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21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88年8月5日向其借款新臺幣106,000
元,惟屆清償期,被告並未清償上開借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
票影本1紙為證(本院卷第22頁),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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