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51號上訴人 陳清得
鄭學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憲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起訴狀記載其所有土地通行被上訴人所有土地因此增加價值共新台幣(下同)1,009,596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009,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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