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7萬3,000元(計算式:70萬股每股51.3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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