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1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41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4年度審易字第115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子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按附表所示之方式給付賠償,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詳如附件所示)之記載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2行所載之「被告黃子齊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之一,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應更正為「被告黃子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用以規避追查之需要密切相關,並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行,仍基於他人以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實施詐欺犯行,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論罪:
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帳戶之相關資料,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業經蒞庭檢察官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22日審理時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院自無庸再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以一次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錦分行存摺、金融卡、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財物,係一行為而觸犯十三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量刑理由之說明:
爰審酌被告將帳戶存摺提供予他人使用,枉顧可能遭有心人士用以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影響社會治安,並助長詐欺犯罪歪風,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犯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應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本院因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緩刑諭知,以啟自新,且為保障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權益,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如主文所示之給付方式,向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且此部分依同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為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王佩儒提起公訴、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告訴人│給付金額│被告應給付方式│││被害人│(新臺幣)││├──┼────┼─────┼───────────────────┤│1│ 劉書志 │壹萬元│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日、一0四年八月十│││││日各給付新臺幣參仟元,於一0四年九月十│││││日給付新臺幣肆仟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7號帳戶、戶名:劉書志,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2│ 林國騰 │貳萬元│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起,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新臺幣伍仟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聯邦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國騰,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3│ 李鈺婷 │伍仟元│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日、一0四年十一月│││││十日各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8224號帳戶、戶名:李鈺婷,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4│ 張佩君 │捌仟元│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日、一0四年十一月│││││十日各給付新臺幣參仟元,於一0四年十二│││││月十日給付新臺幣貳仟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佩君,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5│ 李勝鴻 │壹萬壹仟元│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日、一0四年十一月│││││十日各給付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於一0四年│││││十二月十日給付新臺幣肆仟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4718號帳戶、戶名:李勝鴻,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6│ 何蕾伊 │壹萬元│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日、一0四年八月十│││││日各給付新臺幣參仟元,於一0四年九月十│││││日給付新臺幣肆仟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周琮智 ,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7│ 林文皇 │壹萬元│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日、一0四年八月十│││││日各給付新臺幣參仟元,於一0四年九月十│││││日給付新臺幣肆仟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文皇,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8│ 葉智豪 │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一0四年七月起,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新臺幣參仟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智豪,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9│ 郭銘倫 │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起,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新臺幣肆仟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江莉玲 ,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10│ 蘇子杰 │伍仟元│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日、一0四年十一月│││││十日各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71│││││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子杰,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王姵 儒│壹萬參仟元│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日、一0四年八月十││11│││日、一0四年九月十日各給付新臺幣參仟元│││││,於一0四年十月十日給付新臺幣肆仟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姵│││││儒,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12│ 劉翰鵬 │參仟元│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日給付新臺幣參仟元│││││,上開款項應匯款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 敏雄 。│├──┼────┼─────┼───────────────────┤│13│ 鄭顏玲 │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一0四年七月起,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新臺幣參仟元,上開款項均匯款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下美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顏玲,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