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24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劉乃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