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828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賴慧貞 債務人 黃智楷 即 黃春福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俊強 即黃春福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春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叁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債務人僅於繼承黃春福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對債務人逾越繼承所得遺產範圍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