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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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請具狀補正利息計算方式(含利率、起迄日期)。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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