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356號債權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銀成 代理人 徐宏維 債務人 蔡名濠 債務人佶成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林育瑄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