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消債補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愛玲 即 林惠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0年6月1日至105││年6月7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車號為00-0000之車輛)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④投保遠雄人壽之保單影本。│├───────────────────────────┤│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六、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補正:││①「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自102年11月25日至104││年11月24日止)所載之租金為每月新台幣1萬2千元,與聲請││人於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中所列租金為每月4千元不符,請具││狀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七、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八、應補正:││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②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陳氏 好有無其他子女?││扶養義務人各自負擔之扶養比例及金額。││上述應補正事項,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九、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0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