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509號聲請人 蔡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蔡宗直 於民國107年6月16日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查聲請人蔡秀郎為被繼承人蔡宗直之胞弟,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蔡秀郎前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413號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明無訛,其自無重複為本件聲請之必要。是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