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 曾浚承 原告 蔡繐伊 被告 黃采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