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更正囑託測量地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57號原告 黃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章門燦 間請求更正囑託測量地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章門燦之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