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保險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 陳易微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律師
王羽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限公司間請求變更保險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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