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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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 葉日龍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被告 葉阿火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阿火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132元(計算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附表:
┌─┬───────────┬─────┬─────────────────┐││請求讓與標的│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1│桃園市○○區○號段638│2分之1│2,820×230×1/2=324,300│││地號土地所有權│││├─┼───────────┼─────┼─────────────────┤│2│桃園市○○區○號段639│同上│130×230×1/2=1,495│││地號土地所有權│││├─┼───────────┼─────┼─────────────────┤│3│桃園市○○區○號段678│同上│201×1,173×1/2=117,887(小數│││地號土地所有權││點以下四捨五入)│├─┼───────────┼─────┼─────────────────┤│4│桃園市○○區○號段914│同上│230×230×1/2=26,450│││地號土地所有權│││├─┼───────────┼─────┼─────────────────┤│5│桃園市○○區○○段265│同上│250,000×1/2=125,000│││地號土地地上權│││├─┼───────────┼─────┼─────────────────┤│6│桃園市○○區○號段503│同上│250,000×1/2=125,000│││地號土地地上權│││├─┼───────────┼─────┼─────────────────┤│7│桃園市○○區○號段934│同上│250,000×1/2=125,000│││地號土地地上權│││├─┼───────────┼─────┼─────────────────┤│8│桃園市○○區○號段935│同上│250,000×1/2=125,000│││地號土地地上權│││├─┼───────────┼─────┼─────────────────┤│9│桃園市○○區○號段937│同上│250,000×1/2=125,000│││地號土地地上權│││├─┼───────────┼─────┼─────────────────┤│合│││1,095,132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