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債權人 陳士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安和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新台幣145,000元部分,是否請求利息,如有
,起算日為何?③支票號碼A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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