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丁維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九年度司財管字第三十五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爰接獲鈞院99年度司財管第3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豐源 之遺產管理人在案,茲為瞭解案件情形,實有抄錄影印相關證物之必要,謹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請儘速指定期日准予閱卷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第35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李豐源之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