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對其現居址、戶籍地拘提均未獲,致未能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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