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82號
聲請人 吳璧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紋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各張票據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82號
聲請人 吳璧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紋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各張票據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