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詹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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