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57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傅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傅美蘭於91年0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3年07月底積欠聲請人44,480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9,559元整、預借現金13,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70元整及違約金85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2,559元整自93年0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