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00號聲請人 莊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9年5月5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
9年6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109年9月30日已滿
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紀俊源┌───────────────────────────────────────┐│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7-NX-0000000-0│1│695││└──┴──────────────┴─────────┴──┴────┴───┘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