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8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31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年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3184號聲請人 陳維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2690號裁定關於無理由裁定駁回部分,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其中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年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對於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93年度裁字第1492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對於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94年度再字第65號裁定以逾期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90號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90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2690號裁定將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聲請不合法、第2款部分之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款、第11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2690號裁定將關於無理由裁定駁回部分,更行聲請再審,經本院以9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復聲請再審,經本院以98年度裁字第2347號裁定以其聲請不合法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復再對本院98年度裁字第2347號裁定聲請再審,現於本院以99年度聲再字第266號案件繫屬中。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7年度裁字第2690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駁回,復經本院以98年度裁字第234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本院9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業經審理駁回聲請再審之97年度裁字第2690號確定裁定仍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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