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4年確定,二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
6月,於民國90年9月4日假釋出監,96年4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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