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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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01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未載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現任法定代理人,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已於103年10月1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提出債務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惟查所提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之全體董事已於103年2月2日當然解任,然該公司董事既當然解任,已無董事資格,失其董事身分,自不得再以之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所為顯未合法補正,應認與未補正同視,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