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66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丙○○
5衖8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逾期在6個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以內者按││金庫基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百分之2.9711││者就超過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1│222,189元│98年5月31日起至├──────┤98年7月1日起至│準利率加20%計算。││││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清償日止││││││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百分之3.241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