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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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周暐陞 債務人 周柯美雪 債務人 周立汶周德元 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郁媫 即周德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立汶、周郁媫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德元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暐陞、周柯美雪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暐陞於民國101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周柯美雪、被繼承人周德元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萬元整,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共計新臺幣149,684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周暐陞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債務人周暐陞尚餘本金為139,296元整(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柯美雪、被繼承人周德元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周德元於110年5月17日死亡,且網路查詢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周德元除周暐陞、周柯美雪,尚有繼承人即債務人周立汶、周郁媫,繼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周暐陞為借款人,債務人周柯美雪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於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貸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1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793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9296元周暐陞、周柯美雪、周立汶即周德元之繼承人、周郁媫即周德元之繼承人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2.4%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9296元周暐陞、周柯美雪、周立汶即周德元之繼承人、周郁媫即周德元之繼承人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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