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
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20046元,及其中19946元自民國(下同)94年
4月13日起至94年5月1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另自9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表、債權
讓與證明書及95年5月25日民眾日報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到庭對
於原告上開請求之事證並不爭執,惟主張目前沒有工作,沒有能
力償還,惟就此有無資力償還本屬涉執行之範疇,尚難為本件拒
絕給付之有理抗辯,是被告所辯自難為有利之斟酌,原告主張之
事實仍應認為實在有理。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規定
,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