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趙一曼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許綉凉
許櫻薰 即相撲飲食店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複代理人 葉淑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陳秀貞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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