人之物交付罪│││││││││││元)之不實詐術││││││││││││,致樹農獇寮分││││││││││││部承辦人員因之││││││││││││陷於錯誤而核貸││││││││││││之(按卷內查無││││││││││││相關之貸款資料││││││││││││)││├─┼────┼────┼────┼────┼────┼───┼───┼───┼───────┼───────┤│9│95.3.31│蔡佩珊│240000│220000│95.6.18│官美英│藍啟文│張嘉讌│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富郁國際開發有│1項之意圖為自│││││││││││限公司在職證明│己不法之所有,│││││││││││書乙紙及富郁管│以詐術使人將本│││││││││││理顧問企業社扣│人之物交付罪及│││││││││││繳憑單乙紙等私│同法第216條、│││││││││││文書後,持以申│第210條之行使│││││││││││辦行使之│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附表二:黃泳霖部分:
┌─┬────┬────┬────┬────┬────┬───┬───┬───┬───────┬───────┐│編│申請日期│借款人│借款金額│尚欠餘額│繳款末日│徵信│授信│代辦人│犯罪手段│所犯法條││號│││││││││││├─┼────┼────┼────┼────┼────┼───┼───┼───┼───────┼───────┤│1│94.8.12│蔣李偉│300000│268710│95.2.5│簡碧玉│何秦本│黃泳霖│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財政部臺灣省北│1項之意圖為自│││││││││││區國稅局93、94│己不法之所有,│││││││││││年度綜合所得稅│以詐術使人將本│││││││││││各類所得資料清│人之物交付罪及│││││││││││單各乙紙之公文│同法第216條、│││││││││││書後,持以申辦│第211條之行使│││││││││││行使之│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2│94.10.10│郭東芝(│300000│267789│95.3.13│簡碧玉│何秦本│黃泳霖│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原名郭明│││││良││興達企業社扣繳│1項之意圖為自││││國)│││││││憑單乙紙之私文│己不法之所有,│││││││││││書及行使偽造財│以詐術使人將本│││││││││││政部臺灣省北區│人之物交付罪及│││││││││││國稅局94年度綜│同法第216條、│││││││││││合所得稅各類所│第210條之行使│││││││││││得資料清單乙紙│偽造私文書,足│││││││││││及勞工保險局被│以生損害於他人│││││││││││保險人投保資料│罪及同法第216│││││││││││表乙紙之公文書│條、第211條之│││││││││││後,持以申辦行│行使偽造公文書│││││││││││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3│94.12.21│陳炳坤│300000│264860│95.4.9│何秦本│官美英│黃泳霖│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振森建材有限公│1項之意圖為自│││││││││││司扣繳憑單乙紙│己不法之所有,│││││││││││及薪俸袋6紙之│以詐術使人將本│││││││││││私文書及行使偽│人之物交付罪及│││││││││││造勞工保險局勞│同法第216條、│││││││││││工保險卡乙紙之│第210條之行使│││││││││││公文書後,持以│偽造私文書,足│││││││││││申辦行使之│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附表三:王孟尉部分:
┌─┬────┬────┬────┬────┬────┬───┬───┬───┬───────┬───────┐│編│申請日期│借款人│借款金額│尚欠餘額│繳息末日│徵信│授信│代辦人│犯罪手段│所犯法條││號│││││││││││├─┼────┼────┼────┼────┼────┼───┼───┼───┼───────┼───────┤│1│94.9.12│孫如金│300000│269000│95.6.22│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高傑強國際貿易│1項之意圖為自│││││││││││有限公司薪資單│己不法之所有,│││││││││││6紙及扣繳憑單│以詐術使人將本│││││││││││乙紙等私文書後│人之物交付罪及│││││││││││,持以申辦行使│同法第216條、│││││││││││之│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2│94.9.12│李錦長│300000│269650│95.5.14│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嘉龍企業有限公│1項之意圖為自│││││││││││司薪資單6紙之│己不法之所有,│││││││││││私文書後,持以│以詐術使人將本│││││││││││申辦行使之│人之物交付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3│94.9.29│ 周新峰 │300000│253748│95.4.4│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利杭輪胎行薪俸│1項之意圖為自│││││││││││袋6紙之私文書│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財政│以詐術使人將本│││││││││││部臺灣省北區國│人之物交付罪及│││││││││││稅局94年度綜合│同法第216條、│││││││││││所得稅各類所得│第210條之行使│││││││││││資料清單乙紙之│偽造私文書,足│││││││││││公文書後,持以│以生損害於他人│││││││││││申辦行使之│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4│94.9.29│鍾永騰│300000│273200│95.6.22│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大北區車體廣告│1項之意圖為自│││││││││││股份有限公司扣│己不法之所有,│││││││││││繳憑單乙紙之私│以詐術使人將本│││││││││││文書後,持以申│人之物交付罪及│││││││││││辦行使之│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5│94.10.3│鄭清元(│300000│253751│95.4.12│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以詐稱其當時係│刑法第339條第││││原名鄭炳│││││良││宏業木箱公司之│1項之意圖為自││││煌)│││││││經理,年收入有│己不法之所有,│││││││││││50萬元(按其當│以詐術使人將本│││││││││││時年收入僅有30│人之物交付罪│││││││││││萬元)之不實詐││││││││││││術,致樹農獇寮││││││││││││分部承辦人員因││││││││││││之陷於錯誤而核││││││││││││貸之(按卷內查││││││││││││無相關之貸款資││││││││││││料)││├─┼────┼────┼────┼────┼────┼───┼───┼───┼───────┼───────┤│6│94.10.4│賈建文│250000│215154│95.4.11│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財政部臺灣省北│1項之意圖為自│││││││││││區國稅局93年度│己不法之所有,│││││││││││綜合所得稅各類│以詐術使人將本│││││││││││所得資料清單乙│人之物交付罪及│││││││││││紙之公文書後,│同法第216條、│││││││││││持以申辦行使之│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7│94.10.6│林基煌│200000│168000│95.6.22│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勞工保險局勞工│1項之意圖為自│││││││││││保險卡乙紙之公│己不法之所有,│││││││││││文書後,持以申│以詐術使人將本│││││││││││辦行使之│人之物交付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8│94.10.7│蔡文進│300000│252652│95.5.13│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財政部臺灣省北│1項之意圖為自│││││││││││區國稅局93年度│己不法之所有,│││││││││││綜合所得稅各類│以詐術使人將本│││││││││││所得資料清單乙│人之物交付罪及│││││││││││紙之公文書後,│同法第216條、│││││││││││持以申辦行使之│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9│94.10.31│胡雅涵(│500000│163016│95.4.22│秦本良│藍啟文│王孟尉│以詐稱其當時年│刑法第339條第││││原名胡佑│││││││收入約42萬元(│1項之意圖為自││││佳)│││││││按其當時月入約│己不法之所有,│││││││││││2萬2千元至2│以詐術使人將本│││││││││││萬5千元)之不│人之物交付罪│││││││││││實詐術,致樹農││││││││││││獇寮分部承辦人││││││││││││員因之陷於錯誤││││││││││││而核貸之(惟卷││││││││││││內查無相關之貸││││││││││││款資料)││├─┼────┼────┼────┼────┼────┼───┼───┼───┼───────┼───────┤│10│94.11.2│陳啟香│300000│266000│95.6.4│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中華郵政股份有│1項之意圖為自│││││││││││限公司存摺交易│己不法之所有,│││││││││││明細資料乙份之│以詐術使人將本│││││││││││私文書及行使偽│人之物交付罪及│││││││││││造財政部臺灣省│同法第216條、│││││││││││北區國稅局93年│第210條之行使│││││││││││度綜合所得稅各│偽造私文書,足│││││││││││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生損害於他人│││││││││││乙紙之公文書後│罪及同法第216│││││││││││,持以申辦行使│條、第211條之│││││││││││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11│94.11.9│莊明婷│300000│253851│95.5.17│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乘群股份有限公│1項之意圖為自│││││││││││司在職證明及薪│己不法之所有,│││││││││││資證明單各乙紙│以詐術使人將本│││││││││││之私文書後,持│人之物交付罪及│││││││││││以申辦行使之│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12│94.11.15│陳相如│300000│266407│95.5.17│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玖德廣告企業社│1項之意圖為自│││││││││││在職證明書乙紙│己不法之所有,│││││││││││之私文書及行使│以詐術使人將本│││││││││││偽造財政部臺灣│人之物交付罪及│││││││││││省北區國稅局93│同法第216條、│││││││││││