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4428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
98年4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5,
450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4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足第二審裁判費用,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