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056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正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文財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捌萬零叁佰玖拾肆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