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10條之行使│││││││││││各類所得資料清│偽造私文書,足│││││││││││單乙紙之公文書│以生損害於他人│││││││││││後,持以申辦行│罪及同法第216│││││││││││使之│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13│94.11.15│陳清泉│300000│253163│95.4.17│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財政部臺灣省北│1項之意圖為自│││││││││││區國稅局93年度│己不法之所有,│││││││││││綜合所得稅各類│以詐術使人將本│││││││││││所得資料清單乙│人之物交付罪及│││││││││││紙之公文書後,│同法第216條、│││││││││││持以申辦行使之│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14│94.11.17│林炳煌│300000│228415│95.5.24│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財政部臺灣省北│1項之意圖為自│││││││││││區國稅局93年度│己不法之所有,│││││││││││綜合所得稅各類│以詐術使人將本│││││││││││所得資料清單乙│人之物交付罪及│││││││││││紙之公文書後,│同法第216條、│││││││││││持以申辦行使之│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15│94.11.28│陳孟芳│300000│238190│95.7.7│何秦本│藍啟文│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鎖寶有限公司在│1項之意圖為自│││││││││││職服務證明書乙│己不法之所有,│││││││││││紙之私文書及行│以詐術使人將本│││││││││││使偽造財政部臺│人之物交付罪及│││││││││││灣省北區國稅局│同法第216條、│││││││││││93、94年度綜合│第210條之行使│││││││││││所得稅各類所得│偽造私文書,足│││││││││││資料清單各乙紙│以生損害於他人│││││││││││之公文書後,持│罪及同法第216│││││││││││以申辦行使之│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16│94.11.30│李承逸│300000│269550│95.7.6│何秦本│藍啟文│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財政部臺灣省北│1項之意圖為自│││││││││││區國稅局93年度│己不法之所有,│││││││││││綜合所得稅各類│以詐術使人將本│││││││││││所得資料清單乙│人之物交付罪及│││││││││││紙之公文書後,│同法第216條、│││││││││││持以申辦行使之│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17│94.12.14│邱垂周│300000│269311│95.4.21│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大將涮涮鍋在職│1項之意圖為自│││││││││││證明書及薪資證│己不法之所有,│││││││││││明單各乙紙等私│以詐術使人將本│││││││││││文書及行使偽造│人之物交付罪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同法第216條、│││││││││││區國稅局93年度│第210條之行使│││││││││││綜合所得稅各類│偽造私文書,足│││││││││││所得資料清單乙│以生損害於他人│││││││││││紙之公文書後,│罪及同法第216│││││││││││持以申辦行使之│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18│94.12.19│蕭文桂│300000│265500│95.6.27│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合隆紙器有限公│1項之意圖為自│││││││││││司在職證明乙紙│己不法之所有,│││││││││││之私文書及行使│以詐術使人將本│││││││││││偽造財政部臺灣│人之物交付罪及│││││││││││省北區國稅局93│同法第216條、│││││││││││、94年度綜合所│第210條之行使│││││││││││得稅各類所得資│偽造私文書,足│││││││││││料清單各乙紙之│以生損害於他人│││││││││││公文書後,持以│罪及同法第216│││││││││││申辦行使之│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19│94.12.22│李秀珠│300000│269000│95.5.27│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陞磊企業有限公│1項之意圖為自│││││││││││司員工在職證明│己不法之所有,│││││││││││書乙紙之私文書│以詐術使人將本│││││││││││及行使偽造財政│人之物交付罪及│││││││││││部臺灣省北區國│同法第216條、│││││││││││稅局93、94年度│第210條之行使│││││││││││綜合所得稅各類│偽造私文書,足│││││││││││所得資料清單各│以生損害於他人│││││││││││乙紙之公文書後│罪及同法第216│││││││││││,持以申辦行使│條、第211條之│││││││││││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20│94.12.22│張官文│250000│219600│95.6.28│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雅加利國際有限│1項之意圖為自│││││││││││公司在職證明書│己不法之所有,│││││││││