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汪素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格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祥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邱祥輝
盧姬卉 邱耀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港幣肆佰陸拾伍萬捌仟參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按給付時聲請人銀行公告之港幣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