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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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060號債權人 駱欣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石雅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8,300元及175,7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㈢確認附表總計104,3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為債務人石雅文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英