││乙紙之私文書及│以詐術使人將本│││││││││││行使偽造財政部│人之物交付罪及│││││││││││臺灣省北區國稅│同法第216條、│││││││││││局93、94年度綜│第210條之行使│││││││││││合所得稅各類所│偽造私文書,足│││││││││││得資料清單各乙│以生損害於他人│││││││││││紙之公文書後,│罪及同法第216│││││││││││持以申辦行使之│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21│94.12.22│童明祥│300000│275340│95.6.28│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乘群股份有限公│1項之意圖為自│││││││││││司在職證明乙紙│己不法之所有,│││││││││││之私文書及行使│以詐術使人將本│││││││││││偽造財政部臺灣│人之物交付罪及│││││││││││省北區國稅局93│同法第216條、│││││││││││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10條之行使│││││││││││各類所得資料清│偽造私文書,足│││││││││││單乙紙之公文書│以生損害於他人│││││││││││後,持以申辦行│罪及同法第216│││││││││││使之│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22│94.12.28│黃漳漢│300000│269000│95.6.6│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廣駿開發有限公│1項之意圖為自│││││││││││司薪資暨在職證│己不法之所有,│││││││││││明乙紙之私文書│以詐術使人將本│││││││││││及行使偽造財政│人之物交付罪及│││││││││││部臺灣省北區國│同法第216條、│││││││││││稅局93年度綜合│第210條之行使│││││││││││所得稅各類所得│偽造私文書,足│││││││││││資料清單乙紙之│以生損害於他人│││││││││││公文書後,持以│罪及同法第216│││││││││││申辦行使之│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23│94.12.30│雷錦煌│300000│276813│95.7.19│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尚屏營造股份有│1項之意圖為自│││││││││││限公司在職證明│己不法之所有,│││││││││││書乙紙及薪資單│以詐術使人將本│││││││││││12紙之私文書│人之物交付罪及│││││││││││及行使偽造財政│同法第216條、│││││││││││部臺灣省北區國│第210條之行使│││││││││││稅局93、94年度│偽造私文書,足│││││││││││綜合所得稅各類│以生損害於他人│││││││││││所得資料清單各│罪及同法第216│││││││││││乙紙之公文書後│條、第211條之│││││││││││,持以申辦行使│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24│95.1.6│莊合笑│300000│267688│95.7.12│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財政部臺灣省北│1項之意圖為自│││││││││││區國稅局93年度│己不法之所有,│││││││││││綜合所得稅各類│以詐術使人將本│││││││││││所得資料清單乙│人之物交付罪及│││││││││││紙之公文書後,│同法第216條、│││││││││││持以申辦行使之│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25│95.1.13│陳衍君│280000│258591│95.4.23│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豐城汽車有限公│1項之意圖為自│││││││││││司薪資明細表6│己不法之所有,│││││││││││紙之私文書及行│以詐術使人將本│││││││││││使偽造財政部臺│人之物交付罪及│││││││││││灣省北區國稅局│同法第216條、│││││││││││93、94年度綜合│第210條之行使│││││││││││所得稅各類所得│偽造私文書,足│││││││││││資料清單各乙紙│以生損害於他人│││││││││││之公文書後,持│罪及同法第216│││││││││││以申辦行使之│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附表四:呂家榮部分:
┌─┬────┬────┬────┬────┬────┬───┬───┬───┬───────┬───────┐│編│申請日期│借款人│借款金額│尚欠餘額│繳息末日│徵信│授信│代辦人│犯罪手段│所犯法條││號│││││││││││├─┼────┼────┼────┼────┼────┼───┼───┼───┼───────┼───────┤│1│94.10.3│廖健宇(│300000│295595│94.11.4│簡碧玉│何秦本│呂家榮│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原名廖承│││││良││財政部臺灣省北│1項之意圖為自││││翰)│││││││區國稅局93、94│己不法之所有,│││││││││││年度綜合所得稅│以詐術使人將本│││││││││││各類所得資料清│人之物交付罪及│││││││││││單各乙紙之公文│同法第216條、│││││││││││書後,持以申辦│第211條之行使│││││││││││行使之│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2│94.10.28│曾媁玲│300000│295603│94.11.30│簡碧玉│何秦本│呂家榮│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良││裕豐眼鏡有限公│1項之意圖為自│││││││││││司扣繳憑單乙紙│己不法之所有,│││││││││││之私文書及財政│以詐術使人將本│││││││││││部臺灣省北區國│人之物交付罪及│││││││││││稅局93、94年度│同法第216條、│││││││││││綜合所得稅各類│第210條之行使│││││││││││所得資料清單各│偽造私文書,足│││││││││││乙紙之公文書後│以生損害於他人│││││││││││,持以申辦行使│罪及同法第216│││││││││││之│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按3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附表五:范良玉部分:
