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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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62號聲請人 吳鴻林 相對人環球包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連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2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其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00元之三分之二,即20,4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