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
3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記載到期日為95年10月
2日,聲請狀到期日載為96年10月2日,聲請狀之記載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㈡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以百分之十請求之依據(當事人如未約定應以法定利率計算)。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高建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