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9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冠宇具保人李碧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2
5、3351、4119、5071、5927、7119)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2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碧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3月2日繳納後釋放被告。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本院派警前往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訊問筆錄、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金訴95卷第53至56、63至67、243至244、309至315頁)。而被告及具保人再均經本院於112年1月16日合法傳喚,並告知請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且亦無關押於監所,復經本院詢問具保人,具保人表示已無法聯繫被告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金訴95卷第343至349、377至378、385頁),顯見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