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宏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3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宏璋因犯贓物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宏璋因犯贓物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以分別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柯宏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
2罪,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其中如附表編號3、4、5所示3罪,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其中如附表編號8、9所示2罪,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依上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該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當然失效,仍應以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仍得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編號1│有期徒刑5月(編號1│有期徒刑4月(編號3│││至2曾定應執行刑為│至2曾定應執行刑為│至5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6.1│99.6.21│99.5.31│├──────┼─────────┼─────────┼─────────┤│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9年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827號│字第3827號│1923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1063號│99年度簡字第1063號│99年度易字第1901號││││││││事實審├──┼─────────┼─────────┼─────────┤││判決│99.9.30│99.9.30│100.1.20│││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565│99年度簡上字第565│99年度易字第1901號││││號│號│││判決├──┼─────────┼─────────┼─────────┤││確定│99.12.16│99.12.16│100.2.21│││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考│高雄地檢100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639號(高雄地│字第1639號(高雄地│字第5068號(高雄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檢100年度執緝字第│檢100年度執緝字第│││1379號)│1379號)│138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編號3│有期徒刑6月(編號3│有期徒刑3月│││至5曾定應執行刑為│至5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5.31│99.6.3│99年5月中旬某日│││││(99.6.21前)│├──────┼─────────┼─────────┼─────────┤│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9年偵字第│高雄地檢99年偵字第│高雄地檢99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9230號│19230號│3160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901號│99年度易字第1901號│100年度簡字第433號││││││││事實審├──┼─────────┼─────────┼─────────┤││判決│100.1.20│100.1.20│100.2.24│││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901號│99年度易字第1901號│100年度簡字第433號││││││││判決├──┼─────────┼─────────┼─────────┤││確定│100.2.21│100.2.21│100.3.28│││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考│高雄地檢100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068號(高雄地│字第5068號(高雄地│字第5042號(高雄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檢100年度執緝字第│檢100年度執緝字第│││1381號)│1381號)│1380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8│有期徒刑4月(編號8││││至9曾定應執行刑為│至9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9.17│99.9.11│99.12.4││││││├──────┼─────────┼─────────┼─────────┤│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偵字││年度案號│第3984號│第6227號│第622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113│100年度簡字第2705│100年度簡字第270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3.14│100.5.31│100.5.31│││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113│100年度簡字第2705│100年度易字第2705││││號│號│號││判決├──┼─────────┼─────────┼─────────┤││確定│100.4.18│100.6.27│100.6.27│││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考│高雄地檢100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207號│字第9862號│字第98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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