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 陳萬能
陳米惠 陳美陳心誼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邱頂新 之除戶謄本或手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被繼承人 李天取 之除戶謄本或手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附件:土地代管及列冊管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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