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88號聲請人 王薇婷 受監護人 王大川 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明原監護人 王中文 不適任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據到院。
二、請提出受監護人王大川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親屬系統表上所載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其他最近親屬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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