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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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45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
號複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啟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姓名究為「郭啟堯」或為「乙○」,
三、請具體陳述利息及違約金計算之請求原因及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