┌─┬────┬────┬────┬────┬────┬───┬───┬───┬───────┬───────┐│編│申請日期│借款人│借款金額│尚欠餘額│繳息末日│徵信│授信│代辦人│犯罪手段│所犯法條││號│││││││││││├─┼────┼────┼────┼────┼────┼───┼───┼───┼───────┼───────┤│1│94.11.2│張國忠│200000│189929│95.1.15│謝鳳鳴│秦本良│范良玉│以不詳方法偽造│刑法第339條第│││││││││││亞美精品商行扣│1項之意圖為自│││││││││││繳憑單乙紙等私│己不法之所有,│││││││││││文書後,持以申│以詐術使人將本│││││││││││辦行使之│人之物交付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按2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附表六:
┌─┬────┬────┬────┬────┬────┬───┬───┬───┐│編│申請日期│借款人│借款金額│尚欠餘額│繳息末日│徵信│授信│代辦人││號│││││││││├─┼────┼────┼────┼────┼────┼───┼───┼───┤│1│94.11.28│ 李俞臻 │300000│286000│95.8.8│何秦本│藍啟文│X││││(原名吳││││良││││││佩茹)│││││││├─┼────┼────┼────┼────┼────┼───┼───┼───┤│2│94.12.9│盧毅│300000│272325│95.4.15│謝鳳鳴│何秦本│X│││││││││良││├─┼────┼────┼────┼────┼────┼───┼───┼───┤│3│95.1.10│莊永瑞│200000│176333│95.4.17│何秦本│官美英│X││││││││良│││├─┼────┼────┼────┼────┼────┼───┼───┼───┤│4│95.1.11│謝永富│300000│284742│95.3.18│何秦本│官美英│X││││││││良│││├─┼────┼────┼────┼────┼────┼───┼───┼───┤│5│95.1.13│ 高文聰 │300000│276832│95.4.20│何秦本│官美英│X││││││││良│││└─┴────┴────┴────┴────┴────┴───┴───┴───┘附表七:
┌─┬────┬────┬────┬────┬────┬───┬───┬───┐│編│申請日期│借款人│借款金額│尚欠餘額│繳息末日│徵信│授信│起訴之││號││││││││代辦人│├─┼────┼────┼────┼────┼────┼───┼───┼───┤│1│94.7.5│黃玉汝│300000│281982│95.2.20│褚錦鳳│何秦本│張嘉讌│││││││││良││├─┼────┼────┼────┼────┼────┼───┼───┼───┤│2│94.7.29│劉忠賢│300000│260100│95.3.10│褚錦鳳│何秦本│張嘉讌│││││││││良││├─┼────┼────┼────┼────┼────┼───┼───┼───┤│3│94.8.12│蔡添福│300000│244902│95.3.16│簡碧玉│何秦本│張嘉讌│││││││││良││├─┼────┼────┼────┼────┼────┼───┼───┼───┤│4│94.8.12│ 沃祖德 │300000│261001│95.1.16│簡碧玉│何秦本│張嘉讌│││││││││良││├─┼────┼────┼────┼────┼────┼───┼───┼───┤│5│94.8.29│林佳蓉│200000│166900│95.7.6│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6│94.8.30│ 李圳 │300000│279000│95.3.5│簡碧玉│何秦本│張嘉讌│││││││││良││├─┼────┼────┼────┼────┼────┼───┼───┼───┤│7│94.9.8│ 廖冠鈞 │300000│245221│95.4.9│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8│94.9.8│ 蔡朱勝 │300000│252000│95.6.22│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9│94.9.9│ 李惠婷 │300000│272196│95.4.14│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10│94.9.12│ 張瑞森 │300000│272439│95.4.16│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11│94.9.28│ 傅宏明 │300000│252000│95.6.22│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12│94.9.28│ 黃瑞磺 │300000│259951│95.4.5│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13│94.9.28│ 戴如玉 │300000│272000│95.6.22│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14│94.9.29│ 劉泰山 │300000│273100│95.6.22│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15│94.9.30│黃家榮│300000│265000│95.6.4│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16│94.9.30│ 劉普天 │300000│266000│95.6.22│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17│94.9.30│ 陳文賢 │300000│252000│95.6.22│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18│94.10.3│陳冠良│300000│277051│95.1.11│簡碧玉│何秦本│黃泳霖│││││││││良││├─┼────┼────┼────┼────┼────┼───┼───┼───┤│19│94.10.5│ 林欽財 │300000│268893│95.2.7│簡碧玉│何秦本│張嘉讌│││││││││良││├─┼────┼────┼────┼────┼────┼───┼───┼───┤│20│94.10.5│ 劉德賢 │300000│257480│95.7.7│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21│94.10.6│ 連美蘭 │300000│265859│95.4.11│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22│94.10.6│ 詹國龍 │300000│253852│95.4.12│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23│94.10.10│ 施培鈞 │300000│252100│95.2.13│簡碧玉│何秦本│張嘉讌│││││││││良││├─┼────┼────┼────┼────┼────┼───┼───┼───┤│24│94.10.27│ 陳金伶 │300000│277725│95.9.3│簡碧玉│何秦本│X│││││││││良││├─┼────┼────┼────┼────┼────┼───┼───┼───┤│25│94.10.27│ 孫景銘 │300000│277725│95.3.3│簡碧玉│何秦本│X│││││││││良││├─┼────┼────┼────┼────┼────┼───┼───┼───┤│26│94.10.27│ 伍錫權 │300000│266000│95.6.4│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27│94.10.27│ 鄭詠錐 │300000│266429│95.5.10│簡碧玉│何秦本│王孟尉│││││││││良││├─┼────┼────┼────┼────┼────┼───┼───┼───┤│28│94.10.31│ 黃國政 │300000│277047│95.2.2│簡碧玉│何秦本│張嘉讌│││││││││良││├─┼────┼────┼────┼────┼────┼───┼───┼───┤│29│94.11.2│郭鎰愿│300000│284740│95.1.11│謝鳳鳴│何秦本│黃泳霖│││││││││良││├─┼────┼────┼────┼────┼────┼───┼───┼───┤│30│94.11.3│ 熊麟 │300000│253300│95.6.4│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31│94.11.3│ 林薇 │300000│268276│95.4.8│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32│94.11.3│張志平│500000│484041│95.8.21│何秦本│藍啟文│X││││││││良│││├─┼────┼────┼────┼────┼────┼───┼───┼───┤│33│94.11.7│ 葉鴻慶 │300000│266427│95.5.8│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34│94.11.8│ 范安生 │300000│253851│95.5.11│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35│94.11.9│ 黃宗卿 │300000│252746│95.6.11│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36│94.11.9│ 萬勝利 │300000│261000│95.6.14│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37│94.11.9│ 呂雅鈴 │200000│174370│95.4.17│謝鳳鳴│何秦本│X│││││││││良││├─┼────┼────┼────┼────┼────┼───┼───┼───┤│38│94.11.9│王萬達│300000│260956│95.4.17│何秦本│藍啟文│王孟尉││││││││良│││├─┼────┼────┼────┼────┼────┼───┼───┼───┤│39│94.11.10│ 侯文誠 │300000│210948│95.4.15│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40│94.11.14│ 彭清宏 │200000│152293│95.5.24│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41│94.11.15│ 蔡廣吉 │300000│252000│95.6.22│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42│94.11.15│ 林竹華 │300000│266411│95.5.18│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43│94.11.15│ 魏永恕 │300000│245912│95.6.18│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44│94.11.15│江坤男│500000│455452│95.6.1│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45│94.11.16│ 楊裕平 │300000│265417│95.6.22│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46│94.11.17│ 黃尚洲 │300000│251962│95.4.21│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47│94.11.17│ 陳進安 │300000│266417│95.5.22│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48│94.11.18│ 劉麗君 │300000│265417│95.6.22│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49│94.11.18│ 張素玲 │200000│173802│95.6.23│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50│94.11.21│ 王垂淇 │300000│276549│95.4.6│何秦本│藍啟文│X││││││││良│││├─┼────┼────┼────┼────┼────┼───┼───┼───┤│51│94.11.28│ 陳麒宇 │300000│261400│95.7.7│何秦本│藍啟文│王孟尉││││││││良│││├─┼────┼────┼────┼────┼────┼───┼───┼───┤│52│94.11.30│ 李宏明 │300000│261000│95.6.5│何秦本│藍啟文│王孟尉││││││││良│││├─┼────┼────┼────┼────┼────┼───┼───┼───┤│53│94.12.12│ 董明雄 │300000│266464│95.6.15│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54│94.12.15│任僅雯│280000│251370│95.4.19│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55│94.12.20│ 陳維啟 │300000│277056│95.3.27│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56│94.12.22│ 林超銘 │300000│266650│95.6.28│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57│94.12.22│ 江元杉 │300000│269000│95.5.28│謝鳳鳴│何秦本│王孟尉│││││││││良││├─┼────┼────┼────┼────┼────┼───┼───┼───┤│58│94.12.22│ 薛憲龍 │300000│275325│95.7.2│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59│97.12.28│ 賴碧淑 │300000│269342│95.5.6│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60│94.12.28│ 林進明 │300000│274100│95.7.12│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61│94.12.30│洪文雄│300000│276615│95.9.9│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62│95.1.4│ 賴世弘 │300000│276324│95.7.12│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63│95.1.4│ 陳冠安 │300000│268500│95.7.17│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64│95.1.4│ 李文正 │300000│283000│95.6.18│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65│95.1.6│游福生│300000│275814│95.7.12│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66│95.1.6│ 楊莉娟 │300000│277061│95.4.17│何秦本│官美英│X││││││││良│││├─┼────┼────┼────┼────┼────┼───┼───┼───┤│67│95.1.6│ 羅友銘 │300000│283334│95.4.17│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68│95.1.6│ 徐勝貴 │300000│277000│95.6.17│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69│95.1.6│ 張文誠 │300000│282950│95.5.19│何秦本│官美英│張嘉讌││││││││良│││├─┼────┼────┼────┼────┼────┼───┼───┼───┤│70│95.1.13│ 官志亮 │300000│268238│95.6.20│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71│95.1.13│ 陳銘禧 │300000│276627│95.5.23│何秦本│官美英│王孟尉││││││││良│││├─┼────┼────┼────┼────┼────┼───┼───┼───┤│72│95.1.13│黃國華│300000│269055│95.5.24│何秦本│官美英│X││││││││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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