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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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虎威活力娛樂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