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自94年4月29日起至99年4月29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9.99%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按附表編號1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5年12月29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於94年5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94年5月6日起至96年5月6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按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於96年1月8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7,426元│95年12月30日起至│百分之9.99│96年1月3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7,094元│96年1月9日起至│百分之18.25│96年2月1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