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壯觀羅馬大廈羅馬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號4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684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30日上午10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月份紀錄
簿、繳納明細表、管理費一覽表及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