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605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受處分人 邱鼎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所為之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AIM三0三六八二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惟得為聲明異議之主體者,限於該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處罰之受處分人,如非受處分人而聲明異議,即難認其異議合於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此為交通異議事件之程序規定,乃合法要件,受處分人之異議須合於此項程序規定,法院始得受理而為實體之審查。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三、查本件異議人甲○○○係就受處分人邱鼎文所受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AIM三0三六八二號裁決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定,異議人甲○○○並無聲明異議之權利,是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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