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宋叔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叔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2日止累計184,437元正未給付,其中178,593元為消費款;5,84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叔芬│自民國109年1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78593元││月23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