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逸翔選任辯護人王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所載江逸翔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戶之帳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關於被告郵局帳戶之帳號有誤引起訴書誤載之情形,且此部分並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