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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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永發 代理人 鄭光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3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43×10=129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區○
○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將該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餘額,並將該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106年1月10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盡可能提出最近6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
載每月負擔膳食費6000元、國民年金932元、水費130元、電費110元、瓦斯費150元、雜費10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1月10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1月10日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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