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42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季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季琳於民國99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百分之零點七,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4月6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59,165元整,及自民國100年4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6日止之55期手續費新臺幣234,850元整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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