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